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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調解員收費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2-02 21:20:10

1. 調解費收費標准

經濟類法院民事調解收費標准為: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2. 民事調解員收費嗎

法律分析:收費,大概在300元左右。例如:是離婚案件的收費是300元,如果是經過法院調解的話可以減半收取150元,另外150元是可以退回給自己。按相關規定。如果適用了簡易程序,調解成功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3. 福州市律師收費標准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一、計件收費
(一)辦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規定的幅度內逐段協商確定後,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二)直接代理民事案件的二審或再審,按上述標准收費。
原已代理一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准減半收費。
(三)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准: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准收費。
(四)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准,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准:60-1200元/小時。
(二)辦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准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准備工作(包括准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一、計件收費
(一)一審案件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6000元;
3.審判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12000元;
4.刑事自訴案件:每件收費不超過10000元;
5.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不超過10000元;
6.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准另加收費。
(二)直接代理刑事案件的二審或再審,按上述標准收費。
原已代理一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准減半收費。
(三)代理刑事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准: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准收費。
(四)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准,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准:60-1200元/小時。
(二)辦理刑事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准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准備工作(包括准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一、計件收費
(一)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收費標准: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規定的幅度內逐段協商確定後,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二)代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收費標准:每件不超過8000元。
(三)直接代理行政案件的二審或再審,按上述標准收費。
原已代理一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准減半收費。
(四)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准: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准收費。
(五)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託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准,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准:60-1200元/小時。
(二)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准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准備工作(包括准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