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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殘日天津有什麼福利

發布時間: 2023-01-12 03:41:06

1. 殘疾人享受哪些社會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公民享有以下福利(具體以當地地方規定細則為主、以下為全國通行):
1、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徵,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2. 殘疾人有什麼福利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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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社會對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職責?
(1)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2)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3)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扶助,包括在政策、物質和精神等不同方面提供扶持和幫助。救濟,則是對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有一定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殘疾人,實行定期、不定期的接濟、補助。供養,是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國家、集體和社會組織對他們實行長期供養、救濟。而舉辦福利安置收養機構,則是安置收養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一種有效途徑。 [編輯本段]殘疾人如何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一般採取個人投保、集體辦理、集體和個人共同投保等方式,幫助殘疾人辦理社會保險。重度殘疾人、被監護的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則需要由其法定扶養人、監護人代為辦理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確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負傷、殘疾、失業、死亡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是解除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和殘疾人本人的後顧之憂的重要措施。 [編輯本段]殘疾人能否駕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9年12月17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規定中放寬了對殘疾人的駕車限制,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殘疾人申請專用駕駛證,將於明年4月1號起正式施行。
這次新的修訂對於殘疾人駕車取消了很多的限制,通過這次修訂,允許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是喪失運動功能但是能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領殘疾人專用的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的駕駛證;同時也允許手指末節殘缺、或者是右手拇指缺失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小型汽車的駕駛證;允許有聽力障礙,但是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小型汽車的駕駛證。
在允許殘疾人駕駛專用小型車的載客汽車的同時,如何保障殘疾人的出行安全尤為重要,所以新規定當中明確了右下肢、雙下肢的殘疾人在申請駕駛汽車的時候應該到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專門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對他們殘疾程度和坐立能力還有駕駛車的操作能力進行專門的評估。並且駕駛證每三年換征的時候,應當把身體檢查重新進行一次,並且在由專門機構或者專門的技術人員安裝和拆卸他們的專用汽車的輔助裝置,同時聽力障礙的殘疾人在駕駛車輛的時候應該佩戴助聽設備。 [編輯本段]對殘疾人實行特別照顧的規定有哪些?(1)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2)殘疾人搭乘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船、渡船、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對殘疾人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准予免費攜帶;
(3)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凡是盲人讀物郵件,都應當免費寄遞;
(4)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國家日益注重通過立法手段保護殘疾人利益,給予殘疾人盡可能多的照顧,防止殘疾人遭社會淘汰,避免對殘疾人的歧視,並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

3. 殘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社會福利

《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有關部門組成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殘疾人工作的開展。
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增加,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全社會應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關心、理解、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扶養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六條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國家規定的殘疾標准鑒定後,由縣級殘聯核發《殘疾人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劃。採取有效措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區)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治療、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指定醫療機構設康復門診和康復病房,為殘疾人康復治療,並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條 省、地、市殘聯應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縣(市、區)殘聯應逐步建立供應服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一條 殘疾人為恢復功能所需醫療費,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分別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統籌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列入當地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劃,使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國家規定的目標。
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殘疾兒童、少年可就近入學。各類學校應當為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開設特殊教育班,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學校,並在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大力開展隨班就讀,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都能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並隨教育經費的逐步增加而相應增加。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努力做到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在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班從事特殊教育(含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以及手語翻譯,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十六條 各級殘聯應積極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職業中介、咨詢、指導等業務。
第十七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積極發展殘疾人經濟,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個體開業。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質、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的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生理、心理障礙情況分配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在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勞動保護、養老保險等方面,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企業解散、破產後,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妥善安置殘疾職工的生活,積極創造條件,使其重新就業。
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
第二十一條 盲人按摩院(所)取得職業許可證的盲人按摩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貧困殘疾人,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服務、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指導城鄉基層組織開展有益於殘疾人身健康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對殘疾人文藝團體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適合殘疾人特點和需要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服務並適當減免收費。
公共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開放,並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二十五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在城鎮的可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由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在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按當地「五保戶」,規定保障其生活。
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濟的殘疾人,由當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救濟。
農村殘疾人承擔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縣、鄉(鎮)人民政府應予減免。
流浪外地,以乞討為生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送回原籍。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組織接受社會捐贈的殘疾人福利基金,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到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場所,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二)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三)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優先搭乘;
(四)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寄存;
(五)優先掛號就診、盲人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
(六)城市公園免收門票。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每年的助殘日活動,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第三十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受理查處,不得推諉、拖延。
殘聯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支持被侵害的殘疾人進行訴訟。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和法律服務收費應酌情減、緩、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國家分配的中專以上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合法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的;
(五)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4. 殘疾證有哪些福利

殘疾證補貼:
(1)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殘疾人,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全額補貼;對尚有一定收入的殘疾人戶,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給予差額補貼。
(2)減免農村殘疾人義務工、公益事業活動及其他社會負擔;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費;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應優先安排進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
(3)優先照顧殘疾人子女及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入托;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對殘疾兒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的子女入學,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免收學雜費;對到區、縣(市)以外就學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由鄉鎮、街道和有經濟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村兩級補助生活費、交通費,區、縣(市)補助學習費用;凡獲得中專以上學歷(含中專)及被評為三好學生(含校級、區級、市級)的職高、技校的殘疾學生,經區、縣(市)殘聯審核,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經費在本級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4)鄉鎮、街道以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按本單位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置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在招聘、招工時,給予優先錄用,並在工作、工種上給予照顧,實行同工同酬。企事業單位在改制過程中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殘疾職工下崗,確因企業破產等造成殘疾職工失業的,企業在破產前要優先妥善安排好失業殘疾職工的生活。
(5)殘疾人租賃或承包耕地、山地進行開發生產或租賃承包經濟林,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鄉鎮、村在租賃費和承包費上給予優惠。對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優先給予核發有關營業證照,並減免50%的登記費、培訓費和辦證費;對經營困難或虧損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經個人申請,工商部門核實,准予減免個體工商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及其它有關費用。鄉鎮、街道和相關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給予方便。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凡符合國家、省、市減免稅法律、法規、政策的,經個人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全額或部分減免相關稅費。租用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搞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繳50%的營業房租。
(6)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進入市屬以下(含市屬,下同)博物館、紀念館、公園、寺廟等公共活動場所;在全國助殘日(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國際聾人節(9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10月15日)、國際殘疾人日(12月3日)免費進入影劇院,平時減半收取費用;運動場、體育館、游泳池(館)等體育設施優惠向殘疾人開放。
(7)殘疾人憑殘疾證在鄉鎮(含鄉鎮)及其以上醫院(衛生院)就醫,免收掛號和注射費(不含一次性材料費),並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葯四優先。生活水平在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及以下的特困殘疾人,在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不含省級)急診治療和住院治療,憑當地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給予減免30%的床位費、護理費和手術費;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接受白內障復明、小兒麻痹手術及其它康復醫療,其費用經本人申請,鄉鎮、街道殘聯證明,區、縣(市)殘聯審核,在當年區、縣(市)康復經費中酌情予以補助。
(8)盲人憑殘疾證可免費搭乘市區、縣(市)公交車(杭州市區憑特種乘車證);殘疾人搭乘火車、輪船、飛機,可憑殘疾證優先購買車(船、機)票,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公共停車場所、道路憑殘疾證免收殘疾人專用車停放費和道路通行費,殘疾人專用車免繳養路費。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9)殘疾人憑殘疾證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10)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電視專用線、管道煤氣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其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憑其出具的鄉鎮、街道以上殘聯證明減免50%的安裝費、管道煤氣開戶費。
(11)城鎮殘疾人配偶子女戶口在農村的,其18周歲以下子女在「農轉非」時,公安部門優先給予辦理落戶。
(12)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經區、縣(市)殘聯證明,免收其代理費、公證費等費用;執法部門應優先受理殘疾人申請和申訴的案件,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3)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職業技能培訓、演出、比賽期間,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給予補貼。
殘疾證是什麼
殘疾證即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目前,我國殘疾類別共分為七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殘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准》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5. 殘疾人有什麼福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與依據』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定義·類別·標准』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權利保護』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 『特別扶助』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特別保障』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 『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 『社會責任』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光榮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職責』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撫養人、監護人、親屬責任』
殘疾人的法定撫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撫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殘疾人義務』
殘疾人發布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 『殘疾預防』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葯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法律、法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 『獎勵』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三條 『職責』
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 『指導原則』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
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第十六條 『人員培養』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 『器具』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條 『職責』
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依特性施教』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 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 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條 『發展方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條 『辦學渠道』
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受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方式』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 『成人教育』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五條 『師資』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六條 『輔助手段』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 『職責』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二十八條 『指導方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九條 『集中安排』
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條 『分散安排』
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指導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比例。
第三十一條 『自謀職業』
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
第三十二條 『農村勞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三條 『優惠與扶持』
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招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四條 『保護』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對於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提供適應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 『職工培訓』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條 『職責』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指導原則』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八條 『措施』
國家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 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 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說;
(三) 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四) 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鼓勵創造』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條 『職責』
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條 『救濟與供養』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第四十二條 『保險』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福利安養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舉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條 『特別照顧』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第七章 環 境

第四十五條 『職責』
國家和社會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
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四十七條 『理解與互助』
國家和社會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八條 『助殘日』
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申訴與起訴』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行政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民事責任』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殘疾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虐待殘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的,以強奸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條例與地方法規』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生效時間』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