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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養犬辦處罰如何申請復議

發布時間: 2022-08-31 05:44:19

『壹』 北京市養犬證怎麼辦

北京市范圍很大,所以存在不同的區域,辦理犬證的政策和流程可能有一些些差距。目前了解的有北京懷柔區的養犬證辦理流程,具體如下:

1、養犬人持身份證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2、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3、下載懷柔區公安指定官方APP—68寵物

北京懷柔犬證辦理方式是線上申請,線下領取,官方線上辦證平台為「68寵物」安裝並登錄後,可以在首頁進入「犬證服務」,然後將地址選擇定位北京。進入「犬證辦理」,選擇「個人辦證」或「單位辦證」。

第三步:等待審核

申請完成後,由公安部門進行審核。

還有一些北京養犬規定請注意一下: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繳納管理服務費500元)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以上就是北京市懷柔區辦犬證的流程,希望能幫到題主,望採納!

『貳』 有狗證突然變禁養犬咋辦

有狗證突然變禁養犬,此前辦理的狗證如果是合法辦理的,在有效期內依然有效。過期後可能會受到處罰。執法部門除了會沒收犬只,還會視情節惡劣程度對主人處以罰款。雖然每個城市的罰款數額不一樣,但基本上在五千元左右,不會超過一萬元。【法律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准,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叄』 北京養狗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除了要佩戴犬牌、牽繩外,還需要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能被處罰款。逾期不改的,除處罰外,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肆』 你好我的狗在路上把別人的車嚇翻了有沒有責任呢

狗無疑是人類忠實的朋友,可是當前馬路上狗和車輛發生碰撞導致發生傷人甚至亡人事件並不鮮見,狗在馬路上亂竄進而發生和車輛碰撞,而導致安全隱患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行車安全。
前文《馬路上撞死狗是否承擔責任?這個司機連剎車都沒踩是不是有點殘忍,有點過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根據大家的留言評論,有必要再來進一步說說這個話題。
根據前文的留言評論,很多人的觀點: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台後,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觀點二:車輛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根本不是交通事故,更談不上離開就是肇事逃逸
觀點三:在馬路人壓了沒栓繩的狗就是壓了流浪狗,不承擔責任,甚至是為民除害
觀點四:在馬路上出現的狗被車壓了是活該,如果有狗主,還需賠償車主洗車修車的錢
以上觀點充分體現出大家維護公共交通和社會秩序的樸素的道德情感。
雖然狗沒有栓繩確實很令人討厭,那麼,以上觀點都正確嗎?沒有拴繩的狗就可以被認為是流浪狗?車輛撞了沒有栓繩的狗就是可以認為撞了流浪狗嗎?
筆者進一步談談自己的認識,和大家共同探討!
出門溜狗不栓繩違法?
「觀點一:5月1日動物防疫法出台後,寵狗不栓繩就是違法,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這個觀點只對了一半,根據5月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因此,5月1日以後,帶寵物狗出門不系犬繩,首先違反了《動物防疫法》,除此之外還可能違法各地出台的《限制養犬條例》等法規。但是不拴強民的狗就是流浪狗嗎?
不栓繩的狗就是流浪狗?
很明顯,不栓繩的狗有兩種情況:
一種就是本來就是流浪狗;
另外一種就是,是被主人帶著遛彎的寵物狗,但沒有栓繩,《動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以該法中的第30條「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就認為沒有系繩的狗出門就不是寵物狗,就是流浪狗,很明顯邏輯不通,是不成立的。
因此,很明顯,沒有栓繩的寵物狗並不是流浪狗。
說到這,可能有人有疑問了,認為可以看到媒體上報道的,多地沒有栓繩的狗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直接抓走,不是流浪狗,為啥就能抓走?
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能否將不栓繩的狗抓走?
我們知道,行政部門執法必須有法可依,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依《動物防疫法》並不能將不栓繩的狗抓走。狗主沒給狗栓繩,違反了該法第30條,但是該法第30條並沒有對該行為給出進一步的處理措……但是如果當地如果立法或出台政府行政規章及有相關沒收或捕抓未栓繩狗的規定,則才可以將沒有栓繩的狗抓走或叫沒收。我們從媒體可以了解到,目前全國多地已出台相關法規,明確對於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可以給予沒收或捕抓。
如:據北青報5月7日報道,《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明確,對於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車的;違規攜犬乘坐電梯的;違規攜犬出戶等情況,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如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2020年8月,仙桃市發布了《關於對城區流浪犬捕捉的通告》,其中指出:(一)市民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拴犬繩,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牽引。對攜帶犬只外出未拴犬繩的,公安部門將一律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
需要說的是:作為流浪狗進行捕抓,並不是說它是流浪狗,而是作為流浪狗,如果咬了人,或是故意撞壞了車輛,狗主是要承擔責任的。
4月17日的光明網報道:《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只出戶的,應當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此,不管是狗,還是車輛都是屬於他人的私人財產,都禁止破壞,如果破壞導致了損失,需要由相關方承擔責任,下來我們討論損失由誰來承擔?
情況一:如果是撞了流浪狗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區分兩種情形:
情形一:如果能找到原飼養狗的主人
若車輛駕駛人在正常行駛中無過錯撞了狗,由於流浪狗無主,因此,如果能找到動物原飼養人,動物原飼養人由於未盡到相關義務,而導致狗撞壞了車,則需承擔車輛的維修責任。
情形二:如果流浪狗沒有原飼養的主人
1.如果流浪狗沒有原主人,則看有沒有管理的單位或人員,比如流浪狗沒有主人,但被附近的小區居民負責喂養,則喂養的相關人需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進而如果車輛駕駛員無責,狗撞壞了車,負責喂養管理的人需承擔一定的修車責任。
2.沒有管理的人,也沒有管理的其它單位
一般情況下,流浪狗由當地政府的公安機關下設地的犬類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如果類管理辦公室沒有開展相關業務,也沒有進行相關宣傳、治理等,也可能需承擔相關責任,但是由於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犬類管理辦公室都會開展流浪犬類的治理工作,且由於流浪狗隨機出沒,數量較多,不可控等情況,客觀上,公安機關只要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就無需承擔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車的損失無法賠償,車主也無需為撞傷或撞死流浪狗賠償或承擔責任。
情況二: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由雙方的民事主體,狗的主人,和車輛的駕駛員或車主根據過錯及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駕駛員是執行單位任務的由狗的主人和駕駛員單位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如果是私人間僱傭的司機發生撞狗事件的,由僱主和狗的主人根據責任劃分區分責任。
那麼這個責任如果劃分?
責任的劃分,應該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劃分責任分配比例。如果駕駛員無責,則無需承擔責任,如果駕駛員全責則由駕駛員和相關關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駕駛員和狗均承擔部分責任,則由駕駛員及相關關系人按責任比例分配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因此責任劃分的基本思路就是: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協商區分責任。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如果是交通事故,協商不成,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勘察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接下來,我們來討論,車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栓繩的狗是不是交通事故?
先讓我們看看什麼是交通事故?
《道路安全法》第119條第一款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有四個要件:事故主體是車輛;二是事故空間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過錯或意外;四是事故後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因此車輛如果撞了不栓繩的狗,是滿足四個要件中的第一個車輛,第二個道路上,第三項如果不是故意撞的,那麼不是有過錯就是意外,也是滿足的,最關鍵的就是是否有財產損失?如果有財產損失,那麼四條都滿足,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財產損失,就不是交通事故。
因此,最關鍵的就是認定不栓繩的寵物狗是不是流浪狗,或是能不能認定為流浪狗?
本文前半部分已經討論過了,沒有栓繩的狗,不一定都是流浪狗,如果是不栓繩的寵物狗,就更不是流浪狗了。
因此,車撞了未拴繩的狗一般屬於交通事故。
如果撞狗具有主觀故意:
但是,如果故意撞了狗,很明顯不屬於交通事故定義中的「因過錯或意外」,因此就不是交通事故。
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情形一:如果撞的是流浪狗
由於流浪狗不屬於公私財物,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情形。
情形二:如果撞的是沒有栓的寵物狗
則由於故意損壞他人財物,而根據價值,可能處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或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即使是故意撞但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的特殊情況:
當然,一方面是否故意不好判定,另一方面如果是緊急避險,那麼這種情況下也無需承擔故意撞的責任。
那麼一般如何劃分雙方責任?
交警部門按民法公平原則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劃分責任,一般在劃分責任時除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結果責任原則外,及行為人過錯原則。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首先,路權問題,很明顯狗在馬路上是沒有路權的,然後就要看車輛有無路權,駕駛員有無駕駛資格;
其次,狗是不是有狗證;
再次:駕駛員有無酒後、超速等違法違規情況。
如果車輛證照齊全,駕駛員有駕照,也無其它違法違規情況,則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責任劃分實踐,如果車輛在正常駕駛中撞了沒有栓繩的寵物狗,則大多車輛方無則,但也有車輛方次責的報道。
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對於交警部門出具的認定書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到人民法院起訴,最終責任區分結果以人民法院判決為准。
車輛方無責的案例:
如:2021-05-12 01:34·江蘇交通廣播網報道:小狗未牽繩被撞,全責。在該事故中,小狗未牽繩被撞後,狗主人認為車主也有責任,雙方協商不成,後來報警,警察調查後認為:寵物主人溜狗時未對狗進行栓系引發交通事故,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2021-06-21 09:57·紫牛新聞,寵物狗路上被車撞死,不拴繩主人被判擔全責一文中報道:陳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南京欣旺花苑小區內時,突然竄出一隻未拴系的泰迪犬。陳某躲閃不及,撞上泰迪犬又碾壓了過去,造成犬只當場死亡。當地秣陵交警中隊民警調查後認定,因主人張某未拴繩被認定全責。
車輛方次責的案例:
如:2021-06-02 17: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富陽法院在「【以案說法】遛狗不牽繩,狗被車撞,責任誰承擔」一文中報道:陸某駕駛小車行駛在城區後周路上,突然從路邊躥出一條小狗,陸某反應不及導致車子徑直撞上,他立即下車查看情況並報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現場後認定該起事故為意外事件並出具了相應的事故認定書。
該起事故交警部門定性為意外事件,導致責任主體不明確。狗主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陸某駕駛車輛與倪某的寵物狗發生碰撞,造成倪某寵物狗受傷並進行治療,即造成了倪某的財產遭受損失。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倪某攜帶寵物狗上街,未牽狗繩,導致寵物狗處於不受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而陸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未隨時注意前方動態,導致撞上寵物狗,承擔次要責任。同時陸某駕駛的車輛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故針對本案的損害,應由陸某承擔的次要責任由太平洋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案件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馬路上撞了沒有拴繩的寵物狗,屬於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對於故事的責任無法協商一致,需要報警,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區分雙方責任,然後雙方根據責任分劃分賠償,如果對於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可以行政復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後文,我們進一步探討,如果車輛在馬路上撞了狗而沒有停留直接駛離,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說明:
1.內容僅代表筆者觀點,如有不同,歡迎討論
2.圖片及GIF動圖來源網路

『伍』 北京市養犬的禁養犬種以及禁養范圍和處罰措施

北京市養犬的禁養犬種: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范圍: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

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北京市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陸』 寵物犬飼養管理法規_寵物狗的飼養管理規定

在小區等地方 飼養 寵物犬時必須遵守那個地方的規定,那麼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有什麼呢?下面一起來看看我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一

為了進一步加強通遼市城區寵物犬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一、通遼市城區內嚴禁飼養體高(肩高)超過35厘米、體長超過80厘米的大型犬類寵物;攜寵物犬外出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二、嚴禁攜帶寵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游樂場、候車(機)室、影劇院、餐飲服務及其他休閑娛樂等公共場所。

三、攜寵物犬外出,寵物所產生的糞便,攜帶人必須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寵物犬主人應定期到農牧業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為寵物犬進行檢疫、注射疫苗,憑免疫證明到農牧業局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

五、飼養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寵物犬影響他人正常休息時,主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 措施 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寵物犬傷人的,寵物犬飼養人、所有人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六、寵物犬主人拒絕、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 教育 或者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警犬、導盲犬等非寵物犬類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科爾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犬只的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公安、農牧、城管、衛計委、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並具體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養犬行為。

農牧業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供應獸用狂犬疫苗,監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計委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養犬種類及標准。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捕殺狂犬,組織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

衛計委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以及被犬傷害者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的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和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居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六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居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八條 科爾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禁養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養目錄的烈性犬;

(二)體高(肩高)超過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條 單位養護衛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第十條 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的在禁止養犬區外的固定住所;

(四)城區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隻。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到農牧業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到農牧業局登記並領取免疫標志。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和犬的品種、種類、特徵等。

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於10日內向農牧業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免疫標志。死亡犬屍體不得隨意拋棄,必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 報告 養犬登記部門。

第十三條 養犬人不得虐待、遺棄活犬。

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養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游樂場、候車(機)室、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有權拒絕攜犬人進入;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並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攜帶犬的人不得乘坐電梯上下樓,應當走普通人行樓梯上下樓;如緊急情況需要乘坐電梯,應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 兒童 ;

(六)主要道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每日8時至20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七)攜犬戶外活動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嚴禁污染環境。

(八)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溜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有權決定限制攜犬(導盲犬、扶助犬除外)進入。

第十六條 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區域,應當設立明顯標志。禁止攜犬進入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權制止攜犬進入行為。

第十七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在24小時之內將傷人犬只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到動物檢疫機構對犬進行檢疫。

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農牧業局應當指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及時撲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應當立即向農牧局、衛計委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按職責分工依法採取滅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農牧業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獸醫師資格,並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不得流動銷售;

(二)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交通主幹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鬧市區;

(三)經營的犬只應當籠養;

(四)對養殖的犬只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後,由市農牧業局出具免疫標志;

(五)經營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消毒等衛生要求;

(六)不得將養殖的犬只帶出飼養場地;

(七)城區居民小區養犬,不得在居民小區公用場所養犬,如小區內的空閑地、樓頂、樓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積空閑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買賣與養犬或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管理規范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或者農牧業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有關部門處理違規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計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造成狂犬病傳播危險的或造成他人殘疾、死亡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其他旗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規范養犬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已經飼養的犬類,其飼養、銷售與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二

關於寵物傷人事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受害方舉證責任:包括

1、證明受損害的事實;

2、受損害一方的損害是由侵害方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造成的。實際上飼養的動物傷人比較難確定證據,一般確定證據的方式有事故發生過程的錄音、報警後的詢問筆錄、正規醫院的就診證明等。

侵害方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侵害方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是是證明損害是因受害方的過錯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只有證明對方有過錯,可減輕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關於寵物傷人事件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對於動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發生寵物傷人事故後,對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害方能證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或者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賠償責任。

寵物犬的飼養管理法規三

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以下稱市內四區)。

第三條 市內四區所轄的農村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稱一般限養區),其他區域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稱重點限養區)。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注冊,核發養犬許可證、犬牌等,組織捕捉、沒收無證犬和違章犬,並對違章養犬者進行處罰。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診治以及疫情監測,並負責重點限養區內犬的防疫、登記、免疫證明的發放以及狂犬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畜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和一般限養區內犬的防疫、登記、免疫證明的發放以及狂犬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犬類的管理。

第五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市內四區的單位除經公安部門批准飼養軍犬、警犬和作為科研醫療實驗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飼養其他犬。市內四區的工廠、倉庫等有重要設施的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公安部門批准,可以飼養護衛犬。

第七條 居民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境外人員持有長期居留證,年滿18周歲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院獨戶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重點限養區內的居民除經批准可以飼養體重不超過8千克的小型觀賞犬外,禁止飼養其他犬。

第八條

重點限養區內的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審核,由市公安部門批准。一般限養區內的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批准。單位申請養犬,應當持單位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部門批准。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養犬條件的,予以批准;對其中需購犬的,發給購犬證明;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批准養犬者,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攜犬到衛生防疫部門或畜牧獸醫部門進行犬的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向 保險 公司投保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養犬者持衛生防疫部門或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免疫證明以及有關保險單據,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並給准養犬掛犬牌。

第十一條 經批准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因違反本辦法,所養犬被公安部門沒收的,不得再次申請養犬。

第十二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注冊前一個月內,養犬者必須攜犬進行健康檢查,並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門憑免疫證明注冊。逾期不注冊的,《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失效,其所養犬視為無證犬。

第十三條

經批准養犬者,在登記注冊時應當向公安部門繳納登記注冊費;對不按規定繳費的,公安部門不予核發養犬許可證或年度注冊。繳費標准為:重點限養區的居民飼養觀賞犬的,每隻每年5000元;一般限養區的居民飼養犬的,每隻每年50元;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每隻每年6000元。經公安部門批准飼養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繳費。

第十四條 前條所列費用由公安部門統一收取,主要用於城市的限制養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條 經批准養犬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攜犬進行檢疫、免疫接種、診療和辦理有關手續外,所養犬必須栓養或圈養,禁止攜犬出戶;

(二)在第一項情況下攜犬外出的,必須攜帶《養犬許可證》,束鏈牽犬,並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和進入其他公共場所,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規定的時間攜犬到公安部門辦理年度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養犬者變更住址或養犬條件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如《養犬許可證》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七條

犬死亡的,養犬者應當在5日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犬失蹤的,養犬者應當在3日內到原審批部門進行登記,失蹤超過一個月的,養犬者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在市內四區從事犬的養殖和交易。

第十九條

從外地攜犬進入本市的,攜犬者必須出具該犬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犬類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經本市畜牧獸醫部門驗證,方可進入本市。從境外進入本市的犬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犬咬傷他人,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害者送往當地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並將犬留驗,由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發現狂犬或狂犬疫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報告;上述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規定採取滅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條 凡未掛公安部門統一製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視為無證犬,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養犬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沒收其犬,並吊銷其《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失蹤犬在失蹤期間傷害他人的,沒收該犬、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犬的養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犬和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對養犬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被傷害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由養犬者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有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部門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縣級市及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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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全市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為了更好地開展養犬年檢工作,方便廣大養犬人辦理年檢手續,現將辦理2021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一、2021年度養犬年檢時間為5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凡2020年度辦理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的養犬人(單位和個人),應於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並繳納管理服務費。
公安機關核實犬只符合養犬標准、證件正確無誤後辦理年檢手續,並在養犬登記證上加貼養犬年檢標志。
三、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每年年檢繳納500元。
一般管理區內每隻犬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禁止飼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禁養品種和超過體高標準的犬。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犬,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五、養犬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六、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補繳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的差額部分。
七、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八、養犬登記證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持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憑證或個人身份證明到原養犬登記機關補辦新證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九、犬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養犬注銷手續。
養犬人未辦理養犬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十、首次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辦證,並按規定繳納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十一、養犬人辦理登記、年檢手續後,應當及時攜犬到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只免費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十二、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未按期辦理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捌』 違法養狗投訴電話

舉報電話110,舉報地點居民地各派出所。

派出所職責:

1.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養犬登記、年檢、違法養犬處罰案件辦理,以及《養犬登記證》的申領、犬牌的發放工作;

2.在轄區內開展養犬治安管理宣傳工作;

3.負責具體實施轄區擾民犬、傷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負責具體實施養犬管理信息的錄入、注銷和變更工作;

5.受理、處置轄區市民關於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信息;

6.其他與養犬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8)北京養犬辦處罰如何申請復議擴展閱讀

養犬人有「不給犬只系狗繩、不掛犬牌、驚擾市民等不按規定養狗、遛狗」等行為,群眾投訴到公安機關後,第一次違規公安機關將給予警告,不聽警告拒不改正的,將進行罰款處罰。

民警表示,犬主人如果受到公安機關的警告或者處罰,都將「記錄在案」,可能會影響犬主人需要開具無違法犯罪證明等的辦理,所以犬主人,一定要按照《辦法》規定養狗、遛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