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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遇周邊省如何查處假葯案

發布時間: 2022-10-25 03:27:58

Ⅰ 假葯案該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葯罪的法定刑處罰。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葯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北京遇周邊省如何查處假葯案擴展閱讀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葯案一審宣判 11人獲刑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葯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葯罪,分別對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被告人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葯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志、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人,

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稱「格列衛」)、「鹽酸埃羅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稱「特羅凱」)、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稱「多吉美」)等葯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路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

經連雲港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葯品均標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葯品注冊證號,外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我國進口印度生產的上述葯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葯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銷售金額共計350餘萬元;被告人張旭銷售金額共計590餘萬元;被告人馬慶志銷售金額共計430萬余元;被告人柳楊銷售金額共計340餘萬元;被告人張歌萌銷售金額共計190餘萬元;

被告人喻甦銷售金額共計210餘萬元;被告人韓柏龍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唐寧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李振岳銷售金額共計130餘萬元;被告人何永高銷售金額共計50餘萬元;被告人林翔銷售金額共計40餘萬元;

被告人王蜂銷售金額共計35萬余元;被告人馬前銷售金額共計10萬余元;被告人馬毛毛明知被告人馬前銷售的葯品為未經批准從國外進口的葯品,仍然幫助被告人馬前運送、銷售;被告人曹旋昌銷售金額共計5萬余元。

Ⅱ 銷售假葯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葯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葯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Ⅲ 銷售假葯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

Ⅳ 生產銷售假葯案有哪些直接的處罰法規

生產銷售假葯案立案標准有:只要行為人有生產、銷售假葯的行為的,就應予立案追訴。生產銷售假葯構成生產假葯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葯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產、銷售假葯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葯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葯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葯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葯品原料的;
(二)將葯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葯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

Ⅳ 工商舉報賣假貨,一般怎麼處理

工商舉報賣假貨的話,首先商家肯定是會被罰款然後責令把假貨全部扣押,對於消費者的話買到假貨的話一般是要進行賠款,比如你買的東西是100,最高進行10倍賠償。

Ⅵ 假葯案件在哪裡可以查到啊

假葯案件可以在當地葯監部門或者衛生部門查到。
如果假葯在外地被查獲,須到發案地監部門或者衛生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