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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如何上訴

發布時間: 2022-09-25 17:26:29

1. 法院判決後如何上訴

法律分析:

具體流程如下:

1、拿到一審民事判決書或者可以上訴的民事裁定書

2、寫好上訴狀

3、通過一審法院向二審法院遞交上訴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上訴狀、新證據、委託律師的手續文件)

4、等待二審法院立案聯系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 上訴流程怎麼走

1.當時熱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遞交上訴狀。3.原審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4.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5.第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1、 受理范圍: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上訴案件;刑事自訴、刑事公訴的上訴、抗訴案件;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2、 基層法院一審判決(裁定)送達後,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3、 當事人提起上訴時,上訴狀應直接交原審法院,同時應一並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 遞交上訴狀時,當事人應攜帶原審法院發的《上訴須知》和一審裁判書到我院收費室或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網點交納上訴費。上訴費與一審訴訟費相同,一審有反訴的還應加反訴費。凡向銀行轉帳交納上訴費的,應在匯款單上註明原審案號,在到帳之日自行到交費銀行索取上訴費收款票據,並在3日內將收據提交給一審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 天津市海事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哪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並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上訴案件。

  • 海事法院

    編輯

  • 海事法院,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一。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並設有審判委員會。內設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管轄第一審海事和海商案件。其收案范圍是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執行案件。(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根據中國海域及港口分布特點,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陸地行政區劃的限制。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並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上訴案件。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各國海事審判機構不同。英國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內設海事法庭,美國有聯邦海關法院,日本有海難審判庭。

4. 法院上訴流程和時間

法院上訴的時間是判決生效前十日內,上訴的流程是由上訴一方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然後人民法院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法院受理後會安排開庭時間,並會提前通知當事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生效前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需要提交上訴狀,寫明當事人基本信息,案由及判決結果,說明上訴的具體請求,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進行改判,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民事訴訟的訴訟費一般情況是在,起訴或上訴時由當事人進行預繳納,判決結束後由敗訴的一方承但,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費。上訴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負責原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被告可以自己向上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也可以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上訴的案件,原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提交上訴狀的三日內將上訴狀及案件的案卷、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到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送交給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5. 上訴的流程

法律分析: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6. 法院上訴流程和時間

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一、上訴流程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並依照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刑事訴訟的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各個訴訟階段、各種訴訟行為所用的法定的時間。期間是法律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所確定的司法機關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
期間以小時、日、月計算,開始的小時、日不計算在內,也就是說,期間應當從訴訟行為開始後的第二個小時或者第二天開始計算。而且為了保證實際的訴訟期間,計算期間時,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對於上訴狀或者其他訴訟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間屆滿前交給郵局寄出的,就不算過期。路途上的時間是司法機關郵寄送達文書及當事人向司法機關郵寄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這是為了便於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如果不扣除郵寄訴訟文書在路途上的時間,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由於路途較遠,有的當事人可能還沒有接到司法機關送達的訴訟文書,期間就已經屆滿了,當事人就會因此失去相應的訴訟權利。當然,期間屆滿前交給郵局寄出的,必須以郵戳為證。
通過上文介紹,大家應該知道上訴流程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吧。此時針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法律方面規定的上訴時間不同。另外通過上訴啟動了二審程序的話,法官也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 上訴流程怎麼走

1.當時熱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遞交上訴狀。3.原審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4.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5.第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