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業委會成立要求有哪些雙過半詳解,有人數要求嗎
原則上同一個封閉管理的小區作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你說的多個園區應該可以分別成立業主委員會,具體可咨詢區級房管局物業科。召開業主大會之前要公布票權,即本小區共有住戶多少戶,有投票權的住戶有多少戶,聯系不上的也在票權范圍內,但不計有效票,只計算投票的業主的認同票數。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可以約定未投票數是否可以視同從多數票,但是只能是在首屆業主大會通過以後,在今後的表決中應用,在首屆業主大會上不適用此規則。通俗地說就是聯系不到的業主既不算認同票,也不算棄權票,只能算沒有投票。只有投了票且投同意票的達到雙過半才算有效。
雙過半即投同意票的業主數量佔小區總戶數的一半以上,投同意票的業主房屋建築面積之和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一半以上。
業委會成員人數是5-13人,單數,具體人數 由籌備小組根據本小區業主戶數商定。
『貳』 成立業主委員會入住率要達到多少
法律分析: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這是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最基礎的部分。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叄』 成立業委會投票率23什麼意思
2/3參與表決。成立業委會的投票率是23,表示至少2/3的人參加表決票要送達,保證業主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表決票送達即為參與表決,送達率超過2/3業主?會即有效。
『肆』 業委會成立的條件程序
業委會成立的條件要滿足入住率50%或者以上,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後,業主也可以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中的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一般來說,業主委員會就相當於業主推選出來的代表,是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的,是連接業主和物業溝通的紐帶。比如說業主委員會要定期召開業主大會,通報物業管理的詳細情況;要及時將業主的意見反饋給物業,要求並且督促物業改進;業主委員會還可以代表業主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並與對方簽訂合同。
要注意的是,業主委員會成員是沒有工資的,不管你付出再多都是沒有酬勞的,他們純粹是依靠自己的熱心去管理這些大大小小的事情,去付出自己的勞動,維護業主的利益。所以如果你想成為業主委員會的一員的話,一定要有一顆樂於助人的心,否則建議你還是不要摻和業主委員會的事情了。
『伍』 多少業主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首次成立業主委員會,只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便可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同時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開發商規劃面積的50%以上
其實,這句話簡單說來就是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這是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最基礎的部分。因為只有入住率達到半數以上,才能證明業主委員會在理論上代表的是大多數業主的利益與要求。
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並且入住率超過30%的
當然,也有可能出現開發商規劃建築面積較大,首批入住率較低的現實情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只要滿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經使用兩年這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同樣可以成立業主文員會。
3、首批物業費交滿3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陸』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條件及程序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條件:小區交付以後,入住率超過50%,開發商或業主可以向街道社區申請幫助,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後,業主也可以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程序:
1、小區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後30日內,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當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2、申請交到街道或社區後,由街道派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的組長,組建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籌備小組,籌備小組除了由街道或鄉鎮的工作人員擔任組長以外,還邀請建設單位派代表,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派代表參加。
剩下就是業主代表,業主代表要大於等於籌備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小組的業主代表一般也應該符合業主委員的任職資格。
(6)福州業委會成立率有多少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哪些條件,要經歷哪些流程?
網路——業主委員會
『柒』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條件及程序有什麼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條件:小區交付以後,入住率超過50%,開發商或業主可以向街道社區申請幫助,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後,業主也可以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的業委會成立程序:
1、小區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後30日內,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當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2、申請交到街道或社區後,由街道派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的組長,組建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籌備小組,籌備小組除了由街道或鄉鎮的工作人員擔任組長以外,還邀請建設單位派代表,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派代表參加。
剩下就是業主代表,業主代表要大於等於籌備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小組的業主代表一般也應該符合業主委員的任職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業委會
『捌』 多少業主簽字才能成立業委會
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需要一半以上業主同意的,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1、入住率達到50%以上;2、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並且入住率超過30%的;3、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成立流程:1、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由建設單位或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五個以上業主聯名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2、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3、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公示7日,廣泛徵求業主意見。4、籌備組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屆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並將結果告知全體業主。5、業主委員會成立選舉辦法:籌備組負責審查業主委員會侯選人的資格,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可採用自薦、業主聯名推薦、籌備組商議等方式產生。侯選人確認後必須公示7日,廣泛徵求業主意見。(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薦候選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侯選人,名單必須在業主大會召開七天前提交籌備組並由其公示7日)6、籌備組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召開必須提前15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大會地點、會議程序、需要業主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大會審議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應當是5至15名的單數)。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