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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墓地被拆遷怎麼賠

發布時間: 2023-01-10 20:21:36

⑴ 烈士墳墓搬遷補償標准

因修路導致徵佔居民祖墳土地的,按照土地徵用的相關標准給予補償,但也應本著尊重社會公德和中華傳統風俗,適當給予補償。墳墓遷移補償標准,各地情況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動遷費用來進行確定。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物質方面的賠償是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及對墳墓所佔區域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精神方面補償是遷墳對後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補償,則遷墳剩餘款項應該在墳主全部後人中進行分配。
關於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2、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3、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一、征地墳墓補償標准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有的地區按照戶口是否在本地進行補償,有的地區依照房屋面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置換。具體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規定,也可向當地土地部門咨詢。下面以蕉嶺縣征地墳墓補償標准為例:
關於征地墳墓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結合市內其他縣(市、區)徵收墳墓補償標準的變化動態,為加快推進我縣重點項目建設,扎實做好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工作,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決定,對《關於蕉嶺縣蕉城規劃區內徵收土地補償費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徵收墳墓補償標准作調整,調整後標准如下:
(一)徵收墳墓原則上採取集中安置方式。
被徵收的墳墓集中安置到附近公墓,給予適度搬遷費補償。採取集中安置的,原有地墳堂設施的墳墓,免收土地及設施費;其他沒有地墳堂的墳頭、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設施成本費。公墓安置點按照簽定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墳墓搬遷補償標准見《墳墓搬遷補償標准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⑵ 老墳動遷怎麼賠償

老墳動遷的賠償具體如下:
1、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元;
2、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
3、骨壇每個補償120元;
4、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
5、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確定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物質方面的賠償是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及對墳墓所佔區域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精神方面補償是遷墳對後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補償,則遷墳剩餘款項應該在墳主全部後人中進行分配。墳主死亡後所佔用墓地雖然在當時為農村集體所有,但結合當時歷史背景和我國傳統的民間風俗,墳主所佔有墓地應該理解為其後代對這塊土地享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⑶ 墳地搬遷補償標准

關於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1、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2、雙冢墳補償金額增加補償標準的60%。
3、墳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設施的,增加補償標準的30%。
4、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標準的墳墓按評估價值補償。
我們確定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物質方面的賠償是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及對墳墓所佔區域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精神方面補償是遷墳對後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補償,則遷墳剩餘款項應該在墳主全部後人中進行分配。墳主死亡後所佔用墓地雖然在當時為農村集體所有,但結合當時歷史背景和我國傳統的民間風俗,墳主所佔有墓地應該理解為其後代對這塊土地享有使用權,因為後人對墳地照料、祭拜最多,寄託了對死者最多的感情,墳地遷葬影響最大的是墳主具有極近血緣的近親屬,因此遷墳款只能在墳主後人間進行分配。
一、非法佔用他人耕地建墳墓,該怎麼處理
1、嚴禁佔用耕地建墳。擅自佔用耕地建墳墓的,可由國土管理部門給予處罰並責令負責恢復原狀。
2、不過,在農村佔用耕地建墳的現象較普遍,國家對此並非持強制性整治態度,而是採取由地方政府給予引導,讓村民自覺改變風俗觀念,並建立建全公墓等配套設施來根治此現象。
3、當事人耕地被他人非法佔用建議墳墓的,可以要求侵佔者更換地方。拒不配合,可以到訴訟處理,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佔或遷移或給予經濟補償。
二、農村墳墓糾紛找誰解決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墳墓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如果政府無法處理的,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⑷ 公墓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關於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准,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⑸ 墓地搬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
墓地搬遷補償標准原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築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後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墓地搬遷補償標準的類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⑹ 廈門市征地拆遷墓地賠償費多少

對於墓地,如果需要拆遷的,應該給予一定補償。墓地的使用權是個人的,應該給予個人補償。如果使用權是歸集體的,應該給予集體成員補償。那麼,墓地拆遷怎麼補償?今天,路永強律師整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墓地拆遷怎麼補償?
不管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土地徵用補償,國家的文件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標准還應該查詢所在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制定的標准。一般來說,墓地拆遷的補償價格大概是五千元左右。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程序
1.用地的申報和審批
徵收集體土地首先需要由市、縣國土局研究通過後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徑、補償標准等書面告知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停止辦理有關的房產手續,以防止被徵收人通過不當途徑增加補償費用。在送達征地告知後,市、縣國土局將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種類、面積以及土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字確認。在征地依法報批之前,市、縣國土局還需告知被徵收方就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隨後,市、縣國土局就調查及聽證結果擬定土地徵收方案,包括: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並將該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省政府上報審批。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省政府或國務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批復。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內,被徵收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同國有土地徵收相類似的是,集體土地征地在報批前也需要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繳至財政專戶,並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2.徵收土地公告與補償
隨著徵收土地的公告,相應的政府部門(即市、縣國土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該方案還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國土資源局備案。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等需在公告期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獲得補償。
路永強律師提醒您:不管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土地徵用補償,國家的文件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標准還應該查詢所在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制定的標准。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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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墓地搬遷怎麼賠償

以下是說墓地搬遷怎樣補償,請參考。1、按《土地管理法》執行。所謂的墓地拆遷,實際上是土地徵收並因此拆遷墳墓。
2、在我國,墓地拆遷不具有獨立性,沒有法律法規專門規定,墳墓是被作為土地徵收中的地上附著物對待的,因此,在各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細項中都會有墳墓拆遷的補償安置標准。這就是說,墳墓拆遷的補償標准由當地政府規定。當然有權規定這一標準的是縣(市)政府,鄉鎮政府沒有這個權力。
3、各地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包括墳墓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都會有更新,具體的現行標准請咨詢當地國土資源局。

⑻ 拆遷墳墓怎麼辦

法律分析:會給予一定的補償。不管是城市房屋拆遷,還是農村土地徵用補償,國家的文件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標准還應該查詢所在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制定的標准。一般來說,墓地拆遷的補償價格大概是五千元左右。在征地依法報批之前,市、縣國土局還需告知被徵收方就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