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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上小學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2-16 07:18:35

⑴ 五區八縣在福州讀小學要准備什麼

五區的要准備房產證,戶口本,另外一般是就近讀,如果你要去好的小學那就要看沒有關系了。
八縣要讀市區小區,最起碼要在市區有套房產,戶口也遷上來,要不然只能是借讀。

⑵ 外地小孩在福州上學要辦什麼手續嗎

原籍的戶口本,暫住證,身份證,原來每年要交960元錢,今年開始聽說取消了, 具體情況沒見到,不好說了,學校現在不愛收外地生了,原因這個你自己想想. 去找找關系吧,這個才最重要.有關系可省不少錢

⑶ 外地戶口,小孩在福州可以讀小學嗎急!!!

現在教育政策改變了,你直接打電話去教育局,跟他們說明你的戶口原籍和現在打算就讀的小學,他們基本上都會告訴你,贊助費沒有以前那麼貴了,聽說現在都不需要贊助費了,現在戶口並不是問題,你最好直接打電話到教育局去問比較好,我以前也是這樣

⑷ 其他省份的去福建就讀小學一年級需要哪些手續

二,入學第三條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福建省教育廳文件閩教基〔2007〕77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的通知各市,縣(市,區)教育局,福州實驗小學,福建師大附小: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小學學籍管理,規范小學學行為,滿足初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礎的常規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規范學籍管理,加強檢查監督,同時要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以便進一步完善小學學籍管理法.各地執行本法的情況及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福建省教育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題詞:教育小學學籍管理通知福建省教育廳公室2007年12月27日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一,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學校管理,保證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現結合本省實際,特製定《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法(試行)》(以下簡稱《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的全日制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本《法》按學校管理的隸屬關系,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二,入學第三條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經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第五條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六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保留學籍.流出學生需返回戶籍地,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學,學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流動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並建立專門學籍,列入事業統計.第七條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每一個教學班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5人.三,考勤和素質發展測評第九條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並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十條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遵循導向性,全面性,發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則,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全面,准確,科學地評價學生,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十二條學生評價目標體系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在評價實施的過程中應盡量做到兩者的有機融合,體現國家課程標准對不同學段學生的基本要求.評價採用等級制.基礎性發展評價目標應綜合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觀,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學校應根據不同年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分年段提出具體的評價要素.學校要根據國家課程標准提出的教育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各學科評價方案.學生在小學畢業時,學校應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與學業學習情況評定報告單》,反映學生整個小學學習階段的發展情況.第十三條學生評價的過程包括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兩個主要環節.形成性評價是在學生日常學習過程中進行的評價,要發揮其激勵和目標導向功能,注重質性評價.成長記錄是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成長記錄要關注學生個性的發展,體現學生的優勢領域.終結性評價是指在學期,學年末或學段學習結束時對學生進行的全面評價,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期,學年終結性評價的結果以報告單(冊)的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反饋.內容包括基礎性發展評定,學業成績評定,興趣和特長以及老師評語.評語包括對學生素質發展的綜合性評價和學生學科學習過程的質性評價.評語應在對搜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並與學生,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採用激勵性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提出明確,簡要的改進意見.第十四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評定.語文,數學為考試學科,其他學科為考查科目.學業成績被評為不及格等級(或D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考查).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四,轉學第十五條學生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學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的,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持以下證明材料,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並經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再到轉出地學校和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手續.1,常住地戶籍冊(經核查後留復印件);2,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轉學證明(附件5);4,學生學籍卡片(附件12)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5,學生就學期間留級,休學證明(針對有留級,休學的學生);學生轉學應認真填寫轉學申請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有關材料,凡塗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入學.第十六條轉入學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片區內小學接收,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入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轉入學校該年級班生數確已滿額,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向家長說明情況,並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該年級班生數有餘額的學校入學.學校接收轉學生後,應及時將轉學證明的回執寄回轉出學校存檔.第十七條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學期中途一般不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第十八條轉入學校應把轉學生安排在與就讀學校相應的年級,不得留級.學生轉學,應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轉入學校.學校接收轉學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第十九條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以及轉學申請表,應在學年初學校基層報表上報時一並整理成冊,歸檔保存.所整理的證明材料中轉入與轉出的學生人數,應與學校基層報表上報的轉入與轉出人數相一致.五,休學,復學,退學第二十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休學,填寫休學申請表(附件6).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經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休學手續.第二十一條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因病休學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其他特殊情況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繼續休學手續,在經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學.第二十二條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因病者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及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生中途輟學,學校應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同當地政府依法動員,組織其返校就學;對借讀的學生輟學的,學校也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事處)報告,並協同做好動員入學工作.第二十四條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需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第二十五條出國定居並就讀者,憑學生本人護照和戶口簿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六,借讀第二十六條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本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習.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2,在省內興企業的港,澳,台胞及華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第二十七條尚未入學的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入學申請,並出具戶口簿,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名單報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有關借讀手續.接收借讀新生的學校必須為他們建立本校學籍,編列本校學籍號,並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第二十八條已在小學就讀的學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借讀申請(附件7),並出具戶口簿,原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或借讀證明,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並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再到原學籍所在地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手續.學生借讀,應由借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借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借入學校.借讀接收學校在上報本校基層報表的小基3-2學生變動人數統計表時,應把此類借讀生作為轉入學生人數統計,加入表格中增加學生數的"轉入"欄內上報,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第二十九條適齡兒童在新居住地借讀入學後,借讀學校應將原學校提供的借讀證明單(附件8)中的借讀回執部分填好並裁下(一年級新生由接收學校提供入學證明),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交(或由接收學校函寄)該生原戶籍所在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同時借讀學校應將借讀學生花名冊(附件3)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借讀學生人數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借讀學生在借讀校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教育的,應由借讀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七,升級,留級第三十一條小學生每學年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逐年升級.第三十二條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少數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留級.第三十三條升級,留級一般在學年末.八,畢業,結業,肆業第三十四條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評定和基礎性發展評定合格(含補考),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小學生畢業證號編排方式與學籍號編排方式相同,只是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畢業年度.第三十五條對修完小學規定課程,但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第三十六條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九,獎勵和處分第三十七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主管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需由學生民主評議推選,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綜合評定,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上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治安管理處罰法,且經多次教育未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依據明確,處分適當.要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並允許學生申辯.對學生的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校應將處分決定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內容給予處理並答復.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改正表現並有明顯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十,管理職能第三十九條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配備軟體平台,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路.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資料應做到齊全,規范,准確.第四十條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一年級新生注冊後由教導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學生學籍號用十位數編列: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編號(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所確定的學校代號;最後四位數表示由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教導處所編列的本校一年級新生學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小學生學號應前冠"X"字母.其中戶口不在本縣(市,區)的學生,在其學籍號後加上字母"LD"識別.鄉鎮中心小學所屬的村完小必須把一年級新生檔案上報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統一編列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從而保證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的連續性.學校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編列學號.學生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借讀學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若轉入或借讀的學生來自外省學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過學籍號,則必須按本校編列學號法為其編排新的學號,順序應放在已排學號之後,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卡上應註明學生的身份證號.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名,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更名手續.第四十一條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1,小學新生花名冊;2,學生學籍卡片;3,在校生分班名冊;4,小學畢業生花名冊;5,小學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6,轉學,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7,學生獎勵處分材料.第四十二條學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附件2,附件3),應在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後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檔案應及時更新.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基層報表要求一致,同步進行.第四十三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民小學要按照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使用本《法》規定的統一表式.第四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建立符合本縣(市,區)實際情況的學籍備案制度,並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第四十六條學籍管理必須實事求是,學籍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學生學籍信息,對休學,轉學,借讀,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塗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視情節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學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本《法》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糾正處置.第四十八條民學校違反本《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十一,附則第四十九條本《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已下發的學籍管理文件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第五十條本《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⑸ 福建小學一年級入學考試有何要求(急)

1.入學年齡:六周歲(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中關於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的規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沒有喪失學習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其入學年齡可針對具體情況放寬到7周歲或8周歲,學校不得拒收。

2.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一致。

屬下面三種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並持有相應的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1)兒童隨父母一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區工作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務工(農)或出國定居;父母離異,兒童戶口隨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2)兒童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區常住的,其父母雙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區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

適齡兒童隨父母戶口在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處落戶的,其父母雙方均未購買或未分配住房,並實際常住且戶口從未遷移過的。

(3)兒童戶口單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區的現役軍人(含武警),且戶口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的。

二、報名時間和入學辦法

1.各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報名時間、報名條件以及報名要求,但必須在八月中下旬及時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確保9月1日能正常入學。

2.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教育局劃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口簿、產權證等有關證明。辦理手續時,學校可了解兒童有關情況,但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以及進行智商測試選拔學生。

3.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各學校應將查驗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入學的報名程序,認真依法落實該項工作,切實做好學校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

4.新生入學後,學校要按省教育廳《關於統一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電子檔案,按時、准確填寫學生數據,並報教育局普教科備案。

5.學生在非施教區公辦學校入學作為借讀處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區外借讀的新生,也應先在戶口所在地小學辦理報名手續,取得學籍後才能辦理借讀手續,到借讀學校就讀,並註明借讀年限。

6.凡是小學新生報名工作結束後出現適齡兒童家庭住房、戶籍變更的,由學校登記情況並報教育局,由教育局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學校就讀。

三、發榜時間

各小學按照教育局規定的時間完成小學新生報名工作後,在新生開學前向監護人發《義務入學通知書》或將新生名單張榜公布。任何學校不得讓學生提前或推遲入學。

四、具體要求

1.堅持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結合布局調整和新生入學的實際情況,各小學要嚴格按施教區招生,切實保證本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全部按時入學。

2.學校辦學規模與辦學條件要符合規定的標准,適應教育教學的需要,要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有條件的學校可實施「小班化」教學的試驗。班級學額要嚴格控制,便於管理,要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省級實驗小學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非施教區學生數量,嚴格控制班級學額,班級學生數不得突破48人;實施小班化教學的班級,學生數不超過28人;其他學校,按照《江蘇省中小學管理規范》的要求,小學每班學生不超過50人。

3.拆遷和購買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級入學問題按市教育局寧教初[2006]9號文《南京市小學學籍管理補充規定》辦理。

4.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的入學,根據市教育局有關精神,監護人需提出申請,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務工證、暫住證、計劃生育證明等有關證件,東山地區到教育局指定的農民工子女定點學校報名就讀,其他在各街道所在小學就近報名就讀。

5.要認真貫徹《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意見》,積極做好殘疾兒童入學的宣傳、調查和動員工作。殘疾兒童到施教區學校隨班就讀或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應尊重家長的選擇,任何學校不得拒收施教區內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入學。普通小學接受殘疾兒童入學及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南京市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意見》執行。

6.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按照國家、省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民辦學校招生的規定進行。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

7.小學招生、入學工作面廣量大,涉及千家萬戶,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今年恰逢改革開放30周年和舉辦奧運會二件大事,各學校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精心組織和安排,認真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各學校要從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及辦人民滿意教育的高度,認真宣傳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學籍管理、招生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熱情、耐心、細致地做好入學情況咨詢答復和家長來訪接待工作,凡屬本施教區內發生的有關招生矛盾和入學問題,要立足於自我消化,主動及時妥善

處理,嚴禁推諉和上交矛盾,切實保證每一個適齡兒童都能按時入學,切實維護教育的形象和社會的穩定。

8.各小學在招生過程中要嚴格收費標准,不得亂收費。要嚴格招生紀律,凡違反招生政策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⑹ 外地孩子在福州上學有沒有條件限制

有的,大概是父母在福州工作滿幾年。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辦法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讀公辦小學一年級統一實行電腦派位招生。各縣(市)區要確保電腦派位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並保證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安排入學。

1.入學條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具備「三證」( 原籍戶口簿和父母身份證、父母一方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半年以上的暫住證)即符合報名條件。

「父母雙方半年以上的暫住證」是指當年3月1日之前辦理的有效暫住證,如換新證,應提供舊證(新舊證的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個月)。在轄區內已購房者無需提供暫住證。

⑺ 福建省關於小學一年級入學的年齡限制

二, 入 學
第三條 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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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文件
閩教基〔2007〕77號
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福州實驗小學,福建師大附小: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小學學籍管理,規范小學辦學行為,滿足初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礎的常規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規范學籍管理,加強檢查監督,同時要在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以便進一步完善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各地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及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福建省教育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教育 小學 學籍 管理 通知
福建省教育廳辦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發
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學校管理,保證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現結合本省實際,特製定《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
本《辦法》按學校管理的隸屬關系,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二, 入 學
第三條 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新生即取得學籍.
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
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第四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經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保留學籍.流出學生需返回戶籍地,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學,學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流動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並建立專門學籍,列入事業統計.
第七條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每一個教學班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5人.
三,考勤和素質發展測評
第九條 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並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條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遵循導向性,全面性,發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則,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全面,准確,科學地評價學生,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學生評價目標體系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在評價實施的過程中應盡量做到兩者的有機融合,體現國家課程標准對不同學段學生的基本要求.評價採用等級制.
基礎性發展評價目標應綜合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觀,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學校應根據不同年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分年段提出具體的評價要素.
學校要根據國家課程標准提出的教育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各學科評價方案.
學生在小學畢業時,學校應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與學業學習情況評定報告單》,反映學生整個小學學習階段的發展情況.
第十三條 學生評價的過程包括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兩個主要環節.
形成性評價是在學生日常學習過程中進行的評價,要發揮其激勵和目標導向功能,注重質性評價.成長記錄是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成長記錄要關注學生個性的發展,體現學生的優勢領域.
終結性評價是指在學期,學年末或學段學習結束時對學生進行的全面評價,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期,學年終結性評價的結果以報告單(冊)的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反饋.內容包括基礎性發展評定,學業成績評定,興趣和特長以及老師評語.
評語包括對學生素質發展的綜合性評價和學生學科學習過程的質性評價.評語應在對搜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並與學生,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採用激勵性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提出明確,簡要的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評定.語文,數學為考試學科,其他學科為考查科目.學業成績被評為不及格等級(或D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考查).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四,轉 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學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的,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持以下證明材料,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並經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再到轉出地學校和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常住地戶籍冊(經核查後留復印件);
2,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轉學證明(附件5);
4,學生學籍卡片(附件12)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5,學生就學期間留級,休學證明(針對有留級,休學的學生);
學生轉學應認真填寫轉學申請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有關材料,凡塗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入學.
第十六條 轉入學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片區內小學接收,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並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入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轉入學校該年級班生數確已滿額,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向家長說明情況,並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該年級班生數有餘額的學校入學.學校接收轉學生後,應及時將轉學證明的回執寄回轉出學校存檔.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
第十八條 轉入學校應把轉學生安排在與就讀學校相應的年級,不得留級.學生轉學,應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轉入學校.學校接收轉學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以及轉學申請表,應在學年初學校基層報表上報時一並整理成冊,歸檔保存.所整理的證明材料中轉入與轉出的學生人數,應與學校基層報表上報的轉入與轉出人數相一致.
五,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條 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休學,填寫休學申請表(附件6).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經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因病休學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其他特殊情況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在經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因病者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及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生中途輟學,學校應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同當地政府依法動員,組織其返校就學;對借讀的學生輟學的,學校也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同做好動員入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需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五條 出國定居並就讀者,憑學生本人護照和戶口簿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六,借 讀
第二十六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本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習.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
2,在省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胞及華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
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尚未入學的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入學申請,並出具戶口簿,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名單報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辦理有關借讀手續.接收借讀新生的學校必須為他們建立本校學籍,編列本校學籍號,並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
第二十八條 已在小學就讀的學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借讀申請(附件7),並出具戶口簿,原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或借讀證明,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並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再到原學籍所在地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借讀,應由借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借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後由學生自帶送達借入學校.借讀接收學校在上報本校基層報表的小基 3-2 學生變動人數統計表時,應把此類借讀生作為轉入學生人數統計,加入表格中增加學生數的"轉入"欄內上報,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
第二十九條 適齡兒童在新居住地借讀入學後,借讀學校應將原學校提供的借讀證明單(附件8)中的借讀回執部分填好並裁下(一年級新生由接收學校提供入學證明),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交(或由接收學校函寄)該生原戶籍所在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同時借讀學校應將借讀學生花名冊(附件3)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借讀學生人數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校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教育的,應由借讀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肄業證書).
七,升級,留級
第三十一條 小學生每學年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逐年升級.
第三十二條 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少數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准予留級.
第三十三條 升級,留級一般在學年末辦理.
八,畢業,結業,肆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評定和基礎性發展評定合格(含補考),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小學生畢業證號編排方式與學籍號編排方式相同,只是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畢業年度.
第三十五條 對修完小學規定課程,但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九,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主管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需由學生民主評議推選,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綜合評定,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上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治安管理處罰法,且經多次教育未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依據明確,處分適當.要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並允許學生申辯.對學生的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校應將處分決定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內容給予處理並答復.
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改正表現並有明顯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配備軟體平台,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路.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資料應做到齊全,規范,准確.
第四十條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一年級新生注冊後由教導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學生學籍號用十位數編列: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編號(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所確定的學校代號;最後四位數表示由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教導處所編列的本校一年級新生學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小學生學號應前冠"X"字母.其中戶口不在本縣(市,區)的學生,在其學籍號後加上字母"LD"識別.鄉鎮中心小學所屬的村完小必須把一年級新生檔案上報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統一編列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從而保證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的連續性.學校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編列學號.學生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借讀學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若轉入或借讀的學生來自外省學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過學籍號,則必須按本校編列學號辦法為其編排新的學號,順序應放在已排學號之後,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卡上應註明學生的身份證號.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名,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四十一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
1,小學新生花名冊;
2,學生學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小學畢業生花名冊;
5,小學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
6,轉學,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
7,學生獎勵處分材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附件2,附件3),應在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後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檔案應及時更新.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基層報表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民辦小學要按照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使用本《辦法》規定的統一表式.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建立符合本縣(市,區)實際情況的學籍備案制度,並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學籍管理必須實事求是,學籍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學生學籍信息,對休學,轉學,借讀,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塗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視情節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糾正處置.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十一,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已下發的學籍管理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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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外來人口小孩在福州上小學要辦什麼證件

打110詢問。。。

⑼ 福州市八縣的小孩在福州市上小學;都要有什麼條件

六種情況作為片內生安排入學 根據今年的政策,凡屬以下情況之一者,均作為片內學生安排入學:父母及子女戶籍關系同在招生片內,並確實以戶籍所在地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兩證統一」(戶籍證、住房證);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父母離婚,其子女戶口在片內,且與片內一方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農村戶口,另一方屬於片內...居民且在片內居住,子女戶口與片內一方在一起並確實在片內居住的;父母雙方確因實際困難,父母戶口及子女戶口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並確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的;確因國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遷,持正式有效的拆遷證明由異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內且已把片內作為經常居住地的;確因國家需要,在片內的居住房被拆遷,並具正式有效證明屬原拆原遷,現在片外暫時寄居的。 因為農林大附小2007年停止招收一年級新生,福建農林大學的教職員工子女及該片區適齡兒童劃入倉山區淮安小學就讀。 照顧對象就近安排入學 戶籍關系在本地區的學齡兒童,原則上應隨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學,但因父母雙方均在邊遠部隊,子女隨軍有困難或孤兒、烈士子女的情況,又長期寄養在親屬家中的,可經當地教育局審批後就近安排入學,不收取借讀費。 沒有我市戶籍、寄養在國內親屬家的台、港、澳胞子女及外籍子女需要在暫居地附近小學就讀的,可向其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相對就近入學原則予以安排。但學生應按學年交納借讀費。同時,申請人要出具夫妻雙方及子女的護照、福州暫居證、國內監護人證明材料。 屬國家、省、市特殊照顧對象的,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予以照顧安排。 拆遷戶子女不收借讀費 因國家建設需要的拆遷戶,必須持有正式有效的拆遷部門的拆遷協議安置證明。屬原拆原遷者,可先在過渡地安排入學,待回遷後再轉回原居住地小學;已在異地安置住房的,可在安置地安排入學;屬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者,可在過渡地就近入學,由過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生源情況統籌安排。拆遷戶子女入學均不得收取借讀費。 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因故在非戶籍所在地(縣、區)申請就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在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確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進城務工農民的子女。 農民工子女8月15日起登記 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登記時間為8月15日~30日。農民工子女入學應辦理以下手續:申請者持有關證件到暫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或縣(市)區教育局登記,符合入學條件的由縣(市)區教育局發給入學卡,申請人持入學卡到指定的學校辦理注冊手續。接收學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讀費。 農民工子女申請入學需提供以下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籍戶口簿,暫住證以及夫妻一方的勞動合同或工資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