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看守所最多可以關押多長時間
盜竊共用光纜、電纜,現在的罪名叫 破壞電力設施罪,根據最新的改動,這個罪是可以直接判死刑的。
破壞電力設施罪主要是看後果是否嚴重,尤其是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施,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判刑是相當重的,一般十年起步,如果造成的後果一般的話,就根據盜用的電纜金額來量刑,一般一萬一年,和盜竊罪差不多。
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的話,一般來說從到案後公安部門出具刑事拘留通知後,羈押期限是三十天加上七天逮捕期,在這段時間內,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畢後,會將材料移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公安機關一般在逮捕後兩個月內進行結案,同時將所有材料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告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從結案到起訴這個時間大概也是兩個月左右,提起公訴後,法院受理,並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起訴書,送達起訴書十天後,將開第一庭審理,如無特殊情況,將在一個月內開第二庭進行宣判。
總之,具體羈押時間都是可以延長的,在這個期間,除了律師可以單獨會見到犯罪嫌疑人以外,其餘人員一律不得會見,書信往來也受到限制。
Ⅱ 看守所最多能關押犯人多久才判刑
通常從刑拘到一審宣判得半年左右
Ⅲ 看守所管教民警一人最多能看守多少犯人
看守所屬於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執法機關,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備、在押人員等信息,出於監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開。所以沒有人知道有多少警察,多少個犯人!
Ⅳ 看守所關禁閉最多可以有幾個人依據是啥
根據號房大小,十幾個到百八個,沒有任何依據
你說的是羈押還是羈押之後違規而被禁閉?
如果是後者,還要加上一個事態嚴重性
我們這里的看守所在新刑法頒布之前,追溯到八幾年的時候折磨人還是家常便飯,有個號頭活生生把個新犯人折磨死了,那時候也沒有攝像頭,之後把號板撬開塞在底下並威脅所有人不準對外傳,每天點名時有人在中間含糊頂替,楞是一個禮拜無人察覺,我想這個號頭大概也在想著怎麼逃跑了,後來武警查號子聞出了屍臭,終於東窗事發,號頭和幾個參與的打頭,剩下的全體加刑,連掃廁所的都跑不掉,真是可憐。
至於違規禁閉,那是有一個禁閉一個,不怕你人多,至於依據```SORRY,好像從來沒有人問過
Ⅳ 求深圳羅湖看守所的關於看望罪犯的規定
樓主你好狠高興能為你解答:
看守所探視的相關規定詳解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第四十六條 罪犯與受委託的律師會見,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條 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領事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其本國籍罪犯,或者外國籍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要求會見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看守所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國籍罪犯親屬或者監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外國籍罪犯拒絕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探視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應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聲明。
第四十八條 經看守所領導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友、監護人通話;外國籍罪犯還可以與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通話。通話費用由罪犯本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語言文字會見、通訊;外國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國語言文字會見、通訊。
第五十條 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
第五十一條 會見、通訊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會見、通訊。
樓主希望這個答案能讓你滿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