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相關問題。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免疫、登記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牽頭協調養犬管理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推進養犬管理聯合執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狂犬病疫病進行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負責轄區內犬只強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等工作,收集、處理和溯源公共場所發現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傳播。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養犬知識、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權對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發現犬吠擾民、犬只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是指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是指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實行養犬強制免疫制度。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活動。」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每戶限養一隻,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重點管理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養犬。經登記養犬的單位,必須落實專人或者指定人員管理犬只。」七、將第八條修改為:「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證明。犬類免疫證明應當註明養犬人信息、犬只品種、體高、體重、體長、毛色和免疫情況,並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接種狂犬病疫苗和植入電子晶元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公安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犬類免疫證明;
(三)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出具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填寫獨戶居住承諾書;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提供工作需要養犬的有關材料。
「公安部門對養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且犬只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將養犬登記信息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公安部門可以採取線上登記、依託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養犬登記等方式,方便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九、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兩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十、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重點管理區准養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犬類收容場所。」
『貳』 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和管理,建立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相關問題。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免疫、登記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牽頭協調養犬管理執法工作中的問題,推進養犬管理聯合執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狂犬病疫病進行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相關單位負責轄區內犬只強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等工作,收集、處理和溯源公共場所發現的死亡犬只,防止疫病傳播。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養犬知識、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生活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權對管理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報告;發現犬吠擾民、犬只傷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第六條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
重點管理區是指思明區、湖裡區,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是指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第七條實行養犬強制免疫制度。
重點管理區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類養殖、銷售活動。第八條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證明。犬類免疫證明應當註明養犬人信息、犬只品種、體高、體重、體長、毛色和免疫情況,並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接種狂犬病疫苗和植入電子晶元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第九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兩次接種狂犬病疫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私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第十條重點管理區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每戶限養一隻,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重點管理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養犬。經登記養犬的單位,必須落實專人或者指定人員管理犬只。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公安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犬類免疫證明;
(三)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出具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等身份證明原件,填寫獨戶居住承諾書;
(四)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提供工作需要養犬的有關材料。
公安部門對養犬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材料齊全且犬只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並核發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將養犬登記信息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公安部門可以採取線上登記、依託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養犬登記等方式,方便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和買賣犬類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准養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犬類收容場所。
『叄』 廈門的養狗政策
可以養,但是必須上戶口,上了以後不能帶上街,只能呆在家裡,身長超過60cm,身高超過40cm的都不能帶上街,4月2日起開始辦證,有2個月的時間,之後沒證被抓到要沒收,還要罰你款,詳情你可以看廈門寵物網上有: www.xmdog.com
『肆』 廈門禁養捷克狼犬嗎
是。截止2022年12月12日位於廈門市內禁止市民私自養捷克狼犬品種動物,廈門市是福建省轄地級市、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超級型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