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都需要那些資料啊
備案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已在背面條款上簽字、加蓋公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2、加蓋公章、經營范圍包含進出口貿易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憑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核對;
3、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憑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核對;
4、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貿易類形)企業,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復印件,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核對。並附廈門市外商投資局文件(含經營范圍)的批文復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非法人企業),還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評估的其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公證證明原件。
B. 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什麼局
商務部
C. 我國的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是指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為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被撤銷後,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和商業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至1982年與出口管理委員會、對外經濟聯絡部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並為對外經濟貿易部。
D. 商務部和外經貿部是不是一個部門
商務部:是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的政策業務主管部門。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
(五)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六)研究提出並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並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
(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並執行有關協議;編制並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經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二、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注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三、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四、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五、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七、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八、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九、擬定和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十、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准,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管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廈門進出口權如何申辦
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必須要獲得許可,只有獲得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許可,才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才能從事對外經營業務,否則必須委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對外業務。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逐漸放寬外貿經營權的限制。目前在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按照WTO的要求以及中國政府的承諾, 「入世」後要在三年內完成從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為此,商務部於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發布了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規定,除對注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的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政策。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經營各類商品、技術進出口的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進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兩種。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實行核准制,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實行登記制。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內資企業條件為:(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內資企業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4)法定代表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的條件為:(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2)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應到注冊地所在地區的受權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或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提交電子申請並向受權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企業提交的電子申請和書面申報材料齊備無誤後,受權管理機關予以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登記與否的決定。對准予核准、登記的,授權管理機關應在此期間內通過商務部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不準予核准、登記的,應在此期間內書面向企業告知理由。企業憑《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F. 外貿出口主要歸那些政府部門管
歸國家商務部監管。
商務部職責介紹: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
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文件,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咨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一)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廈門對外貿易屬於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出口管制的商品及其目的
需要實行出口管制的商品一般有以下幾類:
(1)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資料,如軍事設備、武器、軍艦、飛機、先進的電子計算機和通訊設備、先進的機器設備及其技術資料等。對這類商品實行出口管制,主要是從「國家安全」和「軍事防務」的需要出發,以及從保持科技領先地位和經濟優勢的需要考慮。
(2) 國內生產和生活緊缺的物資。其目的是保證國內生產和生活需要,抑制國內該商品價格上漲,穩定國內市場。如西方各國往往對石油、煤炭等能源商品實行出口管制。
(3) 需要「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這是為了緩和與進口國的貿易摩擦,在進口國的要求下或迫於對方的壓力,不得不對某些具有很強國際競爭力的商品實行出口管制。
(4) 歷史文物和藝術珍品。這是出於保護本國文化藝術遺產和弘揚民族精神的需要而採取的出口管制措施。
(5)本國在國際市場上佔主導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額大的商品。對於一些出口商品單一、出口市場集中,且該商品的市場價格容易出現波動的發展中國家來講,對這類商品的出口管制,
目的是為了穩定國際市場價格,保證正常的經濟收入。比如,歐佩克(OPEC)對成員國的石油產量和出口量進行控制,以穩定石油價格。
G. 外經局是什麼機構
你好,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審批申報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項目的職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對外貿易,外商投資,經濟技術合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對外經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實施。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H. 中國對外經貿部是哪個部門有沒有這個部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3年3月整合為商務部。
I. 經貿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經貿局是屬於政府部門的一個行政單位,主要是管理經濟貿易相關的一個部門。縣經濟貿易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國民經濟運行、貿易、安全生產的綜合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目標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指導委管國家局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葯、黃金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總量平衡。
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
(9)廈門對外貿易屬於什麼部門擴展閱讀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撤消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設立商務部,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
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
1、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健全金融監管體制,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組建商務部,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事務。
5、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6、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協調。
7、不再保留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不再保留,其職能分別整合到新設立的國資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商務部等部門;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內負責貿易的部門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合並成「商務部」,統一負責國內外經貿事務,任命呂福源為新組建的商務部第一任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