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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業單位行政處分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1-19 20:27:37

❶ 天津市對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2010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是指行政機關、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按規定獲得批准並領取收費許可證而進行的收費。第四條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是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亂收費行為依據各自職權進行處罰。 對亂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監察機關可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察機關可依照職權,直接給予警告至降職的行政處分,被行政處分的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第五條下列行為屬於亂收費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分解收費項目收費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仍繼續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六)塗改、偽造《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七)將《收費許可證》轉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八)拒絕接受年審或審驗不合格繼續收費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收費行為。第六條對於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證以及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所收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七條對有亂收費行為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根據事實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和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交款單位和個人;

(三)不能退還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四)罰款;

(五)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的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第八條對有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收費許可證》:

(一)違法所得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亂收費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於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警告處分;
(二)違法所得金額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對亂收費單位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物價檢查部門同意,可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於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警告至記大過的處分;
(三)違法所得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對亂收費單位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物價檢查部門同意,可以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萬元;對於收費項目已明令取消而繼續收費的或其他亂收費行為且具有第九條情節之一的,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以行政記大過至降級處分。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給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行政降職處分。

以上各項,均可對有關責任人員同時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標准以下的罰款。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給予處罰:

(一)屢查屢犯的;

(二)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亂收費的;

(三)經辦人員擅自決定收費的;

(四)塗改、偽造、轉移或毀滅有關憑證的;

(五)借故刁難,抗拒檢查,拒不糾正的。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一)確屬業務生疏、初次違犯、情節輕微且認真檢查並及時糾正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並主動上交或退還違法所得的;

(三)主動自查,並及時糾正的;

(四)迫於壓力而亂收費的。

❷ 事業單位處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❸ 事業單位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事業單位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四種。
其中,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其中,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開除黨籍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後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由於種類較多,待遇比較復雜,而且沒有一個全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各類規定散見於各種文件之中,大致可分為六類:
一、受行政紀律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二、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戒毒、羈押期間的工資處理;
四、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處理;
五、被法院宣告無罪或判決免予刑事處分後的工資處理;
六、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人才廣場」將分期介紹有關內容,本期介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後工資待遇

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5)天津市事業單位行政處分有哪些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