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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去北京如何落戶

發布時間: 2022-08-22 15:20:08

A. 外地人落戶北京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首先為取得落戶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幹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四)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在落戶辦理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後申請落戶。

【法律依據】:《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該用人單位應在京注冊並進行稅務登記。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登錄系統,確認申請人與單位的隸屬關系。確認完成後,申請人可填報提交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在申報階段內,申請人可修改所填報的積分指標信息、查看指標審核結果、對有異議的審核結果發起復查並查看復查結果。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外省戶口遷入北京辦理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1.申請人必須滿足相關的條件 外地人想要將戶口遷入北京,必須滿足相應的政策和條件才行,它們分別是投靠落戶、積分落戶、事業單位落戶、人才落戶和企業家落戶。2.審核 各公安分局、派出所戶政大廳辦事窗口將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3.審定公安分局和市局就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然後給出審定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C. 外地人在北京落戶的條件

法律分析: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幹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3、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4、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5、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法律依據:《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戶籍管理工作。

D.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有哪些

外地人落戶北京條件有: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無刑事犯罪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