1. 深圳孩童被高墜窗戶砸傷離世,你經歷過高空墜物事件嗎
近期高空墜物事件頻發:先有深圳5歲男童被墜窗砸中身亡,後又有南京一名10歲女童被高空墜物砸成重傷。深圳高空墜物暫時還未查明真相,據目前情況了解,應該是非人為原因造成的。南京女童被砸傷則是徹徹底底的人為原因造成的,警方已經通報,原因是一名8歲男孩高空拋物所致。
2. 深圳一玻璃門破裂女童受傷反被要求賠償,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個事情是深圳黎女士同6歲女兒外出,經過小區大門時候,女兒在拉門時一側整扇玻璃門突然碎裂。母女倆被大量玻璃碎片劃傷,場面十分恐怖。所幸母女們及時被送往醫院救治,而黎女士也表示,當時孩子是幸虧帶了面罩,玻璃沒劃到女兒的臉蛋。但對於小孩來說,頭上還是有一塊玻璃砸到,胸口處也被劃破流血了。
另外這也給家長們一個警鍾,家長在帶孩子外出時候,需要警惕孩子做出過於激動行為,看管好孩子,這也是一個保護自身的行為。每個人都要有安全意識,雖然意外我們無法預知,但需要保存自救能力。同時孩子需要遠離高大危險物,你們覺得呢?
3. 深圳被砸男童離世,高空墜物是簡單民事糾紛嗎
2019年6月13日,廣東深圳。某小區20樓一扇玻璃窗墜落,砸中6歲男童。更令人痛心的是,2019年6月16日,男童因搶救無效去世。
高空墜物事件該如何處理,按照過去的慣例,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情況下,這樣的事件一般都作為一起民事糾紛來處理。可弊端在於,即使有明確的責任人,也只能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而難以達到法律的震懾作用。如果責任人不明確的,就是「集體買單」,白白讓責任人躲在暗處竊笑。
深圳男童被砸案件,究竟是一種什麼情況,目前沒有確切的說法。據傳,該小區不是第一次掉玻璃,2019年6月5日已經發生過一次,當時所幸沒砸到人。當地街道辦事處稱,孩子治療共花費約8.5萬元,由小區的物業、業主、租戶共同墊付。接下來,估計男童家屬只有通過漫長的訴訟來維權。這樣的結果,事實上比男童被砸更為讓人心寒。
事實上,無數的高空墜物事件,也難以排除故意傷害。如果一味地把這樣的事件都定性為民事糾紛,缺乏警力的介入,往往容易讓行為實施者成為漏網之魚。即便是不明造成,也應該採用偵破手段,查出元兇,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雖然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但迴避了正義價值。好比發現有人被殺,總不能讓「可能行為人」都對此負責吧?
男童離世案,已經不是高層建築年代的個案,如何杜絕類似悲劇的重演,還需扎緊制度的藩籬,不能把可能復雜的事情簡單化,您說呢?
4. 深圳一行人被從天而墜玻璃窗砸倒,物業是否需要為此擔責
深圳的一個過路人,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窗給砸傷,我認為在這一次的事情當中,不一定首先要考慮到物業的責任,因為在物業接受采訪的時候,他們也表示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主要是因為樓上的住戶在推窗的時候,因為力氣太大,所以才導致玻璃窗被推下樓,所以在整個事情當中,物業其實並沒有參與到整個事情當中,今天我們就跟大家來探討一下,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如何看待這件事情?現在高樓越來越多,所以我建議大家在日常出行的時候,最好不要在高樓外牆的外圍行走。畢竟現在樓層非常高,從高層墜落,一個非常小的物體都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一般情況下,最好能夠在規定的道路上行走。
5. 小孩被商場的玻璃磕掉了一顆門牙可賠多少錢
沒多少 監護人佔主要責任 因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商場有過錯
好好地做好父母吧 不要總把心思花在這些歪門邪道上 有損陰德
6. 高三學生被學校玻璃砸倒應賠嘗多少錢
一個高三的學生被學校的玻璃砸刀。這個問題應該是先跟學校商討這件事。是因為什麼原因在什麼環境下?被玻璃砸到的。如果是傷到了而且傷的很嚴重。那就應該跟學校認真的提出賠償的問題。這是一件安全事故,如果是雙方達不成協議,應該訴求法律讓法律來確定應該賠多少錢,自己定不好,如果是雙方達成共識達成賠償協議,這個就可以執行。自行處理。
7. 男子醉酒推倒玻璃門砸中小孩,事件的經過有何細節
河南洛陽有一個男子,他因為喝醉之後推向了旁邊的一個玻璃門,然後因為那個玻璃門,不知道是因為不結實還是其他的原因被推倒,然後砸中了,在門口台階玩耍了一個小孩子。這個小孩子已經受到了很嚴重的傷害,又算到醫院進行救治。
根據當時現場發生情況的監控視頻顯示。玻璃門倒下的時候砸向了,因為穿著紅色衣服的男孩子頭上。你姐瞬間將那個男孩子砸倒旁邊的玻璃門,倒下的時候還壓到了另外一個女孩子的腿部。現在那個男孩子已經被送往醫院進行診治,並且可能還會需要住院進行治療,飯店的老闆表示現在已經賠付給了他們3000元的醫療費用,剩下的賠償還需要等待法院進行審判認定。
這個飯店可能本身也存在著一些嚴重的問題,這個玻璃門怎麼可能被輕輕推一下就可以出現這種情況,所以很明顯這個酒店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8. 請問砸了人家玻璃,已經賠償了,100元,請問會有案底嗎,有什麼處罰,罰款得罰多少呀
「砸了人家玻璃」,賠償了100元,首先可以認為侵權之債已經因清償而消滅了。接下來是治安案件處罰,一般情況下,如果進行了賠償,後續達成調解應該也不是特別困難的事,但如果對方接受賠償後依然拒絕調解的,因為涉案額小,因此一般會處5日拘留和500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雙方達成調解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公安部門製作的調解書得以使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免予處罰,雙方簽訂的調解書,不僅具有民事上使雙方侵權之債互相消滅的法律效力,還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對相關行為人不予處罰的參考依據。因此,從題目描述來看,已經賠償了,那麼再努力一下請求對方原諒,達成諒解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如果達成調解了就不用再受到行政處罰。
在「公安網」上記錄的是案件記錄,但如果確實沒有收到行政處罰的,從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認為是「違而不罰」,因此可以請求出具「無行政處罰記錄」,但「無違法記錄」就不好說了,治安案件的「案底」,雖然可能會有但是影響不大。提問者需要區分「違法」和「犯罪」的區別,在生活中有許多不法行為只構成違法而不構成犯罪,對這部分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事實不影響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條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建立案卷,並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後將案卷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