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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工傷如何賠付

發布時間: 2022-11-03 13:01:58

Ⅰ 非工傷受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非工傷受傷賠償標准一覽表:1、喪葬費,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2、一次性救濟金,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每人每月的補助標准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規定范圍內確定;4、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Ⅱ 深圳非因工死亡賠償標准2021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工傷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Ⅲ 非工傷公司要如何賠償

非因工傷受到傷害的單位不需要賠償,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醫療期工資,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醫療期滿,但是未能痊癒,無法正常完成用人單位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准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准

工傷鑒定一般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鑒定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後作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布。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工傷鑒定的相關內容。接下來我為你講解非工傷傷殘賠償標准。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准1

非工傷傷殘賠償相關知識:

首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負責鑒定工傷等級,而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所負責鑒定。可以由法院委託,也個人選擇,但是個人選擇往往會導致對方要求重復鑒定,所以最好請求法院委託鑒定。

首先,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分農村和城市戶口,但是索賠項目是一樣的,具體數額會有不同。索賠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有被撫養人的情況下),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護理費,相應人員的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器具使用費(需要安裝器具的情況下),營養費(醫院出具證明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下)。大概就這些了。城市和農村的標准根據上海上一年度的標准執行。

知識延伸——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工傷賠償標准

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標准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交通食宿費

1、標准: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里指的是過去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准

(一)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親屬撫恤金

標准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工亡補助金

(1)標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准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非工傷傷殘賠償標准2

工傷津貼工傷護理費申領材料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傷殘津貼審批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或《企業職工傷保險護理費審批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企業職工因工(職業病)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表》

2、《職工因工(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傷殘鑒定機構出具)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溫馨提示:涉及第三方責任賠償的,除上述資料外,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原件等。

Ⅳ 非工傷怎樣賠償

法律分析: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2、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Ⅵ 非工傷造成的意外傷亡該如何賠付,

非工傷造成的意外傷亡,由侵權責任人賠償,工傷保險不予賠償。如果沒有侵權責任人,可享受社會保險法笫17條所規定的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Ⅶ 深圳非因工死亡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深圳年非工傷死亡賠償標准樣規定是非工傷死亡有加害人過錯,按民事侵權標准賠償;用人單位不侵權的不賠償。沒有被人加害得的可以申請使用養老保險金支付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具體執行標准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Ⅷ 非工傷賠償標准

企業職工非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拓展資料: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分農村和城市戶口,但是索賠項目是一樣的,具體數額會有不同。索賠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有被撫養人的情況下),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護理費,相應人員的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器具使用費(需要安裝器具的情況下),營養費(醫院出具證明需要加強營養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Ⅸ 勞動法非工傷如何賠償

您好,非工傷原因造成傷害,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對損害不存在過錯的無需承擔責任,即不用賠償;
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造成員工在就醫方面全部自費承擔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