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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什麼時候交費

發布時間: 2023-01-19 10:22:41

❶ 天津社保繳費時間

法律分析:當月繳費當月使用,月初進行繳費。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❷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幾號繳納

當月繳費當月使用,月初進行繳費。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1.參保的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2.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3.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內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5.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❸ 天津社保繳納時間每月幾號

法律分析:1.參保的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2.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3.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內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5.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期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效能,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滿足參保單位和群眾全月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需求,經研究,現就調整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時間

(一)在本市參保的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二)在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內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市醫保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發

❹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幾號繳納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20號以後繳納。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❺ 天津社保每月幾號交費

法律分析:天津的社保應該是每月的26日到下個月的8日之間進行申報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