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醫鑒定需要多少錢
如果是公安機關因為案件偵辦需要進行解剖,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社會上的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鑒定一般收費1000元左右。司法鑒定所進行人身損害傷殘程度法醫鑒定,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曾經制定收費標准,但該標准已經廢止。改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發改委和司法廳規定指導價,司法鑒定所在規定的價格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進行收費。但是,因為原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准廢止不久,各地規定的新標准大多數省市還沒有出台,基本上還是參照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知道的收費標准在執行,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收費標准,一般為1000元左右,委託醫療機構進行輔助檢查的費用另計。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B. 法醫鑒定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標准收費是:
(一)法醫病理鑒定:
1.早期屍表檢驗,一具750元;
2.晚期屍表檢驗,一具1500元。
(二)法醫臨床鑒定:
1.損傷程度鑒定,一例450或1050元;
2.只涉及體表損傷程度鑒定的,每例300元。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C. 鑒定費一般需要多少錢
一、一般做傷殘司法鑒定需要多少錢
法醫鑒定機構傷殘鑒定一般收費1000元左右。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制定了法醫鑒定人身傷殘程度收費標准,但該標准已廢止。指導價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發改委和司法廳規定,按照司法鑒定所制定的價格收費, 波動不超過 20%。但由於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很快取消了收費標准,大部分省市尚未出台新標准。收費標准基本上按照原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已知的收費標准執行,人身傷殘程度鑒定收費標准一般在1000元左右,委託醫療機構進行輔助檢查的費用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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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傷殘司法鑒定收費標准
為保護傷殘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鑒定標准由國家統一,由地方統一執行。傷殘有很多種,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傷殘鑒定有兩種標准,一種是人身傷害標准,一種是道路交通事故標准,具體標准由鑒定機構掌握。
不同地區,不同鑒定機構的收費標准不同。 有病歷和委託書,可以到法醫鑒定中心咨詢,以當地實際收費為准。具體參考收費標准如下:
1、自治區鑒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級鑒定每人每次250元
3、縣(市)級鑒定每人每次200元
說明
1、企業內部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不收鑒定費。
2、勞動能力傷殘鑒定過程中,鑒定委員會對被鑒定者進行儀器輔助檢查時不另收費;由於條件限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儀器輔助檢查時,檢查費用由申請鑒定人交納。
3、被鑒定者對結論有異議,要求上一級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的,如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者負擔,反之由原鑒定單位繳納。
三、收費使用管理規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納入預算進行管理。
D. 法醫鑒定費一般多少錢
法律分析:法醫臨床鑒定收費標准中未含醫療機構檢驗檢查項目費用,醫療機構檢驗檢查項目按現行醫療服務收費標准另行收費。收費項目計算單位收費標准:損傷程度鑒定:300-600/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300-600/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E. 司法鑒定多少錢
法律分析:法醫類司法鑒定收費一般1000-2000元一項,具體以當地司法鑒定機構告知為准。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