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積分入戶拿到《准遷證》辦理落戶需要哪些材料
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一、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⑵ 現在去天津辦理落戶需要帶哪些證件
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一、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二、購房入戶的辦理
凡在本市購買房屋者須在所在派出所辦理購房入戶
1、所需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
(2)房屋產權證、他項權證或收件收據;
(3)購房人與入戶者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以及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
(4)未滿18周歲者不得單獨立戶;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程序
購房者申請入戶,持以上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凡被批准購房入戶者,到派出所領取
⑶ 天津落戶:拿到准遷證後要怎麼辦理落戶天津
拿到准遷證後,應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遷出手續,之後持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回天津落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⑷ 有了准遷證辦理遷出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持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需要的證件:
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本、准遷證第二聯、房地產權證。
具體的辦理手續如下:
1、外地居民收到《准遷證》後,可持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准遷證》第二聯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並開具《戶口遷移證》。
2、然後,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准遷證》第三聯、《房地產權證》等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天津居民戶口登記並列印戶口簿。
3、如子女需要辦理投靠本人落戶,到落戶地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咨詢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⑸ 辦理准遷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辦理准遷證需要:1、本人申請;2、遷入人戶籍證明(在省內辦理戶口遷移的,不需提供戶籍證明);3、填寫戶口遷移落戶審批表。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⑹ 天津積分落戶拿到《准遷證》後怎麼辦理落戶天津
2017年下半年積分入戶審核打分工作已結束,為保證《准予遷入證明》順利發放至申請人手中,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證時間
《准予遷入證明》於積分落戶名單公示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發放。
二、發放方式
《准予遷入證明》通過EMS郵政速遞發放至申請人網上申報時的預留郵寄地址,請保持預留手機暢通。
三、進度查詢
通過EMS郵政速遞方式發放的《准予遷入證明》按照積分入戶編號順序發放,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務平台將隨時更新准遷證物流信息。1月15日起列印《准予遷入證明》,1月22日起通過EMS郵政速遞方式陸續發放准遷證,屆時申請人可登錄天津市公安局民生服務平台http//www.tjgaj.gov.cn進行准遷證物流信息查詢
四、信息復核
《准予遷入證明》登記信息有誤需要進行修改的申請人可以於2月9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准予遷入證明》以及信息變更涉及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修改。
1. 落戶在市區的申請人到地址:衛國道148號市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辦理。電話:24538075。
2. 落戶在濱海新區的申請人到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響螺灣慶盛道966號中船重工大廈2層。電話:65817830,66897950。
五、常見問題
1、收到《准遷證》後,如何將戶口遷移至天津?
答:首先,本人持《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准遷證》第二聯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並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後,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准遷證》第三聯、《房地產權證》等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落戶手續。如落戶集體戶口人員,請將上述材料交到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如落戶人才集體戶口人員,將上述材料交到人才市場。可咨詢落戶地所屬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具體材料和事宜。
2、《准遷證》有效期是多久?
答:《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有效期為40日。
3、《准遷證》過期,如何辦理延期?
答:申請人可到公安積分服務窗口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按延期日起計算,有效期仍為40個自然日辦理地點同《准遷證》錯誤信息修改辦理地點。
4、如遷出地《遷移證》遷出原因沒有積分入戶選項,怎麼辦?
答:遷出地開具《遷移證》的遷出原因如沒有積分入戶,可以改為選項「其它」,或手寫其它後蓋遷出地派出所公章。
⑺ 天津積分落戶怎麼辦理 都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申請單位和申請人登陸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積分聯辦系統辦理。
申辦流程為:單位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網上測評上傳材料提交審核,以上所有步驟都須操作才能進入審核流程。
聯辦部門經辦流程為:審核受理(補正)確認分值公布(復核)分值公示入戶名單發放准遷證。
辦理材料: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積分入戶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天津市居住證、合法落戶地相關證明,以及與積分有關的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計劃生育有關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號證明、結婚證、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徵信記錄等有關材料。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無法查詢的,應提供有效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