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天津資料 » 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門有哪些
擴展閱讀
上海市內單間房租多少錢 2025-07-11 01:34:22
杭州買房徵信去哪裡拉 2025-07-11 01:03:34

天津市城市管理部門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9-25 04:06:15

㈠ 天津市河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待遇怎麼樣

1、天津市河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待遇,按公務員標准執行。
2、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屬於政府職能部門,享受公務員待遇。
3、《公務員法》第十二章規定:
a、第七十三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b、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c、第七十五條: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d、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e、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f、第七十八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g、第七十九條: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㈡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准,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准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准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築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鍾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築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幹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准,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佔路,無違法佔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雜訊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准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稜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雜訊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准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採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並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並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准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准、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後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准、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於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後,應當及時、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後,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准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並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塗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並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雜訊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准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採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並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採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築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准予以罰款,並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

㈢ 天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怎樣的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公文審核、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的相關事宜,承辦以局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編寫會議紀要、簡報,做好會務工作;負責議案、提案和信訪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執法裝備、公務用車、辦公用品購置和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及執法督察機構的黨務、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退休幹部管理、計劃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黨政正職的任免調整提出建議;負責紀檢監察工作,開展廉政教育、行政效能建設;承辦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考錄工作;負責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政策的研究,草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制監督工作;負責重大違法違章案件查處行為的審查、聽證、申請強制執行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案件的聽證、行政訴訟和調解工作;受理相對人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復議案件;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制度建設,制定行為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一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和處罰標准,提高執法人員隊伍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法制和業務培訓及考試工作;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審查認定及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基層開展社會宣傳。
(四)執法協調處(信息指揮中心)
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規劃,制定目標和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揮、調度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重大和專項執法活動,組織實施本局直接強制執行的執法案件;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綜合考評工作;開展業務工作交流,指導基層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指揮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監控;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業務統計工作;負責群眾投訴電子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計劃財務處
負責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經費預算、會計核算、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補助經費的分撥及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各項費用結算工作。
督察總隊
(一)負責重大和跨區域、結合部地區及上級交辦的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承辦全市臨時性、突擊性的執法任務。
(三)負責上級交辦和群眾反映的案件查處和督辦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環境秩序管理巡查工作。
(五)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監察工作,具體承辦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綜合考核工作。
(六)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督察工作,開展風紀糾察,受理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投訴、舉報和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㈣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本市建成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港口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建制鎮。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別由開發區、保稅區和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規定組織實施。
對於違反市容管理的違法行為,市容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實施具體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識、科學知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秩序的良好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門對維護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本市戶外廣告和設置應遵循有利於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則,不得破壞或影響城市的總體容貌景觀,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六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系指單獨設置或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梁、樹木以及其他設施上設置的各類經營性、公益性戶外廣告。第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調、材料、版面和規定的期限實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施工的,應重新辦理申辦手續。
戶外廣告安裝完畢後5日內,申辦者須報請批准施工的市容主管部門對設置安裝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應立即改正或拆除。第八條需在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地及各類市政公用、公益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須經產權單位和臨時占掘道路、園林、房屋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的管護部門同意後,方可到市容主管部門申辦批准手續。第九條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版面時,須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方可施工。第十條在戶外廣告發布期滿後一個月內不發布新廣告的,應按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公益性宣傳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對於無主戶外廣告設施,可由市容主管部門安排利用。第十一條各類工程工地外圍,利用廣告形式設置圍檔的,須按市容主管部門要求的統一標准安裝。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由使用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定期修飾或清洗,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第十三條未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移動、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或改變戶外廣告設施的功能。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及個人收取的戶外廣告設施佔用費,不得超過市物價、工商、市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最高指導性價格標准。第十五條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燃氣設施、供熱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區、樓群、胡同里巷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加強維護管理,並保持清潔整齊,完好美觀。第十七條對在道路、橋梁、涵洞、電線桿、樹木、交通設施、電氣設施、燃氣設施、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的,管護部門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及時清除、補償損失;一時難以找到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時,管護部門應先行代為清除,並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對居民區內建築物及樓道內的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及時代為清除,並有權要求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發現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後,除對其進行處罰外,並責令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行為人支付代為清除的費用。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線桿或者其他設施上設置各類節日喜慶標語口號和公益性宣傳標語,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實施,必須做到書寫規范、字跡清晰、整潔美觀,設置期滿後必須及時清除。第十九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頒布的城市容貌標准。

㈤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市和區城市管理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佔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佔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佔用道路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並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拓展資料:城市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這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為對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為基礎,運用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等一系列機制,採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互動,圍繞城市運行和發展進行的決策引導、規范協調、服務和經營行為。廣義的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一切活動進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市政的管理。狹義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相關聯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對象主要針對狹義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法律依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㈥ 請問天津市北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內設機構有哪些

辦公室,人事科,政法科,執法大隊,老乾科

㈦ 天津市綜合執法局

這個問題是什麼意思?問地址嗎?
1.天津市河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直屬一大隊
天津市河東區成林道28號
2.天津市河西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第一大隊
天津市河西區沿河路
3.天津市河西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第四大隊
天津市河西區友華路
4.天津市河西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第二大隊
天津市河西區紹興道
5.天津市和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第六大隊
天津市和平區沙市道
6.天津市河西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第五大隊
天津市河西區杭州道

這是我知道的,僅供參考吧

㈧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2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第五條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和市人民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第十條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准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對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