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發展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目標是促進兩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形成聯結漳(州)泉(州)、輻射海西、服務兩岸的金融集聚區、試驗區和示範區。
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應當堅持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統籌規劃、先行先試,突出特色、風險可控的原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發揮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建設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的國家戰略;
(二)組織編制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和發展規劃;
(三)爭取並落實國家、省有關支持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
(四)組織制定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
(五)協調、配合國家駐廈金融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營造金融發展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金融協調服務機構負責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組織規劃、協調服務和指導促進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促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的政策措施;
(三)開展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協調服務工作;
(四)依法開展金融管理、監管工作;
(五)組織協調開展金融交流合作活動;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金融市場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設多功能、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培育和發展金融市場與服務平台,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參與對方金融市場活動。
推動兩岸貨幣的雙向兌換和計價結算。
鼓勵台灣地區及其他境外的人民幣參加行在本市商業銀行開設人民幣代理清算賬戶,支持開展和擴大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在廈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迴流渠道。第九條鼓勵商業銀行建立票據專營中心,增強票據融資服務功能。第十條培育和推動保險、再保險和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鼓勵引進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展新型農村保險、責任保險和互聯網保險業務,擴大保險覆蓋面。
支持商業性保險機構參與全民醫保和社會養老保障。
鼓勵兩岸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渠道開拓和理賠服務等方面開展資源整合和業務合作。第十一條支持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發行債券和上市融資,鼓勵本市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再融資。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鼓勵轄區內企業的境外關聯機構在台灣地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投資台灣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第十二條推動轄區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
鼓勵和支持本市非上市的中小企業到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
支持建立產權交易平台,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權轉讓或相關融資服務,為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拓寬投資和退出渠道。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導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第十四條推動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范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
支持通過新設、並購、參股等方式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第十五條推動建立和完善適應離岸投資貿易業務發展的存貸款制度、稅收制度、外債管理制度和外匯資金結算制度,建設對台離岸金融市場。
支持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推動具備離岸金融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在本市設立離岸業務分支機構。
鼓勵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B. 常用的貨幣政策有哪些
有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之分。
貨幣政策的工具可分為三大類:
一般性的貨幣政策工具;
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
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較常用的是一般性的貨幣政策工具,有三種:存款准備金政策、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
C. 貨幣政策及其措施有哪些
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為了實現其最終的政策目標,對貨幣供給量和信用情勢,所採取的管制措施。最終政策目標包括:控制物價穩定、協助經濟成長、達到充分就業,及平衡國際收支促進金融穩定。央行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包括:調整存款准備率、調整重貼現率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公開市場操作,以及選擇性信用管制,或者直接或間接管制。指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所有有關貨幣方面的規定和採取的影響金融變數的一切措施。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是通過政府對國家的貨幣、信貸及銀行體制的管理來實施的。貨幣政策的性質(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以及貨幣、產出和通貨膨脹三者之間聯系的方式)是宏觀經濟學中最吸引人、最重要、也最富爭議的領域之一。一國政府擁有多種政策工具可用來實現其宏觀經濟目標。
運用貨幣政策所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控制貨幣發行。
第二,控制和調節對政府的貸款。
第三,推行公開市場業務。
第四,改變存款准備金率。
第五,調整再貼現率。
第六,選擇性信用管制。
第七,直接信用管制。
D. 貨幣政策有哪幾種
貨幣政策分為如下三種:
1、擴張性貨幣政策。是指以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和降低利率,然後用來擴大信貸支出的規模和增加貨幣供應量,以便刺激投資和消費。
2、緊縮性貨幣政策。是指以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和提高利率,然後來減少信貸支出的規模和減少貨幣供應量,抑制投資和消費。
3、穩健的貨幣政策。在貨幣政策措施方面,需要保證貨幣供應量或利率的穩定。
(4)廈門市的貨幣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貨幣政策工具是由央行掌控的,是用來調節基礎貨幣,銀行儲備,貨幣供給量,利率,匯率以及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以實現其政策目標的各種經濟和行政手段。主要方式有以下方面:
1、控制貨幣發行。
2、控制和調節對政府的貸款。
3、推行公開市場業務。
4、改變存款准備金率。
5、調整再貼現率。
6、選擇性信用管制。
7、直接信用管制。
E. 廈門市契稅最新政策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拓展資料】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徵、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徵、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徵收管理。
F. 政府實施貨幣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哪些
一、政府實施貨幣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8個方面:
1、控制貨幣發行;
2、控制和調節對政府的貸款;
3、推行公開市場業務;
4、改變存款准備金率;
5、調整再貼現率;
6、選擇性信用管制;
7、直接信用管制;
8、常備借貸便利。
二、貨幣政策主要作用如下:
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是通過政府對國家的貨幣、信貸及銀行體制的管理來實施的。貨幣政策的性質是宏觀經濟學中最吸引人、最重要、也最富爭議的領域之一。一國政府擁有多種政策工具可用來實現其宏觀經濟目標,其中主要包括:
1、由政府支出和稅收所組成的財政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用途是:通過影響國民儲蓄以及對工作和儲蓄的激勵,從而影響長期經濟增長。
2、貨幣政策由中央銀行執行,它影響貨幣供給。
調節貨幣供應量,影響利息率及經濟中的信貸供應程度來間接影響總需求,以達到總需求與總供給趨於理想的均衡的一系列措施。貨幣政策分為擴張性的和緊縮性的兩種。
積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提高貨幣供應增長速度來刺激總需求,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更為容易,利息率會降低。因此,當總需求與經濟的生產能力相比很低時,使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最合適。
消極的貨幣政策是通過削減貨幣供應的增長率來降低總需求水平,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較為困難,利息率也隨之提高。因此,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採用消極的貨幣政策較合適。
貨幣政策調節的對象是貨幣供應量,即全社會總的購買力,具體表現形式為:流通中的現金和個人、企事業單位在銀行的存款。流通中的現金與消費物價水平變動密切相關,是最活躍的貨幣,一直是中央銀行關注和調節的重要目標。
G. 哪些屬於貨幣政策,哪些屬於財政政策
貨幣政策是金融政策的一部分,是指一國金融當局制定和執行的通過貨幣供應量、利率或其他中介目標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的政策手段。
貨幣政策施行主要藉助貨幣政策工具,一般包括:
1,一般性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
2,選擇性政策工具,主要有消費者信用控制、證券市場信用控制、優惠利率和預繳進口保證金等。
3,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行政命令直接對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進行控制。
4,間接信用知道,主要方式是通過道義勸告、窗口指導等辦法影響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
財政政策是指一國為實現預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對財政收支關系進行調整的指導原則和措施。
財政政策主要包括:
1,預算政策,根據財政收支的差額來調整預算,以刺激或抑制總需求來達到調節經濟的目的。
2,稅收政策,一般在經濟蕭條時,通過降稅或稅收優惠等途徑來刺激投資和消費需求,促進經濟增長;如果經濟過熱,則採取相反措施。
3,公債政策,主要通過發行公債來影響流動性,或通過調整國債發行利率影響金融市場,進而達到對經濟運行擴張或緊縮的影響。
4,公共支出政策,包括政府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
5,政府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政府投資規模影響總需求和供給,通過調整投資方向來調節經濟結構,促進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優化。
6,補貼政策,主要針對低收入的群體,通過增加財政補貼,提高其可支配收入,促進社會分配的公平,進而增加社會需求,拉動經濟增長。
H. 我國的貨幣政策包含哪些措施
貨幣政策也就是金融政策,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標而採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用量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的總稱。貨幣政策的實質是國家對貨幣的供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而採取「緊」、「松」或「適度」等不同的政策趨向。
運用各種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來調節市場利率,通過市場利率的變化來影響民間的資本投資,影響總需求來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的各種方針措施。調節總需求的貨幣政策的四大工具為法定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和貼現政策、基準利率。
I. 廈門關於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行為,根據廈府[1999]綜94號文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重申以下要求: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監察局
關於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行為,根據廈府[1999]綜94號文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重申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規定,已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幹部職工不得再享受住房優惠政策。
二、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專人負責,做好住房貨幣化補貼網上登記報備工作,確保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的人員不錯不漏,同時嚴格按照《住房貨幣化補貼網上登記報備辦事流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申請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審查工作,對職工填報的家庭住房情況、職務(職稱)、工齡、住房面積控制標准等情況進行嚴格把關、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應簽字並對審核意見承擔審查責任。
四、各單位應建立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公示制度,應將《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公示表》在單位公示欄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各單位應將經辦人、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登記報備表》、《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表》或(及)《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異動情況表》通過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綜合服務大廳收件窗口報送市房改辦備案。
五、各單位應建立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檔案制度,應將《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調查表》、《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表》或(及)《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異動情況表》和《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支取通知書》等材料歸入職工個人檔案。
六、對工齡實滿3年以上,未滿20年的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一次性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各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預支協議。
七、各單位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貨幣化補貼款應打入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賬戶,按住房公積賬戶進行專戶管理。
八、職工必須如實填報住房情況,不準虛報冒領,騙取住房貨幣化補貼款。凡違反規定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視同騙取國家財政資金,除追回所領取的住房貨幣化補貼款外,對有關責任人員將按照黨政紀律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單位及個人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歷年來發放、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情況進行一次對照檢查,存在問題的要自查自糾。對存在問題不進行自查自糾的,一經發現,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進行嚴肅處理。
十、市監督局、市財政局、市房改辦將組織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十一、各單位應將本通知傳達到全體幹部、職工。
J. 貨幣政策有哪些
貨幣政策(monetary policy)----貨幣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影響經濟活動所採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貨幣供給以及調控利率的各項措施,是當代各國政府幹預和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的主要政策之一.
1、廣義的貨幣政策是指政府、中央銀行以及宏觀經濟部門所有與貨幣相關的各種規定及採取的一系列影響貨幣數量和貨幣收支的各項措施的總和。
2、狹義的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目標運用各種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進而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的各種方針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政策目標、中介指標、操作指標和政策工具。
3、運用貨幣政策所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七個方面:
(1)控制貨幣發行。
(2)控制和調節對政府的貸款。
(3)推行公開市場業務。
(4)改變存款准備金率。
(5)調整再貼現率。
(6)選擇性信用管制。
(7)直接信用管制。
4、運用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
(1)穩定物價
(2)充分就業
(3) 經濟增長
(4) 平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