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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險如何報

發布時間: 2022-08-29 10:41:41

A. 北京生育險如何報銷

生育保險=產假+醫療費用報銷+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計發。由社保基金支付到公司賬戶,再由公司發放給女職工。

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1、符合符合生育條件的參保職工,因引流產或分娩情況休假的人員;

2、社保參保滿足生產前9個月(不含分娩當月) 或者 分娩後次月12個月不斷繳;

3、如果分娩前生育保險有中斷(例如公司帳戶上沒錢,導致社保劃款沒到帳,而公司又去補交)這樣的情況就不能算是連續交費了,而是中間有斷掉的,只能算為補繳。因此,生育津貼就不能領取;

4、如果分娩前9個月中有中斷,但是自分娩後次月起繼續交納12個月的生育保險,仍然可以去社保辦理補支生育津貼;

領取金額

1、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如果實際月薪

3、如果實際月薪>單位平均工資,按實際月薪領取津貼,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領取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和復印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和復印件)

2. 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3. 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5.《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單位提供

其中引流產只需提供2、3、5項。外籍或港澳台戶籍只需提供3、4項。

B. 北京生育保險怎麼報銷,需要什麼資料

北京生育險報銷需要材料:
(一)生育津貼: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兩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二)生育醫療住院費用:
1、《北京市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單》;
2、《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
3、收費票據;
4、住院費用匯總明細清單;
5、出院診斷證明(復印件);
6、急診證明(急診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確入院途徑為急診入院)
7、結婚證復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復印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復印件;
9、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死亡或流產證明復印件;
10、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異地就醫人員需提供此證明)。
(三)產檢費用:
1、《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單》;
2、《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
3、收費票據;
4、處方底方;
5、檢查、治療費用明細;
6、醫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復印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復印件;
8、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死亡或流產證明復印件;
9、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異地就醫人員需提供此證明)。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1、《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單》;
2、《北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
3、收費票據;
4、處方底方(急診需提供急診處方底方);
5、檢查、治療費用明細;
6、醫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7、急診證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項即可:蓋有急診章的急診診斷證明書、蓋有急診章的急診病歷、蓋有急診章的急診科處方、蓋有急診章的北京市專用處方);
8、結婚證復印件;
9、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異地就醫人員需提供此證明)。
拓展資料:
生育險報銷的流程
1、女性職工在懷孕後,或者是流產、計劃生育手術前,由自己所在的單位工作人員,帶著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的工作人員通過審核後,就給簽發醫療證;
3、女職工在產假滿30天時間內,要由自己單位的工作人員帶著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工作人員經過審核之後,就可以支付生育醫療費還有生育津貼了。

C.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和標准


北京市生育保險費用報銷分四部分:門診產檢費、住院生產費(包括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和晚育津貼。
1、住院生產費
住院生產費不用擔心,參保職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個人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職工直接結算。通常醫院會在產婦辦理住院手續的時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務證,會在自動在結帳的時候劃走報銷費用部分。
通俗點說就是,你出院的時候結賬醫保已經實時結算完了,這部分不用再報銷了,只有個人支付的部分了。當然單位有其他商業險的具體咨詢單位為准。
2、門診產檢費
門診產檢費用實行實報實銷,所以要留好產檢時候的收費單據,目前北京的產前報銷的最高定額是1400元,也就是如果你產前的檢查費用低於1400就按實際檢查費用報銷,如果高於1400元的話,就只能報銷1400元,高出的部分需要自己承擔。
3、生育津貼、晚育津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相當於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舉個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後,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4、晚育津貼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生育險,則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對於我們來說,當然是誰的保險繳費基數高就由誰享受,如男方繳費基數高於女方,則在晚育津貼申請的表中由男方公司蓋章經辦人簽字,雙方簽字、雙方單位蓋章後通過女方公司報銷。如果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參險,則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貼,這時,到男方單位人力資源部提交相關材料,同樣雙方簽字、雙方單位蓋章後返還男方人力資源部,男方申報領取。

D. 北京生育險報銷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生育險報銷條件:1、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2、分娩前連續繳費滿9個月。(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貼則由用人單位支付。)為確保女職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還確定了補支待遇原則:如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准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北京生育保險支付范圍有: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一、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符合國家或者北京市計劃生育的規定;2、分娩前連續繳滿9月的生育保險,若未滿9個月,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生育津貼給付標准 生育津貼給付額度是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准發放的,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產假天數。

E. 2021年北京生育險報銷流程

法律分析:產後3個月內報單位人事部->單位填寫《生育保險費用手工報銷審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單》,所有票據按發票附處方明細樣子粘貼在審批表後,每月1-20日到社保報銷->社保將報銷款打入單位賬戶->到帳後單位將報銷費用發放到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F. 北京生育保險報如何報銷

法律分析:北京生育保險報銷標准:1、住院生產費,會在出院的時候結賬醫保實時結算;2、門診產檢費,實行實報實銷,要留好產檢時候的收費單據、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G. 北京生育險2021年報銷流程

法律分析:1、本市戶口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8、9、11到參保屬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12,並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14;

6、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核准手續。並錄入生育津貼登記信息,列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並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