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隨軍的家屬安置
第一條為鞏固國防建設,促進部隊穩定,保障駐軍幹部隨軍家屬調動和就業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隨軍家屬的安置是一項政治任務。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寧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隨軍家屬。
第三條各區(縣)政府行政區域包幹完成駐區(縣)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任務;市政府協調解決有特別困難隨軍家屬和部隊成建制調動隨軍家屬的安置。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是安置隨軍家屬的主管機關;市、區(縣)雙擁辦負責做好部隊與地方的安置協調工作;各級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應多種渠道解決:通過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安置,隨軍家屬自找接收單位、按市場機制自謀職業,有條件的部隊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條 隨軍家屬工作調動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1、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駐深部門隨軍家屬可以調人我市。
2、隨軍家屬工作調動的相關程序和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屬幹部身份的由各級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工人身份的由各級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調人通知書分別由市人事局、勞動局核發。
3、符合隨軍條件而暫未落實安置單位的家屬,可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報市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審核後,由市公安部門為其辦理先行遷人我市的落戶手續;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將其行政、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按調動手續辦理人事、勞動關系委託代理。其中,屬幹部身份的,委託市人才市場實行人事關系代理,並由市人事局錄用調配處辦理調人手續;屬工人身份的,委託市勞動力市場實行勞動關系代理,並由市勞動局勞動力治理處辦理調人手續。待落實單位後將工作關系轉人安置單位。委託代理期間的社會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辦理,管理費用免收。
② 隨軍家屬如何安置工作
我是天津消防部隊幹部。按照我的理解,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部隊駐地的安置政策,二是軍人部隊的慣例,三是軍人自身的情況。
按照天津的情況,隨軍前是幹部身份的家屬,隨軍後應按幹部安排行政事業單位工作。還有一種就是隨軍前沒有正式工作的,隨軍後可安置到居委會工作,合同制,五險一金。再有就是沒有文化年齡比較大的軍屬不能工作的,由軍人所在部隊每年補貼一定的養老保險金,天津是3000到4000左右。
具體到你的情況,建議:摸清所在部隊及地方的安置政策。老公和駐地民政部門、部隊主管領導搞好關系。能安置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最好,保底的做法就是部隊領取養老保險金補貼,然後自己再自食其力的干點事,總是有出路的。
③ 隨軍家屬工作是如何安排工作的
您好!關於隨軍家屬安排工作的問題,各軍區、個軍分區並不完全一樣。這里以台州軍分區的規定為例發布如下。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社保廳省軍區政治部浙江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14〕25號)精神,規范並切實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社會為主、內部為輔,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採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穩定就業、更高質量就業。
第三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各級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二章安置對象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的安置對象為隨軍家屬,是指符合部隊隨軍條件,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台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五條隨軍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為重點安置對象,予以優先安置: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二)因公(戰)致殘(一至六級)軍人的隨軍家屬;
(三)榮立二等功(三等戰功)以上獎勵軍人的隨軍家屬;
(四)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10年以上軍人的隨軍家屬。
第六條隨軍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圍:
(一)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嚴重疾病醫療期未滿或因其他健康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在原單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後被辭退或辭職的。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七條計劃安置。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職級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則,按照公務員轉任相關規定,實行妥善安置。
第八條考核與招聘安置。下列情況在核定編制使用計劃內由當地政府督導用人單位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實行考核與招聘:
(一)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的隨軍家屬,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崗位相近原則,參考隨軍家屬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實際情況,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的相關規定,由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實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隨軍前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職工身份的隨軍家屬,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類似、就地就近原則,參考隨軍家屬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實際情況,實行直接考核安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每年按新招職工不低於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隨軍家屬。省、部屬在台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省年度安置計劃執行。
(三)駐台部隊駐地所在的縣(市、區)的社區和機關事業單位計劃內編外人員,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過定向考核、雙向選擇,招聘隨軍家屬。
第九條市場就業安置。
(一)優化公共就業服務。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將未就業隨軍家屬納入本地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免費辦理失業登記,及時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免費人事檔案託管等服務。每年集中舉辦1至2次隨軍家屬就業招聘會,積極推薦就業崗位。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鼓勵和倡導企業積極吸納隨軍家屬,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開展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隨軍家屬,保證有就業意願的隨軍家屬實現就業。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確需補充人員的,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隨軍家屬。
第十條自主創業安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隨軍家屬自主就業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和創業的隨軍家屬,在市場准入、金融扶持、稅費減免、創業服務、就業援助等方面,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貨幣補償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選擇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和承諾,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審核,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補助費,進入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政府部門不再負責安置。台州市區補助標准為5萬元,各縣(市)應結合實際參照執行。人力社保部門每年9月底向財政部門提供實行貨幣補償安置人員名單,財政部門於10月底根據相應標准撥給所在部隊,由部隊負責發放給享受對象,同時停發政府發放的未就業生活困難補助金。申請並已享受自主創業各項優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項補償。
第十二條雙向選擇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在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前提下,可自行聯系接收單位並按規定辦理聘用或調動手續,由接收單位報當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過渡性生活困難補助。對隨軍6個月未就業、且無固定收入的隨軍家屬,參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准發放生活補貼費,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每年12月份由軍分區政治部統一辦理,當地財政列支。過渡性生活困難補助與失業保險金不能同時享受。
第四章安置程序
第十四條申請。每年9月底前,由隨軍家屬本人填寫《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請表》,向配偶所在部隊提出就業安置書面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應包括: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身份證、戶口簿、個人學歷及職業(職稱)資格證書、就業(上崗)證、近期個人體檢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五條初審。駐台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每年10月底前,向當地軍分區系統遞交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申報材料,由軍分區系統政治部門對其進行初步審核和身份認定,建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信息庫,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匯總,11月底前將相關材料報當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復核。各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在12月底前對台州軍分區系統政治部門匯總上報的安置需求計劃進行復核並認定。
第十七條計劃編制。安置計劃由當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組織部、編委辦、人力社保局、軍分區系統政治部門共同編制後,報當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由當地政府於每年3月底前下達當年安置計劃。
第十八條落實安置任務。各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落實安置工作。接收單位在接到安置任務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安置手續,確保完成安置任務。
第五章相關機制
第十九條信息互通機制。軍分區系統要及時准確掌握隨軍家屬專業特長、就業意向、培訓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關部門要掌握各類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確保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檢查督導機制。各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適時召開聯席會議,部署年度工作任務,進行檢查督導,總結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工作計劃和要求,密切協作配合,扎實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考評激勵機制。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軍地共建、黨管武裝考核內容和雙擁模範城評比的硬性指標,對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或通報表揚。對無特殊情況不落實安置任務、不執行安置政策的單位,取消參評雙擁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設類先進單位的資格。
第六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二條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軍分區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市人力社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組織部、市編委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地稅)局、市國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台州軍分區政治部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部署相關工作,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督導各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長任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各縣(市、區)相應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軍分區系統是駐台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協調駐台部隊配合同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工作。駐台部隊要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協同同級政府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十四條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根據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一)組織部門負責黨群系統機關就業安置計劃的落實;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接收隨軍家屬編制使用的相關協調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就業推薦、社保補貼、技能培訓、創業幫扶及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劃的落實;
(四)民政部門負責從事社區工作的隨軍家屬相關協調工作和最低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
(五)國資部門負責落實國有企業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及協調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促進就業創業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七)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享受就業創業相關稅費的減免審核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所指艱苦邊遠地區是指《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的地區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邊防、海島等部隊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規定的邊遠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二類島嶼。
第二十六條台州市本級負責台州軍分區、武警台州支隊、台州市邊防支隊、台州市消防支隊和步兵預備役二團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其他駐台部隊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由所在縣(市、區)負責。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遵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④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1.為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辦法》總結吸納全國60餘個不同類型大中城市的經驗做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並對隨軍家屬范圍界定、安置原則、軍地職責、安置方式、組織領導和運行機制等進行了全面規范。《辦法》從身份類型、就業需求及軍人對部隊所作貢獻等實際情況出發,首次將隨軍家屬區分為5種類型給予分類安置,力保隨軍家屬充分就業。《辦法》要求,軍地各級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各項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隨軍的主要條件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一、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三、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四、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五、高等學校畢業,並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練習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九、最新政策調整:國務院、中央軍委3月12日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與以往相比明顯放寬:駐全國一般地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調整為正連職;取消駐艱苦地區部隊和在特殊崗位工作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駐北京城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調整為副營職;駐艱苦地區部隊士官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總結:從上所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貢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都會幫助家屬的就業問題。
法律依據:制定印發《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待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法律法規的客觀要求,是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是服務部隊、服務基層、服務官兵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軍隊各級,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雙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主動地抓好工作落實,努力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支持和鼓勵廣大官兵及其家屬立足本職,奮發進取,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
⑤ 隨軍後的軍嫂們安置的什麼工作
隨軍後的軍嫂安置工作一般是部隊的服務機構,如部隊醫院、機關學校、後勤等,也可由部隊駐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安排適當的工作。
⑥ 隨軍後的軍嫂們安置的什麼工作
隨軍後的軍嫂安置工作一般是部隊的服務機構,如部隊醫院、機關學校、後勤等,也可由部隊駐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安排適當的工作。當地國有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變相拒絕接收安置隨軍家屬。
隨軍是部隊為了照顧長期分居兩地的軍官生活,解除其的後顧之憂,使其能夠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隊建設的一種規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隨軍的,隨軍也需要一定的條件的。具體如下: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一、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以上,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高等學校畢業,並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練習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北京部隊空勤軍官軍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⑦ 家屬隨軍的轉業安置家屬怎麼安置
隨軍家屬如果軍人,與轉業軍人一起按照相關政策安排。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得到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