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系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稀有、名貴樹種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古樹名木可按不同樹種的不同樹齡和名貴程度劃分為一、二兩級,具體標准,由市園林局會同市林業局、市文物局確定。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均按本辦法管理。第四條市園林局、林業局是古樹名木的主管機關。城市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園林部門負責;農村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林業部門負責。第五條古樹名木生存地歸屬的單位,為該古樹名木的具體管護責任單位:在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壇廟寺院、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等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管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范圍內的,由鐵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單位管護;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基層園林管理單位管護;在居民院內的,由街道辦事處責成專人管護;在鄉村的,由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其權屬指定專人管護。第六條市、區、縣園林、林業部門應分級負責對本市所有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並會同文物部門鑒定後建立檔案,確定管護責任單位,設立古樹名木標志,標明樹名、學名、科屬、樹齡、名貴特點和管護責任單位。標志由市園林局、林業局統一製作。第七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必須按照市園林局、林業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技術規范,精心養護管理,確保所管的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古樹名木自然死亡,由管護責任單位報園林、林業部門處理。第八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保護工作,禁止一切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禁止在樹幹上亂刻亂劃和釘釘或纏繞繩索。
(二)禁止用樹木作施工的支撐物。
(三)在樹冠周圍邊緣以外地面三米范圍內,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禁止興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
(四)非經園林、林業部門批准,不得採摘果實和種籽。
(五)禁止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須經市園林局、林業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第九條城鄉建設規劃或建設工程,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保護或處理方案報園林、林業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條保護古樹名木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制止或報告主管部門處理。對管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做如下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范養護管理,有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古樹名木自然死亡擅自處理的,對管護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古樹名木未遭損傷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章行為;古樹名木已遭損傷的,責令停止違章行為,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直接責任者按古樹名木價值(按一般樹木賠償費十五至二十倍計算)賠償損失,並處損失費一至二倍的罰款,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護責任單位對違章行為不加制止,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死亡的,處管護責任單位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損失費二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的禁止行為,除按本條規定處理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執行本辦法罰款,市級主管機關處理的,上交市財政部門;區、縣主管部門處理的,上交區、縣財政部門。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由其自有資金中支付。對責任者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按城郊地區的分工,分別由市園林局、林業局進行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B. 如何申報古樹
可以逐級進行申請,自己先寫一個情況介紹(包括樹的名稱種類、年份、是否有傳說故事等),然後報村委會或社區蓋章,之後再向城建局綠化部門申請。如果屬於保護樹種,可以再向市園林部門申報,對於符合條件的樹種可以申報古樹名木的保護。
古樹名木,據我國有關部門規定,一般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即為古樹;而那些樹種稀有、名貴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則可稱為名木。古樹名木的分級:古樹分為國家一、二、三級。
C. 如何申請保護古樹
第一步:市政務服務中心成都市
園林
管理局窗口審查申辦單位(個人)上報的影響
古樹名木
的
建設工程
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
項目
,詢問有關情況。
第二步:資料齊全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受理。
第三步:承辦人員匯同申請單位(個人)查看現場,核實
樹種
、數量、
胸徑
及確定
樹木
東西、南北冠覆的
保護范圍
等情況。
第四步: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距
樹冠
外側五米以外的,審核合格後頒發
許可證
。
D.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古都風貌,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其餘的,為二級古樹。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的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公布。
第三條 市和區、縣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八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確定管護責任者。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壇廟寺院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管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部門管護;
(三)生長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單位管護;
(四)生長在居住小區內或者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管護;
(五)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村經濟合作社管護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管護。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管護。
變更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 古樹名木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搶救、復壯費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責任,方可處理。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樹冠外緣三米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三條 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四條 制定城鄉建設詳細規劃,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安裝中,應當採取避讓保護措施。避讓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移植許可證,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移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相關時,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損壞古樹名木標志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損失額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技術規范養護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復壯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每株可以處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確認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損害枝幹或者根系的,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
(三)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損失額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避讓保護措施的,避讓保護措施未經批准或者不按批準的避讓保護措施施工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損失額1倍至2倍的罰款;造成死亡的,處以損失額2倍至3倍的罰款。原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不得擅自作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樹名木的,應當向所有者賠償損失。
古樹名木損失鑒定辦法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砍伐毀壞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 古樹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法律依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F. 古樹申請保護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向所在區管理古樹名木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保護管理。國家支持生態脆弱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予以保護。
G.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古都風貌,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其餘的為二級古樹。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的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市古樹名木由市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和公布。第三條市和區、縣園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第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第八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確定管護責任者。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實施。第九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園、風景名勝區和壇廟寺院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管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部門管護;
(三)生長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單位管護;
(四)生長在居住小區內或者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管護;
(五)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村經濟合作社管護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管護。
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管護。
變更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第十條古樹名木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搶救、復壯費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補貼。第十一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受害或者長勢衰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治理、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責任,方可處理。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在樹冠外緣三米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損害行為。第十三條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第十四條制定城鄉建設詳細規劃,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在規劃、設計和施工、安裝中,應當採取避讓保護措施。避讓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移植許可證,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移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六條古樹名木保護措施與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相關時,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損壞古樹名木標志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損失額1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技術規范養護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復壯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每株可以處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確認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H. 古樹保護是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志。一級古樹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認,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古樹名木,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並進行檢查指導。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I. 如何申報古樹
摘要 您好,歡迎使用網路知道app,我是網路旗下答主樹莓子yz~接下來將由我為您解答,很榮幸為您服務,我將認真且仔細對待您的問題。打字和整理資料可能需要幾分鍾,請您耐心等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