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產檢生育險報銷項目
第二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五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六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
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2―3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十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一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
第十二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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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具體實施辦法是什麼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含僱工 ,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並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在區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 ,在單位所在地的區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 ,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在本市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 ,同時在本市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並負責本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區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徵收等工作。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事務 ,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審計、工商、食品葯品監管、地稅、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職工個人不繳費。
當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 ,由各級財政給予補足。[1]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資金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0.85%的比例 ,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 ,超過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 ,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第八條 本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統一籌集、統一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分賬核算 ,專款專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已為其全部職工參加本市生育保險 ,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其職工(以下統稱參保人)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本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含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下同)和生育津貼。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下統稱「三個目錄」)的規定。
參保人按規定就醫發生的、符合診療規范和「三個目錄」范圍的以下醫療費用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 ,包括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 ,終止妊娠的費用 ,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診治妊娠合並症、並發症的費用。產前檢查項目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生育保險產前檢查項目的通知》(粵人社規〔2014〕6號)的規定執行。產前檢查項目分為常規項目和備查項目 ,定點醫療機構可根據產科行業規范和參保人妊娠的實際需要確定檢查項目及其檢查次數。[1]
(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 ,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參保人在生育期間發生的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按規定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一條 以下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醫療事故依法應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的生育醫療費用;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三)應當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台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五)參保人或其親屬自主選擇的特殊醫療服務或超規定范圍的診療費用及服務設施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三條 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 ,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參保人生育假期:順產的 ,98天;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個嬰兒 ,增加15天。懷孕2個月以下流產的 ,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的 ,30天;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 ,45天;懷孕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和早產不成活的 ,75天。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 ,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按產前15天及產後至死亡時的實際天數計算。
(二)參保人計劃生育手術假期: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2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 ,3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 ,30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 ,10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 ,14天。同時施行上述兩種節育手術的 ,合並計算假期。
(三)屬於計劃生育獎勵假期或晚婚、晚育獎勵假期以及看護假期 ,參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貼 ,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產假工資。
國家、省、市對生育休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作出新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參保人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 ,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規定計發生育津貼:
(一)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 ,其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給用人單位。
(二)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 ,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從停止繳費當月起 ,生育保險基金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並應當提供如下資料:[1]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實後存留復印件);
(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核實後存留復印件);
(五)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或者計劃生育手術的 ,還應當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 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申請支付此類參保人的生育津貼 ,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資料外 ,還須補充以下資料:
(一)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屬於勞務派遣的 ,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
(二)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逾期未提供申請支付生育津貼資料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其參保人的生育津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請支付生育津貼的資料後 ,經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 ,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生育津貼;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明確服務項目、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及有關費用結算標准等事宜 ,並將定點醫療機構的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 ,應當於妊娠滿12周後 ,按以下辦法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一)參保人應當自主選定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並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二)辦理參保人就醫確認手續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參保人的有關資料即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 ,即在生育保險信息系統中作出標識 ,傳遞給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定點醫療機構 ,該機構即成為參保人「選定醫療機構」。
(四)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首次在選定醫療機構產前檢查時 ,由選定醫療機構為其列印確認回執 ,作為參保人的就醫憑證。
(五)參保人在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期間 ,原則上不得改變選定醫療機構。因醫療條件限制、住所變化等特殊事由確需變更選定醫療機構的 ,應當持原就醫確認憑證和變更事由的相關憑證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六)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確認申請表;
2.《廣州市孕產婦保健系統管理手冊》;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原件核實後存留復印件);
4.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核實後存留復印件);
5.近期證件照片。
第二十條 參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執行以下就醫管理規定:
(一)參保人須在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選定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和分娩。參保人選定的醫療機構 ,其同一法人機構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即可視同參保人的選定醫療機構(以下統稱視同選定醫療機構)。參保人因急診分娩可在非選定醫療機構就醫 ,待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選定醫療機構。
(二)參保人需流產、引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不需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憑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材料 ,自主選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1]
(三)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往高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須經轉出定點醫療機構科室申請、報該機構醫務科同意。轉院時 ,轉出、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須分別填寫《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轉院登記表》(以下簡稱《轉院登記表》)。
(四)參保人因特殊情況需在異地產檢、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的 ,須在異地就醫前經單位確認填寫《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申請表》(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申請表》) ,並攜相關資料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 ,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就醫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平均定額標准(以下簡稱定額標准)結算。其中 ,生育的醫療費用定額標准按「產前檢查費用定額標准」和「住院分娩費用定額標准」分別確定。
定額標准由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實施。
嚴重高危妊娠病種范圍參照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參保人辦理就醫確認後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總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內的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定額標准結算;超過1萬元的部分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 ,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參保人自主選擇「無痛分娩」等特殊醫療服務 ,超過基本醫療服務或「三個目錄」規定標準的費用部分 ,由參保人負擔;參保人自主選擇「三個目錄」規定范圍以外的高新技術服務費用 ,由參保人全額負擔。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按規定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屬於個人支付的 ,由定點醫療機構向個人收取;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記賬 ,每月匯總後 ,提供《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申報表》及病歷等相關資料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參保人在多家視同選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等費用) ,由參保人選定的醫療機構並賬 ,按一個生育人次相應產式(或者術式)的定額標准 ,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第二十三條 轉出和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分別憑《轉院登記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定額標准與轉出和轉入定點醫療
『叄』 廣州生育保險異地產檢
廣州生育保險報銷部分:
1、產檢可報銷項目:
第一次檢查: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3分類)、尿常規(10分類)、心電圖、B超;
第二次檢查:(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
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檢查:(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檢查:(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五次檢查:(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六次檢查:(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檢查:(32—3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檢查:(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檢查:(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十次檢查:(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一次檢查:(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
第十二次檢查:(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注意:廣州生育保險規定是16周時才能辦理,所以第一次檢查很多項目只能自費。三維彩超醫院是不報的。一般彩超部分醫院可以報,有些醫院必需要醫生親筆簽名才可以報。
2、分娩報銷(參考):
1、陰式分娩:一級醫院2800元(住院2150元,產檢650元),二級醫院3200元(住院2480元,產檢720元),三級醫院3600元(住院2760元,產檢840元);
2、剖宮產:一級醫院4100元(住院3450元,產檢650元),二級醫院4500元(住院3780元,產檢720元),三級醫院5400元(住院4560元,產檢840元);
3、嚴重高危分娩:二級醫院5700元(住院4300元,產檢1400元),三級醫院6800元(住院5200元,產檢1600元);
津貼部分:
津貼計算參考公式: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1、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24周歲以後生育者);
(4)難產假
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3、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定點所需資料:
1、在廣州產檢分娩的辦理就醫憑證:需要准生證,圍產卡或懷孕診斷證明,一寸彩色照片,定點申請表(我單位提供)。
2、在異地產檢分娩的辦理異地分娩申請:需要准生證,圍產卡或懷孕診斷證明,定點申請表(我單位提供)
以上資料辦完定點後歸還。
異地產檢分娩報銷以及辦理津貼所需資料:(以下紅字部分為辦理津貼需要的資料)
1.醫療費用專用收據/發票(背面有生育職工或家屬簽名)
2.醫療費用開支明細總清單
3.准生證原件、復印件
4.出院小結(註明出入院時間,還有入院後的詳細情況)
5.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需註明幾時分娩;以什麼方式分娩)
6.醫院病歷原件和復印件(含封面)(如無病歷,請提供圍產手冊及其復印件。
7.異地分娩定點申請表2張(蓋醫院等級章和醫院公章)
8.其他資料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9.其他資料獨生子女證(如需辦理則提供)
津貼到賬時間:
1、不符合晚育的,基本產假:98天,分娩後3個月後;
2、順產+晚育:98+15,分娩後4個月後;
3、順產+晚育+獨生子女:98+15+35,分娩後5個月後;
4、難產+晚育:98+15+30,分娩後5個月後;
6、難產+晚育+獨生:98+15+30+35,分娩後6個月後。
以上是可遞交資料辦理的時間,收取資料交上去,到款項發放,約2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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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可以報銷的生育險產檢項目有哪些
第一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3分類)、尿常規(10分類)、心電圖、B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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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哪些產檢費
生育險中產檢費用的報銷辦法:職工在達到生育報銷條件後,可准備社保卡、嬰兒出生證、生育服務聯系單、住院小結、費用清單和發票等材料,由單位的相關人員去當地的社保機構申請報銷。繳納材料後一周左右,會結算到單位賬戶上。生育保險待遇則包含醫療費、產檢費、生育津貼、營養費等費用的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陸』 生育保險產前檢查項目有哪些
一、產前檢查包括以下基本項目:
第一次檢查:16周辦理《廣州市就醫憑證》或異地分娩;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B超、血紅蛋白電泳試驗(地貧篩查);
第二次檢查: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血糖篩查;
第五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ABO抗體檢測;
第六次檢查: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檢查: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血常規、肝腎功能、胎兒監護;
第十次檢查: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一次檢查: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胎兒監護;
第十二次檢查: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二、計劃生育手術項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
(二)人工終止妊娠(流產術),包括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鉗刮術)、中期妊娠引產術、葯物終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
(四)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
(五)輸卵管復通術、輸精管復通術。
『柒』 生育險產檢報銷項目有哪些,我聽姐妹說很多都可以報銷
第二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五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六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
第七次
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2―3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八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4―36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九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7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十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8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第十一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9周)產科檢查、尿常規、B超。
第十二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40周)產科檢查、胎兒監護、尿常規。
『捌』 廣州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和標准
廣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為其正常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滿12個月及以上。
2.職工生產或實施的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規定。
廣州生育保險項目: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生育津貼。
廣州生育保險報銷待遇標准: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參保人就醫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廣州市醫保局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平均定額標准結算。
生育津貼:參保人參加廣州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其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給用人單位。
註:如參保人參加廣州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可在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具體計發公式=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附:廣州生育保險報銷相關問題
1、參保人的計劃生育獎勵假期,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產假工資。
2、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停止繳費當月起,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我們實際應用流程有一些細節是我們一定要注意的
1.孕婦需要在7-8周檢測出胎心胎芽後,到社區醫院建冊,填寫並領取《廣州市母子健康手冊》,注意需要蓋社區醫院的章,否則定點醫院不認哦。
2.12周左右,13周唐氏篩查和抽血前,完成建檔,建檔意思是選定產檢的醫院,在醫保窗口辦理生育保險就醫手續。
按照以上順序辦理,可以最大限度保險孕產期間產生的,應保險的所有費用。
『玖』 產檢生育保險報銷項目有哪些
第一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尿HCG、婦科檢查、血常規(3分類)、尿常規(10分類)、心電圖、B超。
第二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16―18周)產科檢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規、尿常規、腎功能(3項)、肝功能(5項)、乙肝兩對半、丙肝病毒抗體、梅毒血清抗體、血糖。
第三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0―24周)產科檢查、尿常規、彩色B超。
第四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4―28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五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28―30周)產科檢查、尿常規。
第六次產檢能夠報銷費用的項目:(30―32周)產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B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