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要通過哪些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辦理離婚手續與辦理結婚登記在某些條件下是相似的,都是要到當事人中的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那麼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一起來看看要通過哪些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吧。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離婚,到目前為主有兩種方式解決,一種是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一種是訴訟離婚,通過向法院訴訟判決來辦理,但是外地人想在北京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只能通過向法院的訴訟這一種方式來辦理。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外地人在北京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只要夫妻雙方在北京分開居住在不同的區域時間長達一年以上的話,就可以在北京的法院去起訴離婚,達到了法律上符合的條件才能解除婚姻關系。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由於協議離婚是要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才能辦理,所以外地人想要在北京協議離婚的話是不能辦理成功的,而且想要在北京訴訟離婚的話,夫妻雙方至少有一人在北京居住了一年的時間才可以。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外地人刻在北京辦理離婚訴訟的話,一般是其中一方作為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做好立案,等法官審理案件時,與另一方也就是被告一同出席,法院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外地人在北京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但是要滿足法律上的相關條件才行:
1、當事人雙方是自願離婚的,子女的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要求是當地的戶口才能協議離婚;
2、辦理離婚手續要出具一些相關的材料和證件,有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如果是港澳台的公民或者華僑的話還要出具有效的通行證和護照等;
3、如果是雙方沒有達成離婚一致意願或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有就是當初結婚是在國外辦理的話,這種情況下民政局辦理不了離婚,要去法律審判才能受理。
我總結:以上就是關於 外地人在北京能辦離婚嗎 的相關介紹,對於異地離婚手續的辦理可能相較於當地人有些麻煩,要是條件不足的話也是不能辦理的,希望我帶來的分享能給大家一些參考,對法律知識多一些了解。
2. 外地人可以在北京離婚嗎
雙方都是外地人是可以在北京離婚的,但是必須以訴訟方式,而且需要提供被告在北京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那麼,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手續是怎樣的呢?什麼樣的證明符合起訴要求呢其實很簡單,如下:1、居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證明。2、暫住證。3、購房合同。4、租房合同。5、勞動合同。6、社保繳納記錄和完稅證明。7、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被告也個體工商戶的業主,或者設立了公司,那麼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檔案會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以上證據各法院把握尺度有所不同,最好是能夠取得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在沒有居委會證明的情況下,有時可能需要幾個證明同時使用,方可增強證明效力。但無論是何種證明,都要注意是被告的、連續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才可以,三者缺一不可。
3. 外地人在北京如何辦離婚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途徑:
1、去民政部門辦理,2、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故此,如果是外地人在北京顯然是不能通過北京的民政部門解除婚姻關系的,只能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故此,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外地人在北京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4. 外地人在北京能離婚嗎
外地人在北京是否能離婚,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離婚雙方有一方戶籍在北京的,雙方可以共同到北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離婚雙方均為外地人,戶籍不在北京的,則不能在北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但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離婚,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雙方可以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任意一方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原告必須帶本人身分證、結婚證和離婚起訴書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住居地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 外地戶口,如何在北京協議離婚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其中一方不是北京戶口的,那麼是無法在北京協議離婚的,但是可以進行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6. 外地人在北京怎麼辦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想在北京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雙方或者有一方的戶口必須是在北京,否則沒有辦法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如果雙方或者被告在北京生活已經超過一年以上,那麼雙方可以在北京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 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7. 在北京如何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一、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兩個要點:一是當事人雙方就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上達成協議;二是在民政局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二、訴訟離婚,即在法院離婚。指雙方達不成協議,一方起訴,由法院進行審理,以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形式確認離婚。二、在北京本地領取的結婚證書,可以在北京本地的民政局協議離婚。三、在外地領取的結婚證書,在北京只能訴訟離婚。四、訴訟離婚的具體步驟:1、一般程序:起訴,等待開庭,開庭審理,調解或等待判決。2、快速程序:雙方已達成協議,共同到法院,立案時向法官表明希望快速解決,立案法官會根據情況迅速安排,立即解決。有的法院直接走快速通道,當庭領取調解書。五、訴訟離婚需要准備的基本材料:起訴書,財產清單,協議書(如果雙方已達成協議),結婚證,身份證,被告在管轄法院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其他材料視案件具體情況增加減。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8. 外地人在北京可以辦理離婚嗎
法律分析:如果離婚雙方有一方戶籍在北京的,雙方可以共同到北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離婚雙方均為外地人,戶籍不在北京的,則不能在北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但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外地人不能去北京的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因為各地的民政部門只受理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市的離婚申請,而不受理異地離婚,所以夫妻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不管他們在北京居住多長時間,也不管是否購買住房,協議離婚是不能到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如果夫妻雙方仍然想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只能到曾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去法院起訴離婚不用出京。雖然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不能到北京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但也有一個巧辦法能讓他們就地處理離婚問題而不用回原籍,那就是到北京法院訴訟離婚,條件是其中一方要在本市居住滿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9. 外地人在北京怎麼辦理離婚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北京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