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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怎麼才能把土地租出去

發布時間: 2023-02-10 05:00:34

① 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國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的繁榮,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廈門市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制度。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下簡稱出讓)是指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它條件的土地提供給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經營,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即地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下簡稱轉讓)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以下簡稱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是指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含繼承、贈與、買賣交換)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在有償轉讓期間,所有權仍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各類自然資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范圍。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由市土地局負責收取,並提取百分之八作為土地有償出讓勞務和土地管理費用,百分之九十二上繳市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基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第七條凡通過本辦法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再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的標准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八條廈門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因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和登記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事務。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可依法對已出讓、轉讓的土地實行徵用,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徵用時的時價,給予合理的補償(以外匯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按外匯給予補償)。第二章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第十條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統一由市政府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二)招標、(三)公開競投。第十一條以協議、招標、公開競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必須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第十二條市土地局、規劃局應向預期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塊的地面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建設項目完成的年限。
(三)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建設要求。
(五)出讓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讓人應具備的資格、投標時需繳納的保證金額。
(七)建築物出售及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其它。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符合指定條件的預期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市土地局按有關規定和標准通過協商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四條協議出讓的程序:
(一)土地預期受讓,應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書面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性質、申請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築規模、資金來源等有關事項。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請報告後,於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土地規劃用途的有關資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說明情況退回申請。
(三)預期受讓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關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出讓金的付款方式等有關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五)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後,市土地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土地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
(六)受讓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向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指定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說明以密封書面的形式,參加競投指定地塊的使用權,由指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內容及辦法另行規定。

②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流程怎麼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流程怎麼樣的? 合法的 土地租賃 程序 租用 集體土地 ,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租賃合同 。 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准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註明「租賃」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 土地租賃合同 》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 無效合同 。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著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 債權債務 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都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非法租賃土地如何處理 首先是協商解決。在政府主導下,由政府、村組、承租土地的第三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解除非法租賃合同。 其次是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手段解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對非法出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行為進行查處,要求村、組解除租賃合同,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沒收和罰款的 行政處罰 。 另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也可以承租土地的第三方無用地報批手續、地上建築無建築規劃手續認定為違法建築為由,發限期整改及 處罰通知 ,而後進行強制拆除。但必須指出的是,政府職能部門動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除後,由於承租方和村、組的租賃合同並未解除,承租方依然可以 合同違約 為由,向村、組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是 訴訟 解決。由當事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提起 解除合同 的民事訴訟後,法院可以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認定,並據此作出判決。 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現象如何預防 要從根本上破解農村土地非法交易難題,遏止非法租地的蔓延勢頭,必須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集體土地的非法出租行為。 一是政府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職。土地執法威懾力不足是造成土地非法交易的一個重要原因。政府各職能部門一定要切實履行起自己的職責,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嚴格執法,加大對集體土地非法交易的查處力度。對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供電部門不予供電,工商部門不予核發 營業執照 ,從根源上切實杜絕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和蔓延,改變過去「多家用地,一家管地」的局面。建立多部門密切合作制度,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監督機制的整體效能。 二是應當把進行非法交易所簽訂的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進一步提高對土地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 三是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地籍管理與土地評估制度。農村土地地籍管理主要包括土地登記、 土地確權 和權屬爭議調處、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地籍檔案等內容,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對於打擊土地非法交易行為,規范集體土地管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應建立健全集體土地評估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科學的分等定級,評估出合理的地價,使農村集體土地交易建立在一個科學、規范的基礎上,從根本上防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交易。 四是建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行政問責機制。村級組織違法出租集體土地,村集體和村民可以得到很大的經濟收益,因此,集體土地出租很多是通過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以村民自治的方式集體討論決定的,有著相對廣泛的民意基礎。在此種情況下,單靠國土部門一家單獨執法,勢單力孤,效果並不明顯。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的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承擔起對村民組織決議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審查職能。應建立起對鎮鄉政府的行政問責和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對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管理不力、形成違法用地事實的鎮鄉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問責,並與個人工作考核進行掛鉤,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從而有效的遏制村級組織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

③ 想租地如何找地塊

1、租地,就找土地的管理者談。
2、土地的所有權主要分為國有、集體兩類。
3、然而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中,也分為很多種情況。不管什麼情況,每一塊土地,都會有它的主人,主人無論是單位或是個人,總會有一個負責人。找到負責人,事情就好辦了。如果可能租賃,談好條件,做好合同,有必要時到公正部門公正。
4、可能各省的規定有所不同。不是租用土地就非得到土地管理部門去登記,但要是涉及到改變經營用途時,土地部門可能會介入。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④ 廈門劃撥土地變更性質

這是可以的。
一、出讓,簡單地說,用地要花錢。 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二、劃撥,簡單地講,用地不要錢。 政府用地、軍事設施或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建築等土地,多數是屬於劃撥性質的。
三、二者的許可權不同。 1、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出讓土地。 2、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在使用期限內,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⑤ 自己不種地又不想把土地給撂荒,可以把地租出去嗎

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可以把地租出去。因為把地租出去可以讓自己獲得相對的收入。

我們都知道農村人基本上都是選擇種地。因為農村人覺得通過種地的方式,可以讓自己獲得比較穩定的收入。但是對於有一部分農村人來說,也會由於各種原因不想種地。但是與此同時也不想把土地給拋荒。

我個人的看法。

雖然我個人覺得可以把地租出去,但是我個人始終認為對於農民來說,通過種地的方式可以讓自己擁有一種安穩的感覺。而且有一些農民對土地存在比較深厚的情感,所以我個人覺得只要通過土地能夠讓自己獲得收入就可以了。而且也不應該把自己的土地租出去,因為土地租出去之後就會讓自己失去土地的使用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自己的一種損失。

⑥ 想租用路邊空閑土地,有什麼流程和標准嗎通過哪些部門

「農民自留地和空閑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或轉讓,《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具體規定。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附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⑦ 想把土地出租出去怎麼辦好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⑧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和台商投資區內的一切土地。第三條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對特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特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第四條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市政府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總量控制。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繳納辦法由市政府規定。第二章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應堅持先規劃後開發,先地下後地上,以項目帶開發,綜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的綜合效益。第九條經批准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可以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第十條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年內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動工的,由批准機關無償收回土地,注銷其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拆除,不拆除的給予沒收。有正當理由二年內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能動工的,須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延期動工申請,經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延期動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獲准延期動工的,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非土地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延期動工的,免繳土地閑置費。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獲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的土地用途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經批准增加容積率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批準的建設規模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三條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按規定申請。獲准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須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二個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臨時用地期滿或用地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土地時,土地使用者自接到通知後三十天內應無條件拆除一切設施,恢復地貌。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聯企業,應按征地審批許可權報批。第十五條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政府責成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一)耕地拋荒二年以上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將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
(三)鎮、村辦企業或個體戶用地期限屆滿的;
(四)使用土地不當,使土地遭受嚴重破壞的。第三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十六條凡進行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包括舊城改造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的方式出讓,其具體程序和步驟由市政府制定。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根據土地用途、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由市政府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價格由市政府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價格。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在十五日內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非營利性用地的出讓金,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減免,但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
前款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須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經市政府批准,並繳納相應的出讓金。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⑨ 我租別人的土地可以轉租出去嗎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系。

土地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

土地轉租的條件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項目轉讓時,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

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後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佔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二是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對准予轉讓的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由受讓方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才能進行轉讓;第二種是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而轉讓房地產,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後仍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⑩ 土地出租有哪些租賃方式

您好:
土地租賃最長期限是多久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盡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土地租賃有哪些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