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靈活就業人員要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困難人員認定補貼
每個地方不一樣,下面是廈門的,你參考一下。
靈活就業人員認定和社保補貼申請辦理須知
一、文件依據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廈門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本市居民就業和企業用工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廈人社[2013]126號)
二、靈活就業認定辦理
(一)認定條件
本市持有《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優惠政策證明卡》(以下簡稱《證明卡》)的失業人員通過社區勞動組織就業、用人單位靈活性就業、自主就業等三種非傳統就業方式工作取得報酬,並符合相關認定條件的,均可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靈活就業認定。
(二)申請材料
1、統一格式的《廈門市靈活就業人員認定申請表》
2、統一格式的《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及收入證明》
3、申請者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內貼《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優惠政策證明卡》)
4、與用人單位、社區勞動組織或僱主簽訂的勞務協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三)認定程序
1、申請人員到戶口所在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由工作站提供《廈門市靈活就業人員認定申請表》及《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及收入證明》,認真填寫並簽章後,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交給工作站審核。工作站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將申請人基本情況填寫在《廈門市靈活就業人員認定申請公示》上並在社區公示欄上公示5天。公示後未有異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認定材料送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審。
2、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接到認定材料後,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認定材料進行復審和抽查,並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申請材料送區就業管理機構核准。
3、區就業管理機構接到相關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認定材料進行審核和抽查。對通過審核的,在申請人提供的《廈門市居民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廈門市居民失業證》)聯網列印就業記錄。
(四)復核程序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每年應對本轄區已認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逐一復核一次。靈活就業人員應按全市統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單位、社區勞動組織或自主就業的就業及收入證明等材料給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社區工作站通過入戶調查或電話了解等形式進行嚴格復核,並將相關復核情況登記在《廈門市靈活就業人員復核登記表》上。
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
(一)補貼對象
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經人社部門認定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標准
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用之和。
(三)補貼期限
在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之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從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起,不論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請,但最長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四)申辦程序
1、首次辦理應提供材料:
①《就業失業登記證》(內貼《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優惠政策證明卡》)原件及復印件;
②本人上季度繳交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
③具有銀聯標識的本人銀行卡卡號。
申請補貼人員如銀行卡卡號有變動的,應及時告知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人員。
2、辦理程序:
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於每季度首月16日起開始建賬,並報區就業管理中心匯總。區就業管理中心於每季度首月16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匯總申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數據處理匯總後,報市人社部門,經市人社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實後,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通過銀行將相關補貼款項劃入申請人員的個人銀行帳戶。
承辦部門:市、區就業管理機構及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廈門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B. 就業困難證在哪裡辦理
就業困難證在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去哪裡辦理
1、就業困難人員憑以上粗碼申報材料,到實際居住地(須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2、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人員,根據申請統一登記,並將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已經調查核實的人員進行公示,並對提出異議和舉報電話的情況進行核查。
4、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對公示無異議,符合初岩和哪審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核准後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並將相關材料集中報縣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審核認定。
5、就業困難人員實行按月申報、按季審核。
進行就業困難認定的人員可以申請當地政府給予的相關補助或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是指進行了失業登記並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大齡、身體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居民、零就業家庭成員等,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轉為城鎮戶籍就業困難的人員。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在15各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入戶調查、核實工作,並在社區醒目位置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後匯總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匯總等工作後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指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匯總上報工作。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認定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常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進行了失業登記,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列未就業人員,均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城鎮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城鎮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三)連續失業半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是指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居民且無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無注冊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五)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六)因失去土地落戶在城棚蠢鎮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業人員。
(七)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且未實現穩定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認定程序
(一)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應向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或居住證)、《身份證》、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需持《低保證》;
3.殘疾失業人員,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失地失業人員,需持鄉鎮政府出具的完全失地證明;5、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需持離婚或喪偶證明及相關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證明。
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是什麼
1、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如下:
(1)連續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女45周歲以上、男55周歲以上人員;
(2)低保、低保邊緣戶成員;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並連續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
(4)有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殘疾人;
(5)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即城鎮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具有法定贍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或投資性收入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