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征地補償標准
2021年征地補償標准: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每次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與數額,都由各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計劃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一般是該土地被徵收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安置補助費是按照安置農業人口數計算,按照被徵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數量計算。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不同的農作物有區別,剛播種的農作物應按照季產值的三分之一進行補償,成長期的農作物則按照最高一季度產值進行補償。能夠得到收獲的,像是糧食、油料、蔬菜青苗是不予補償。對於可移植的多年生經濟林木給予移植費補償,若是必須砍伐的,對於成材的不予補償,其它的按實際價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2. 土地徵收補償標准2021
2021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為: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准。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准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費》第四十七條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 國家征地補償標准2021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新標准2021各省市根據地區地價以及徵得用地的用途等因素綜合制定補償標准,以上海為例,第一等級補償費為65600元每畝,第二等級為63500元每畝,第三等級為61200元每畝,第四等級為59200元每畝,此外還有九個等級,一共13個。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4. 2021年土地徵收賠償標准明細
2021年土地徵收賠償標准明細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而且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來定。 國家征地補償: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國家城市拆遷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國家城市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房屋補償標准:
1、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2、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3、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1、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2、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3、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4、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5、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6、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5. 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准2021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6. 2021最新征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判斷。國家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若徵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7. 新土地法2021征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1.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規定。
2.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明確強調了征地補償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范圍方面,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情面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住宅作為單獨一項補償內容能夠充分反映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增加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4.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8.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准2021
2021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准: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9. 廣州拆遷補償標准明細2021
法律分析:一、征地補償保護標准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文件對征地補償計算方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本市征地補償保護標准(見附件)。附件中的征地補償保護標准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地上附著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征地中按被徵收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本指導意見公布的保護標准。
(二)征地補償保護標准以耕地為基準確定,徵收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
二、青苗補償
(三)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應對青苗給予補償。
(四)青苗補償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收土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如水稻、蔬菜、花生、薯類、甘蔗、玉米等補償;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徵收土地上正處於生長階段的、生長周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殖品的補償,如苗木、花卉、果樹(荔枝、龍眼、黃皮、楊桃、香蕉等)及水產品等補償。
(五)青苗補償費應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根據經濟作物生長情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
(六)被徵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准,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准。
四、夾心地、邊角地補償
(八)在征地過程中形成的面積小於3畝或小於征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則或狹長等,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應參照本意見一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合理補償。
(九)對於超過上述第(八)項規定的面積、規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其他夾心地、邊角地,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10. 202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准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