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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訴訟在哪個法院起訴

發布時間: 2022-12-24 01:19:13

㈠ 行政訴訟案件由哪裡審理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審理。針對行政案件,當事人應當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規定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應當在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㈡ 行政訴訟市級單位到區法院還是市法院

行政訴訟市級單位到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目前是到上一級法院審理,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包括級別管轄跟地域管轄的確定,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於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㈢ 行政訴訟去哪個法院起訴

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是:關於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於此類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級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審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並對行政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㈣ 深圳的車牌在東莞的停車違章申訴不成功,能不能在深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能,因為按行政屬地管轄來劃分,深圳的車牌屬於在深圳特區上的戶,戶口在深圳,而深圳車牌在東莞市范圍內違章(包括違停也屬於違章)就應該交由東莞交警大隊處理。一般在東莞交警大隊處理並存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進行申訴。如果申訴仍不成功的才可以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而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也只能在東莞本市內進行,因為畢竟你的案件是在東莞市轄區發生的,按屬地管轄原則,應該向東莞市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㈤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8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㈥ 行政訴訟去哪裡起訴

行政訴訟應當去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對經過復議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則可以到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㈦ 行政訴訟去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㈧ 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法院

1、一般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行訴法解釋》第9條第l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㈨ 如果在沙井的案件,是可以去哪個法院提起訴訟呢

您好,從您所述內容看,您是要對行政機關單位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您起訴派出所的暴力執法行為應該去當地的區/縣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當地有集中管轄或異地管轄的規定,依照其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㈩ 行政訴訟在那部門訴訟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