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地上幹活老闆不給錢怎麼解決
一、工地上幹活老闆不給錢怎麼解決
1、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
(1)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
(2)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3)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向法院起訴。對於勞動糾紛的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勞動仲裁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之後,用人單位不執行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勞務欠款類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地上幹活了拿不到錢怎麼辦
工地工資拿不到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經勞動局通知後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報警,控告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B. 在工地幹活老闆不給錢一直拖怎麼辦
1、首先和老闆協商支付工資;2、協商不成,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3、或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4、要麼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應該每月按照規定的時間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C. 在工地幹活老闆不給錢怎麼辦
工地老闆不給錢可以找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解決。
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D. 做工地的錢老闆不給怎麼辦
一、做工地的錢老闆不給怎麼辦
1、投訴或者起訴。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工地疫情防護措施有哪些
工地疫情防護措施如下:
1、強化值守期間疫情防控工作;
2、嚴格服從屬地監管;
3、嚴格落實復工各項要求;
4、實施封閉式管理;
5、減少人員聚集;
6、優化施工工藝。
E. 如果工地老闆不給錢怎麼辦
如跑如果工地老闆拖欠工資,員工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工廠,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還是不發工資的話,那麼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工廠,要求支付工資和一定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