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低保標准
城市低保標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為1560元;
4、城市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
農村低保標准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農村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16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10元;
3、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調整為1400元,分散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調整為1050元;
4、農村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0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拓展資料:家庭低保和個人低保一樣嗎?
不一樣的。區別主要在概念和政策上:
1、概念上:個人低保指單獨一人享有低保,家庭低保指家庭兩人或兩人以上享有的低保;
2、政策上:2016年國務院已經有文件,國發2016.47號文。重度殘疾人可以單獨立戶享低保。家庭低保即低保戶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Ⅱ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2022
法律主觀:
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准為4400元,最高標准為22434元。應用范圍包括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職工生育保險。天津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散橡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公司繳16%,個人繳8%; 2、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3、工傷保險:公司按行業風險繳0.2%、0.4%、0.7%、0.9%、1.1%、1.3%、1.6%、1.9%,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 5、基本醫療保險:公司繳10%(含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1%),個人繳2%。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蔽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宏掘判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Ⅲ 2022年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021年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1010元。
天津市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2020年天津市低保申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5、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後未能再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6、持有本縣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7、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8、家庭成員中不包括不應贍養、扶養或撫養的人。
天津市2020年低保標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為1560元;
4、城市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Ⅳ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多少元
一、天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由現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調整為43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月200元調整為230元。本次政策除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外,還調整了城鄉居民特困救助范圍和救助標准。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范圍由現行的家庭月收入401元至500元調整為431元至530元。特困救助標准由現行每戶每月120元調整為130元。農村居民特困救助范圍由現行的家庭月收入201元至250元調整為231元至280元。特困救助標准由現行每戶每月60元調整為65元。此外,還調整了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聯動機制補助范圍。享受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與困難群眾生活聯動機制補助尺虛衡的低收入家庭范圍,由現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調整為530元。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前提
要以戶為單位,持戶口本、和等,向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對於人戶分離的申請人員,由申請人現居住地的居(村)委會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居(村)委會。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不在同一地區,要向其家庭主體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員,應提譽模供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出據的有關證明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維持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本市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陵做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布。
Ⅳ 天津低保標准2022
城鎮低保戶2022年政策具體如下:
1、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1)低保戶家庭。指納入低保1年以上的低保戶家庭;
(2)困難殘疾人。指納入低保范圍的殘疾人或一戶多殘家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
2、享受的優惠政策:
(1)醫療救助。實行城市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並行,低保對象個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線和個人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救助60%比例報銷,門診醫療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50元,住院醫療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2500元;低保邊緣戶住院醫療給予30%救助,唯搜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500元;
(2)取暖救助。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人員」100%補助,一般低保戶80%補,城市低保邊緣戶40%補助(取暖救助面積60平方米以內);
(3)殯葬救助。低保對象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項目費用包括普通車輛遺體運送(城區160元/次,撫順縣350元/次,清原滿族自治縣和新賓滿族自治縣370元/次);3日內普通冷藏(凍)蠢衡櫃存放(城區150元/3天,三縣90元/天);普通火化設備火化(140元/具);1個普通衛生紙棺(城區及撫順縣120元,清原、新賓100元);1個普通骨灰盒(帶山做城區200元,三縣100元)。殯葬減免由市殯葬管理處具體執行。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Ⅵ 天津市低保標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低保標褲伏枝准,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廳亂標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統一調整為860元。
二、統一城鄉低收入家庭范圍和救助標准。將城鄉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統一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鄉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234元、210元統一調整為每戶每月258元。
胡敏三、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為由每人每月1560元調整為1720元。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調整為1720元,分散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調整為1290元。
四、將城鄉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1050元統一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290元。
Ⅶ 天津低保戶2022年政策
2022年天津市最新低保標准如下:城鄉低保標准為每人每月980元,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為每人每月1840元,救助標准為每戶每月294元。農村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標准為每人每月1840元,分散供養標准為每人每月為1470元。農村困難群眾每人年終一次性補貼700元。天津市低保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天津市低保標准,且符合天津市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2、家庭成員須為天津市常住戶口;
3、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家庭及人均收入按照天津市有關規定執行。
最低生活中拆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基培褲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搏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Ⅷ 天津低保戶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城市低保標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為1560元;
4.城市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
農村低保標准: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2.農村低收入家庭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標准由每戶每月16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10元;
3.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的集中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調整為1400元,分散供養標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調整為1050元;
4.農村價補聯動范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810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0元。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