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志願者管理辦法
志願者也叫義工、義務工作者或志工。志願者致力於免費、無償地為社會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下文是關於北京市志願者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北京市志願者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首都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注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願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願者,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注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鼓勵、引導志願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以便參與志願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
招募與注冊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 渠道 。
(一)志願者組織可根據志願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路、廣播、信息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志願者組織可深入社區、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建立全市志願者注冊制度。申請成為注冊志願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志願北京”網站為全市統一的志願者注冊網路平台。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注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上注冊和管理,促進注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充分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現有的注冊管理系統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一的志願者注冊管理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 市志願者聯合會及其委託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注冊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可依託“志願北京”網站或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願者聯合會提出開展注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願者聯合會的注冊委託。
(二)市志願者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委託開展注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志願者注冊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願者注冊條件並志願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可通過網路、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等方式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願者注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參加的志願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信息。申請人身份證號是注冊的必要認證信息。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後,注冊機構為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北京市志願者卡,並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志願者資料庫。
第九條 志願者卡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製作,委託注冊機構負責向注冊志願者發放。
第十條 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確定志願者卡號編制規則,志願者卡號與志願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注冊系統中將志願者身份證號作為後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願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願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願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願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注冊機構注銷其志願者卡號,被注銷的志願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 志願者卡集身份標識、注冊登錄、激勵表彰等功能於一體,是志願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願者卡是志願者身份的標識,志願者可憑志願者卡參加志願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信息管理。志願者憑志願者卡號及密碼可登錄“志願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塊,查詢、修改個人信息。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對志願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社區志願服務等經常性志願服務,由社區居委會或服務對象及志願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願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願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願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 教育 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願者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注銷注冊志願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注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系修改。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市、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並進行業務指導;依託市、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對志願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一)鼓勵志願者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一標志為主體圖案的標志。
(二)注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注冊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是北京志願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三)志願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注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於普通志願者,可通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於骨幹志願者可通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 經驗 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項目管理 方法 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堅持自願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訂服務 協議書 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記錄,作為對志願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願服務與優先享受志願服務結合起來,在志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願服務過程中由於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對象、志願者組織或其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注冊志願者身份。
(八)志願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志願者要求有關服務對象賠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願者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由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 ;經常性志願服務中,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願者可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願者組織應當發揮志願者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項目管理機制,實現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和群眾接受志願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願者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志願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對象所需、志願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願服務需求計劃,開發志願服務項目,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吸引志願者廣泛參與。
依託“志願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志願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和服務對接平台。
(二)鼓勵志願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願,組成項目小組,根據需求計劃自主認領服務項目,在各類志願者組織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對象提供志願服務,實現志願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項目確定後,各項目小組要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項目 實施方案 ,明確服務項目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督等要求,並按照項目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願者組織要加強志願服務項目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項目,拓展創新項目,做好項目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 總結 完善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打造優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願服務項目,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願服務項目庫。
(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注冊機構根據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願者”、“北京市二星志願者”、“北京市三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注冊的志願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備案。
(二)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注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三)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建立全市志願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願者注冊以後從事志願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志,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注和宣傳。
(一)志願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二)志願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願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一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願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縣志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項目、志願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項目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序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在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願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通過組織療養休養、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秀志願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 文化 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涌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 事跡 ,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B. 社區志願者補貼一般有多少
區志願者補貼一般為1200元。志願者是自願參加社會公益服務,不是職業,因此志願者是沒有工資的。志願者是指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服務,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的人。
志願者的特徵如下:
1、志願者是無償,不是開業、打工,而是不計報酬的;
2、志願者不是救世主,而是與被幫助者處於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志願者不僅是給予了他們幫助,同時也得到了收獲——自我的一種成長;
4、志願者的出發點不是好奇心的滿足,而是對社會的回報;
5、志願者不是指揮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響生命。
志願者的種類包括:
1、是以職權劃分,可分為政策制定、直接服務及庶務類;
2、是以時間性劃分,簡易可分為定時性及臨時性;
3、是以服務類型劃分,可分類為福利類、教育類及文化類等;
4、是以服務內容劃分,可分為行政性、專業性及輔助性。
志願者的作用如下:
1、青年志願者活動使年輕人們獲得一個深入接觸社會實際、真實了解與認識中國國情的極好機會。
2、青年志願者活動強化了年輕人們的社會責任感,這對改善社會風氣,確立敬業精神起積極作用。
3、通過志願服務培訓和實際工作,增強了協作精神、團隊精神和幫扶弱勢群體意識。
《志願服務條例》第三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十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可以與志願服務組織合作,由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願者。自行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於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C. 抗疫志願者獎勵政策
在疫情期間,出現了大批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利益的志願者們。他們為了疫情不再擴張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對於為疫情期間付出巨大貢獻的志願者們,各個省市採取了一定的疫情補貼政策。疫情期間志願者補貼政策是根據各地疫情不同來擬定,對於支援武漢地區的志願者補助標准自然高於其他較為不嚴重地區的補貼。疫情期間,志願者的工作也很難做,交通不方便,人力不足等等,甚至有的志願者自己在往外掏錢做公益。因此,在單位或者地方有組織志願者抗疫的,應當給予他們相應的補貼。國家和地方政府此前也出文表示,應當給予一線抗疫志願者以補貼,具體數額不等。在疫情期間報名參加的志願者,志願者是沒有補貼的,因為志願者參加值守是短暫的,疫情期風險最高時,社區用工請了一部分人員,在搞疫情防控體溫大排查工作,並對發燒咳嗽人員進行接送醫院或隔離點工作。志願服務是指任何人志願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善社會,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
拓展資料:志願者分很多種,有專職的志願者,如大學生西部計劃,也有社會上的志願者,可一部分時間部分地點的作一些志願服務工作,這些無論對於個人還是對於社會來說都是有好處的。至於前者會被記入檔案,但是干起來非常辛苦;後者自己也能多一些社會實踐經歷,對自己的人生會有一定的幫助,自己再找工作的時候可以寫在簡歷上。
法律依據:《志願服務條例》第三條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D. 社區志願者補貼一般有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志願者是無償的,但是交通補貼除外。按照人社部的有關通知精神,給一線防控人員發放「臨時性補助」,分為兩個檔次,其中一類一檔每人每天300元,一類二擋每人每天2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志願者條例》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無償性是指志願服務屬於無償行為,志願服務的提供者從事志願服務行為不能獲得相應的對價。
E. 北京市志願者服務條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託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為志願者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志,幫助志願者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服務情況的檔案或者記錄卡。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志願者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三)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志願者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的救助;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志願者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基金會捐贈。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積極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F. 志願者管理制度及獎罰制度
從自身做起 加強對志願者的日常聯系溝通與管理,根據活動需要與志願者特長等情況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
可以提出公開表揚 並且上榜競爭
也可以實行有錢獎勵 不過數目相對不能太誘人
G. 北京志願者補貼標准2022
100塊,相關社區。一般來說,志願者是自願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活動,不是職業,是沒有工資的。根據各個社區志願者條例給與相應補貼。
為了面對2022年的疫情,鼓勵青年志願者,相關社區為參與社區防控工作的專職城鄉社區工發放補助。
並為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區志願者適當發放補貼,每天100元。Gju
1、參加西部計劃的,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願者,3年內報考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志願者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報考公務員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出省服務的和在本省服務的志願者優惠政策一致;研究生支教團2011年納入西部計劃基礎教育專項實施,2011年前的可享受西部計劃的相關政策。
2、志願者服務期間給予一定生活補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000元)。同時,志願者所在地列入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的,執行所在地科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按月發放。交通補貼按志願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務地之間的實際里程發放,每年發放兩次。全國項目辦按每人350元的標准,統一為西部計劃志願者購買綜合保障險等。
冬奧志願者補貼有多少
1、一般的志願者不會有資金方面的補助,只是每天中午提供午餐;志願者,不管飯的,給的錢叫飯補。場館的業務經理或同級別的志願者會有補助,但也比較少的。奧運實習生的補助比較多。2、每個志願者會得到奧運贊助商提供的一系列包括服裝、背包等在內的工作用品和紀念品。另外憑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公交車
法律依據:
《中國注冊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獎章授予制度)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注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一)注冊志願者自獲得「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小時的,由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二)注冊志願者自獲得地(市)級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由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三)注冊志願者自獲得省級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予獎章。(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6個月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地(市)級及以上級別獎章。(五)獎章獲得者名單應及時報上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備案。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H.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補貼、年限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和值班補助、住房補貼和其他待遇七部分。下文是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期社區建設需要,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專業化、職業化社區工作隊伍,提高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專職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團結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培育社會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
(四)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社區居民的思想疏導工作。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幫扶救助等工作。
各區(縣)、街道(鄉鎮)可根據社區工作者的不同崗位,按照責任、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制定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的詳細規定。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錄等方式配備,其人數由各區(縣)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需要和社區規模確定,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一)關於選任的社區工作者。
1.社區黨組織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區黨組織工作若干規定(試行)》參加選舉當選的、或被任命為社區黨組織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范疇管理。
2.社區居委會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選舉、當選為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范疇管理。
(二)關於招錄的社區工作者。
除上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選任的社區工作者外,在社區服務站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也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採取公開招考的辦法錄用。招錄工作在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區(縣)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
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2)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3)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4)具有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區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年限補貼、獎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資。社區工作者基本工資分三檔,正職每人每月720元,副職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590元。
2.職務年限補貼。社區工作者根據所在崗位、在社區工作的實際年限享受職務年限補貼。各崗位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分別為:正職每人每月960元,副職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長一次年限補貼,增長幅度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區工作未滿一年的只享受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崗位發生變化的,套新崗位職務年限補貼標准,其年限以在社區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城八區從2000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當月開始計算,其他區(縣)從2003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當月開始計算。
3.獎金。獎金實行總額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標准核定總額。獎金發放時應由街道(鄉鎮)根據社區工作者崗位和考核情況拉開檔次。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區(縣)實際,適當上浮社區工作者獎金標准。
4.其他待遇。按照市有關規定,社區工作者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享受獨生子女費和住房公積金。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區工作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待遇,具體項目及標准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社區工作者中,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服務站站長,享受正職待遇;社區黨組織副書記、社區居委會副主任、社區服務站副站長,享受副職待遇;其他工作人員,享受一般工作人員待遇。交叉任職人員,按照“兼職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相應待遇。
(二)社區工作者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的,自完成登記注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平補貼80元;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的,自完成登記注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平補貼50元。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職業水平補貼標准。
(三)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全職從事社區工作的離退休人員,享受相應的生活補貼,其標准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務年限補貼和獎金執行。
(四)招錄的社區工作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通過選任方式產生的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工作需要,至本屆任職期滿後再辦理退休手續。社區工作者退休後納入社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的管理。
(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由街道(鄉鎮)與符合條件的社區工作者簽訂服務協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實行一屆一簽;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服務協議期限由各區(縣)研究確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文本由全市統一式樣,各區(縣)根據需要,可在協議文本中做出補充規定。
(二)建立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工作者服務期間實行年度考核評議制度。由街道(鄉鎮)指導各社區成立由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街道(鄉鎮)職能科室等參加的考評委員會,每年年終對社區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要以社區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社區居民滿意率為主要依據。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工作者實施獎懲。
(三)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專業培訓、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機制。市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師資培訓。根據全市統一安排,區(縣)組織社區工作者每年參加一次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依據之一。
(四)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街道(鄉鎮)應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建立資料庫。檔案內容包括:社區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況、在社區工作起始時間、崗位變化情況、考核評議、培訓和表彰等情況。城八區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從2000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時開始建立,其他區(縣)的從2003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時開始建立。
社區工作者檔案關系由所在區(縣)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代理。
(五)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為方便居民群眾利用工休時間在社區辦理相關事務,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可實行彈性工時制。在確保滿足群眾服務需求和保證每周工作時間不少於40小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數,安排好工休時間和節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職業資格制度。適應社區工作專業化、職業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職業資格制度。社區工作者特別是新招錄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一般要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已在社區工作者崗位工作未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鼓勵他們通過崗位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取得職業水平證書。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的表彰獎勵。市、區(縣)黨委、政府對在社區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社區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根據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實績和群眾評價,對工作業績突出、居民群眾滿意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分層次、分系統地進行評選表彰,充分調動廣大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八條 目前已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專職人員,其簽訂的聘用合同繼續有效,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待遇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自下屆換屆選舉後,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人員,統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享受本辦法規定待遇。
目前已在社區服務站工作的相關人員,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參加公開招錄,符合條件的,錄用為社區工作者,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享受相應待遇;未達到招錄條件的,或通過在崗培訓、逐步使之達到條件,或通過轉崗進行妥善安置。各區(縣)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過渡辦法。
第九條 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兼職從事社區工作的人員,也應給予一定補貼。其待遇和相關管理規定由各區(縣)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待遇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京人發〔2002〕89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京民基發〔2005〕298號),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自行廢止。
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
一、工作人員准時上崗,按規定著裝,儀表整潔,嚴格無菌操作。
二、主動熱情耐心細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詢者,收集信息資料,加強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定期與社區衛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對行動不便需要出診的病員,應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安排服務,對社區危重病人應聯系轉、住院手續。
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組織的政治及業務學習。
五、保持室內安靜整潔,同時做好消毒隔離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七、發生緊急情況,應及時向社區服務中心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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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區服務站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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