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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看病去哪裡報銷

發布時間: 2022-07-27 13:10:24

Ⅰ 天津去北京看病醫保能異地報銷嗎

天津去北京看病醫保是可以異地報銷的。
人社部公布了第三期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計算定點醫療機構裡面,截止到7月19誒,全國共開通了4055家,京津冀三地在前兩期的基礎上增加了151家,因為京津冀是一體化協同發展的,所以,天津到北京看病當然是可以的啦。
其中啊,京津冀有47家醫院被列入定點醫院呢,都是三甲醫院,去之前我們要做好功課哦,如果不是定點醫院,也是不能報銷的呢。
【資料拓展】
一、異地就醫流程
在跨省異地就醫前,我們要先攜帶我們的社保卡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工作人員會將備案信息上傳至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後,在開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以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如果不備案,社保卡在異地不能聯網,也就沒法直接結算的。
為了避免異地使用的時候不能完成,來回跑,所以一定要在當地先完成這項事情哦。
二、辦理醫療報備的程序
比如我們打開瀏覽器 :win10打開google版本 92.0.4515.131
1、領取或在社保網站上下載《xx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工作、居住人員情況申報表》;
2、按規定填寫,並經外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蓋章認定的《申報表》;
3、將填好後《申報表》拿回分工負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進行確認。須辦理省內異地就醫卡的,經審核確認後憑《申報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進行登記,然後到社保卡管理科辦理全省異地聯網卡的制卡手續;
4、辦理報備後參保人員的個人社會保障卡不能使用;參保人員回到市就醫的,應到市社保機構取消醫療報備,從次日起其個人社會保障卡方可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
5、醫療報備實行有變動就報,未變動就不報的原則。

Ⅱ 北京醫保在天津看病如何報銷

法律分析:在當地社保局辦理即可。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保中心當場予以辦結。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街道醫保事務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為辦理的醫保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Ⅲ 河北人在天津看病怎麼報銷

法律分析:河北人在天津社保醫療保險報銷分為門診報銷和住院報銷兩部分。

一、門診(門診費800元門檻費)x50%

二、住院(住院費800元或1300元或1700元的門檻費)x(85%【在職的】或90%【退休的】)自費葯除外

門診部分重症疾病的醫療費用報銷:

(1)職工就醫,由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2)退休人員就醫,由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

大額醫療保險:

(1)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費支付94%,個人自付6%;

(2)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費支付96%,個人自付4%;

(3)20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費支付98%,個人自付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Ⅳ 北京醫保卡在天津看病怎麼報銷

一、可以異地報銷的,這么做:
1、參保人員攜帶異地就醫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發票、用葯明細表、單位出具的異地就醫證明,到本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報銷;
2、對於住院費、葯物費等,可以直接到就診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結算手續。
二、具體而言,過程是:
(一)首先必須自己先墊付就醫費用,出院的時候在就醫單位索要原始發票,用葯清單和病歷本。然後帶齊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原始清單、用葯清單、病歷本等材料,到當地的醫療管理中心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醫保結賬窗口進行報銷。
(二)參保人在本市統籌區以外的境內其他地區的就醫行為統稱為異地就醫,具體包括:
1、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因病在異地選定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2、異地急診:參保人在境內異地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或是急診留觀。
(三)異地就醫情況,通常可以分為三種:長期在異地居住就醫、轉診異地醫院就醫和異地出行臨時就醫:
1、長期在異地居住就醫
長期在異地居住也分為三種不同的人群情況:
1、異地安置退休人員: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是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
比如工作時在某城市,退休後回老家定居的人;或者遷移到子女定居地的老人。兩種情況都要遷移戶口。
2、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在異地居住生活,並且符合參保地所規定的人員。
這個就是指之前在A城市交社保,後來長期到B城市生活的人,比如到大城市幫子女帶孩子的老人等。
3、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
這是指那些長期被派往外地辦公、出差、學習等的人員,比如長駐某城市辦事處的人員等。
這三大類人員,在辦理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之後,都是可以正常結算報銷的。
2、轉診異地醫院就醫
這種情況也是屬於遇到最多的一種情況。不論是省內從地級市醫院往省會醫院轉診,還是從省會醫院往北上廣頂尖醫院轉診,都屬於這一類,這類情況的人員,只有醫院給開具了「轉診轉院證明」,同時也辦理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之後,才可以使用社保卡進行結算報銷,否則是不行的。
3、異地出行臨時就醫
短期旅遊或出差時,突發疾病需要緊急就醫,在出院之前,都是可以聯系社保局進行異地就醫備案的。
三、異地醫保報銷需提供的材料:
本市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拿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到本市、區社保處(醫保處)異地就醫審批備案;異地定點醫院住院發票原件;機打的費用清單原件;住院病歷有效復印件(醫院蓋章有效)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外地就診報銷程序:帶患者身份證、兩張一寸彩色照片、新農合醫療證到縣合管辦辦理轉診備案手續;攜帶患者身份證、新農合醫療證和轉診備案手續到轉診醫院就醫,辦理新農合住院手續;出院後,憑患者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新農合醫療證、病歷復印件、住院結算單(有的是發票形式的)、住院費用清單、轉診備案手續到合管辦報銷。

Ⅳ 在天津醫保報銷流程

醫保卡是個人辦理醫療保險之後由社保機構所發放的卡片,它可以看病就醫,在醫院治療的費用也需要憑借醫保卡進行報銷。在天津居住和就業的人員對天津醫保卡辦理流程都會比較關心,其實,天津已經啟用社保卡,新的社保卡不僅可以看病就醫,還有許多其他功能,只要攜帶相關的材料到社保機構領取即可。律師365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它的領取方式。
一、天津市社保卡辦理應具備的條件
外地在津參保人員且在受理系統公安信息查無此人者,開發區、單位在社保集體辦理丟失需補卡人員,信息缺失的本地人員,外籍在津參保人員。除以上人員外一律回到居住、戶籍或單位所在地街道進行受理。
二、天津市社保卡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本人進行受理需攜帶身份證,補卡人員需同時攜帶銀行掛失單,領卡人員需攜帶領取單。代理人員還需攜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關系證明(僅限親屬和同事)進行辦理。辦理卡需同時攜帶辦卡人電子照片,領卡需攜帶辦卡人領取單。
三、天津醫保卡辦理流程
1、提供證件
申領時須提供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外來從業人員須同時提供暫住證。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同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及與申領人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滿十六周歲的申領人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須提供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2、確認信息
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審核申領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證件並錄入相關信息後,列印《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經申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確認簽字並辦理收費手續後,出具《天津市社會保障卡領取單》。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基本信息要與公安局人口管理信息和社會保險參保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有誤後須由申領人到相關信息部門進行修改。
3、領取卡片
天津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自受理申領業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制發工作。
申領人憑《天津市社會保障卡領取單》和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須同時提供本人有效證件原件,到申領地領取社會保障卡。
4、開卡校驗
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須查驗領取人的有效證件。並對申領人社會保障卡信息進行校驗,申領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須辦理領取手續。
申領人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後,須按照服務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服務網點或銀行自助終端辦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續,同時進行密碼重置,以確保個人金融賬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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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外地人在天津看病能報銷嗎

法律分析:可以,由醫院開轉院證明,然後再去市醫保中心申請備案,完成這個手續以後,可以去指定轉院醫院就醫,費用先自付,然後拿著入出院證明、病歷、發票和費用明細清單回來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Ⅶ 天津兒童就醫後如何報銷去哪報銷

摘要 天津兒童醫療保險報銷流程有哪些?門診醫療費用和本地住院醫療費用可以在兒童就診時直接刷卡結算,但前提是兒童就診醫院必須為天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實現聯網結算或到異地發生墊付醫療費用,家長可以先准備好報銷所需材料,然後將這些材料提交至當初兒童參保的社保部門,在櫃台即可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審核通過以後社保部門會按照約定時間將這筆報銷金額打到參保兒童監護人的銀行卡上。

Ⅷ 天津市單位報銷醫保

自己去社保局報銷,把看病的發票,清單,身份證醫保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拿好。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按照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財政狀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籌資標准,實行城鄉統籌、全市統籌,並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城鄉居民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城鄉未就業居民,應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居民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財政、衛生、教育、物價、食品葯品監管、審計、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
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保險費征繳、個人權益記錄、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提供經辦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市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給予支持。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聘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有關專家等作為醫療保險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有關部門及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及醫師、葯師,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實施社會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醫療保險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籌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退休人員、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按照不低於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0%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按照規定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
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的利息參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
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繳費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降低繳費比例,不建立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差別繳費制度。學生、兒童和成年居民分別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成年居民繳費標准設定不同的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繳納。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對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重度殘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難家庭人員按照規定的檔
次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居民應當在每年9月至12月底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准和政府補助標准作相應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時按當年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從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當年的9月至次年的8月,其他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1月至12月。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門(急)診等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統稱報銷范圍)的,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住院次數確定。參保人員在1個年度內住院治療2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屬於職工、退休人員的,起付標准按照30%執行,屬於居民的,不再設置起付標准。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適當照顧退休人員等群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各級別醫院住院實行相同的最高支付標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標准按照醫院等級和繳費水平設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報銷范圍內的門(急)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照醫院等級確定。居民在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急)診就醫報銷比例按照繳費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疾病,因年齡較高、行動不便,可以申請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參保人員患有規定范圍的門診特定疾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照高於門(急)診普通疾病標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作相應調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與結算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全市統一徵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類登記,按照下列規定分別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
(一)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由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享受低保待遇人員、特殊困難家庭人員以及優撫對象由民政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重度殘疾人員由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四)離休幹部配偶和遺孀由老幹部管理部門確認身份,並將人員明細轉交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五)農村居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分別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入學入托的學生、兒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托幼機構代收代繳。農村居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代繳。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總額預付、病種付費、項目付費、人頭付費或者談判付費等方式,按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者參保人員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購葯通過醫療保險信息化支付系統即時結算醫療費用,只向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交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其他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按月結算。國家和本市對先行墊付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及其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居民參保資源調查、參保登記核定及墊付醫療費歸集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明確醫療保險工作機構,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在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在向參保患者提供自費的葯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當事先徵得參保患者同意,同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明細。
第三十五條
定點葯店應當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質量和品種,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用葯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管理制度,對服務醫師、葯師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之間因履行、變更服務協議發生爭議的,可以向醫療保險結算爭議調處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參保網路登記繳費、待遇聯網支付、網路實時監控等功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支付保險待遇,應當保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實現全天候、無節假日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門(急)診、住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定點葯店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結算和信息實時共享。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就醫購葯。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購葯的,可以委託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代為購買,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可以選擇在規定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以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醫療機構應當為選擇到定點葯店購葯的參保人員提供外購處方。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制度。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滯納金;
(五)利息;
(六)其他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照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四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存入承擔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銀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醫葯費用的管理監督,保證正當醫療需求,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應當加強對其所屬醫師、葯師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為參保患者提供合理必需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遵守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的監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行政部門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發現、調查、認定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衛生、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偽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
(二)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治療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虛假住院和冒名住院的;
(三)將不符合門診特定疾病登記條件的參保人員,通過偽造、變造相關證明等手段登記為門診特定疾病並給予治療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轉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刷卡機具,出租診療科室實施診療活動,或者套用備案醫師、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的;
(六)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七)重復收費、分解收費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前款規定
處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應當告知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將解除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定點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葯品,或者編造、變造外購處方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出售,或者偽造、變造票據及葯品費用明細等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三)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葯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的;
(六)冒用備案葯師名義申報醫葯費用,或者將定點葯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葯店的。
第五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執業醫師、葯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將其從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葯師名錄中刪除,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醫師、葯師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准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
(三)以為參保人員治療為名開具葯品處方或者購葯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葯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葯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的;
(五)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葯、重復開葯的。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看病購葯,或者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交給他人使用的;
(二)將本人社會保障卡交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葯店使用的;
(三)偽造、變造報銷票據、處方等的;
(四)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員有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可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1個月以上1年以下。在調整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期間,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全額墊付方式報銷。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採取措施實現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地區的轉移接續。
第五十六條
建立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繳納救助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七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發生醫療、殘疾和死亡的,由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資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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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