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車牌過戶新政策2022
北京車牌過戶新政策2022:
一、辦理轉移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且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可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作為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轉入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准。電車、輪式自行機械、掛車除外。
對申請辦理京A號牌摩托車轉入的,應當提交已注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
對市財政局控辦范圍內的單位申請載客汽車在本市范圍內轉移或者轉入的,應當提交控辦證明。
三、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轉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准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辦理轉移登記,並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機動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辦理轉移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② 北京汽車過戶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北京車輛辦理過戶需要的手續如下:
1、車輛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登記副表;
4、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5、買賣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車輛過戶後車牌保留1年。
車輛過戶的辦理流程如下:
1、出示相關材料領取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各自填寫資料;
2、拿上所有資料辦理「轉移受理」;
3、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查、拓號、拆牌和照相;
4、轉移受理;
5、車主把相關的檔案帶回要上戶的車管所本地,如數上繳,並辦理車輛的上牌手續即可。
以下的車是不予以過戶的:
1、申請車主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要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但車輛技術狀況較好,使用性質為自用的汽車,經特殊檢驗合格後,在達到報廢使用年限後兩年內,准予申辦過戶登記,但不準轉籍)。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入戶不足三個月的(進口汽車初次登記後不滿兩年的,但法院判決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8、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9、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③ 疫情期間車輛落戶怎麼辦
法律分析:由於疫情的影響,我國自3月份起,如果要辦理車輛過戶的,都必須先提前到網上預約,提前預約好才可以辦理車輛過戶的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出門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的要注意做好一系列的防護措施,出門佩戴好口罩、回家及時消毒等。因為目前國外的疫情形勢還是很嚴峻,境外輸入病例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④ 疫情期間車輛過戶怎麼辦
法律分析:由於疫情的影響,我國自2020年3月份起,如果要辦理車輛過戶的,都必須先提前到網上預約,提前預約好才可以辦理車輛過戶的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出門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的要注意做好一系列的防護措施,出門佩戴好口罩、回家及時消毒等。因為目前國外的疫情形勢還是很嚴峻,境外輸入病例較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⑤ 北京車輛過戶需要什麼手續怎麼辦理
北京車輛辦理過戶需要的手續如下:
1、車輛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登記副表;
4、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5、買賣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車輛過戶後車牌保留1年。
車輛過戶的辦理流程如下:
1、出示相關材料領取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各自填寫資料;
2、拿上所有資料辦理「轉移受理」;
3、工作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查、拓號、拆牌和照相;
4、轉移受理;
5、車主把相關的檔案帶回要上戶的車管所本地,如數上繳,並辦理車輛的上牌手續即可。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⑥ 疫情期間車輛過戶怎麼辦
由於疫情的影響,我國自3月份起,如果要辦理車輛過戶的,都必須先提前到網上預約,提前預約好才可以辦理車輛過戶的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出門到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的要注意做好一系列的防護措施,出門佩戴好口罩、回家及時消毒等。因為目前國外的疫情形勢還是很嚴峻,境外輸入病例較多。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來歷憑證;(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五)《機動車行駛證》;(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⑦ 疫情小區封了車子要過戶手續出不去、巳經過了指定的時間、還能辦理嗎
可以,需要到時候與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即可。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⑧ 疫情期間可以異地過戶嗎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個得看你說的異地與屬地各是哪裡,兩個地方任意一個是屬於疫區的話,還是待在原地不要動,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也可以線上過戶。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