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租房補貼申請條件
北京租房補貼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4200元;
2、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人及以下家庭總資產凈值57萬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總資產凈值76萬元及以下。
北京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之後,可通過市住建委官方網站中的「住房保障」—「查詢服務」—「資格備案結果查詢」模塊進行查詢;2、及時承租合法房屋,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應在6個月內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租賃的住房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相關材料,承租的房源應在北京行政區域內,但不能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等禁止出租的住房,也不能承租公租房;
3、辦理補貼領取手續,自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市場租房補貼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共同到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辦理手續時,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北京市市場租房補貼資格通知單》、房屋租賃合同、申請人本人在補貼代發銀行開具的銀行卡等材料及復印件,房屋出租人需提供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及發票、拆遷補償協議等)等材料及復印件;
4、發放補貼,市場租房補貼家庭當月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的,從次月開始計發補貼,每月20日前,市場租房補貼將發放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國家法律規范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給予補貼。
補貼對象、標准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准等因素確定。
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比例負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呢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B. 北京租房補貼政策2021
法律分析:1、補貼家庭持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本人在補貼代發銀行開具的銀行卡、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房屋出租人(含單位)無需到場和提供相關材料2、補貼家庭承租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後,再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
法律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一、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以下簡稱補貼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時應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補貼家庭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時,應將核驗通過的租賃合同上傳至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可不再留存紙質住房租賃合同。已領取市場租房補貼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的家庭,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後按上款要求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二、補貼家庭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依規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通過後,可簡化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補貼家庭持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本人在補貼代發銀行開具的銀行卡、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房屋出租人(含單位)無需到場和提供相關材料;補貼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證明。補貼家庭未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仍按現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三、補貼家庭承租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住房的,由住房租賃企業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後,再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
四、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補貼家庭需退回已領取補貼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補貼後,按要求上繳區財政部門。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退回的補貼資金單獨記賬,每年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報補貼預算時,應予以核減。
五、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依規委託銀行作為市場租房補貼代發銀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與代發銀行簽訂代發服務合同,明確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託的代發銀行,應與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實現對接,確保補貼資金按月發放安全、及時、准確。
六、公租房租金補貼退回、委託代發銀行等,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