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准遷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准遷證有效期是30天,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要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入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⑵ 准遷證有效期是多久,准遷證過期怎麼辦
對於過期的准遷證,重新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就可以。
准遷證的時間是給戶口遷出地的限制,也就是從開出日計40天內有效,派出所收取准遷證後開出戶口遷移證,遷移證時效一個月,一個月之內拿遷移證到落戶地辦理落戶手續。
准遷證辦理流程:持個人申請、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遷入地公安機關領取《入戶審批表》。然後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後開出《戶口准遷證》。
准遷證辦理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用戶需要注意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准遷證、人民網-廣東:取消減免戶口准遷證費等14項收費、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⑶ 遷戶口准遷證有效期
法律分析:有效期為40日。派出所收取准遷證後開出戶口遷移證,遷移證時效一個月,一個月之內拿遷移證到落戶地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 第三條 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⑷ 戶口遷移證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戶口遷移證有效期是三十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戶口遷移證應當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且該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而戶口准遷證的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⑸ 戶口遷移證的有效期是多久啊
戶口遷移證有效期為30天。戶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是從簽發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即一個月,居民需在有效期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進行遷移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第三條
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⑹ 准遷證有效期多久
法律分析:《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有效期為40日。派出所收取准遷證後開出戶口遷移證,遷移證時效一個月,一個月之內拿遷移證到落戶地辦理落戶手續。基本流程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經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匯總後,於次日上交各辦事點,再由各辦事點審核上報鄭州市公安局審批。根據公安部門的通知,經人才交流中心代辦申請戶口准遷證的辦理時限,正常情況下需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第三條 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⑺ 戶籍准遷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戶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是從簽發之日起算起,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按照《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規定,《戶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從簽發之日起,一般可按遷移人在遷移過程中實際需用時間的二至三倍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⑻ 戶口遷移證有效期多長時間
戶口遷移證有效期是三十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戶口遷移證應當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且該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而戶口准遷證的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准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為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