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廈門經濟特區水資源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本行政區域內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第三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資源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空間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及水環境相適應。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將主要控制性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保護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水資源保護的指標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第二章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第七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編制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東西溪、後溪、九溪、官潯溪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水資源綜合規劃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產業政策、投資項目指導目錄時,應當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限制高耗水項目,禁止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第十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地下水,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區域外調入水,鼓勵循環用水和開發、利用再生水。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的分布、開發利用情況以及地質環境條件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但對水質和水溫有特殊需求確需在限制開采區內取用地下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限制開采區內取水的,應當核定地下水開采量和年度用水計劃。
禁止開采區內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閉;限制開采區內已有的取水工程,應當逐年削減取水量。第十二條城市新區以及新建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等推行配套建設雨水集流、儲水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採用新工藝、利用新技術,大力推行雨水集流、儲水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第三章水資源和水域保護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經批准後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置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第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水體傾倒廢渣、動物屍體、各類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三)從事采礦、採石(砂)、爆破等活動;
(四)使用炸葯、農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或者在水體放養畜禽;
(六)從事餐飲、旅遊、娛樂、運動等生產經營活動;
(七)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八)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第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餐飲、旅遊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產經營項目;已經批准設立的,應當採取措施,實現污染物零排放。第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庫正常水位淹沒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禁止從事農作物種植和其他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第十八條建立水資源保護補償機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自然人實施水資源保護直接補償。水資源保護補償的范圍、方式、標准和補償資金的籌措使用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已經實施水資源保護補償機制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化學農葯以及其他影響水源水質的有害物質。
② 地下水檢測去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地下水檢測可以去縣級疾控中心、環境監測部門,或者地下水勘察部門,也可以去衛生防疫部門,監測地下水的成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地下水質量負有檢測、監督責任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並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③ 地下水資源歸哪個單位管
地下水資源歸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
為了做到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必須進行有效的管理。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分為:
1、法律方面,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和頒布實施有關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法律。這些法律和條例是地下水資源管理的依據。
2、行政方面,建立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機構。如中國北方各省市都已建立了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設有水資源管理辦事機構。
(3)廈門地下水歸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地下水開發利用力求費用低廉、方案優化、技術先進、效益顯著而又不引起環境問題。這些要以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和正確評價地下水資源為基礎。要做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過量開采。開采量要小於開采條件下的補給量,否則將造成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區域降落漏斗形成並不斷擴大、加深,水井出水量減少甚至於水資源枯竭。
2、遠離污染源,否則將造成地下水污染,水質惡化以致於不能使用。
3、不能造成海水或高礦化水入侵到淡水含水層。
4、不能引起大量的地面沉降和坍陷,否則將造成建築物的破壞,引起巨大的經濟損失。
5、按地下水流域進行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全面規劃,合理布井,防止爭水。
6、地表水資源和地下水資源統一考慮、聯合調度。
7、全面考慮供需數量、開源與節流、供水與排水、水資源重復利用、水源地保護等問題,使得有限的水資源獲得最大的利用效益。
④ 私自開采地下水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私自開采地下水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在一般縣區內,這個部門為水務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內容可知,私自開采地下水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所犯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⑤ 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什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法律分析: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
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⑥ 地下水資源,歸哪個部門管理
當地國土資源局下屬的礦管科
⑦ 地下水的相關資料來自哪個部門
主要是水利局。
環保局、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下水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