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社保每月幾號繳納
北京地區每月基本上是5號-25號繳納上月的社保費用。因為全國各個地區對於社保繳納要求不同,在繳費日期上也會有所差異。現在全國各地區社保繳費情況有很多種,單位代繳的一般在發工資的時候就會扣除相應費用,單位進行統一繳納,個人自行繳納辦理的一定要到個人戶籍所在器的社保部門進行繳納,而且個人只能繳納養老和醫療兩大險種。如果社保卡在繳納期間出現斷繳的情況,後期將費用補繳的話,那麼社保卡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但是中間有2-3個月的恢復期,在恢復期內只能在醫院進行手工報銷,是不可以進行社保卡自動報銷的。
月底做申報,月初進行繳費,月中進行扣費。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
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每月10號,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出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到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工傷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② 北京社保每個月幾號交
法律分析:一般的,社保局會在每個月的19號鎖定公司社保台賬,19號前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19號以後只能辦理下個月的社保。社保局對於每月20日以後申報的數據,視為下月申報數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③ 北京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從哪年開始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8
④ 北京社保繳納時間是每月幾號
法律分析: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至25日(節假日不順延)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銀行發起批量扣款時間為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為確保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平穩順暢,每月補繳業務辦理時間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醫保)經辦窗口辦理時間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辦理時間為4日至25日。
需要企業注意的是,為確保繳費單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議選擇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於每月8日前確保用於繳費(含補繳費額)的銀行賬戶余額充足。
選擇批量扣款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在批量扣款期間無法採用其他方式完成繳費。
繳費單位應於批量扣款結束後,通過「單位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確認繳費情況。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繳費單位,可在每月25日前採用除「銀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繳費。
對於未在規定繳費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影響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請繳費單位合理安排時間,確保按期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⑤ 北京公司每月交社保時間
法律分析:這個倒是沒有明確要求,按照程序來說,只要25日之前在社保減員,那麼就可以不交當月的保險了,實際中怎麼操作,就看單位了吧,像很早就離職的那種,就不需要給交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