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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黃埔區看守所殺人犯多久宣判

發布時間: 2022-07-29 05:59:21

Ⅰ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結案,故意殺人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Ⅱ 看守所看押犯人最長時間是多久,幾年才能判刑

看守所看押犯人最長時間是多久,幾年才能判刑?嫌疑人羈押的時間,要根據他的案情和涉案人員的多少而定。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羈押期從幾個月到幾年的都有。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但如果是刑事拘留,即會收到公安局寄來的刑事拘留證,那就涉及犯罪了。

二、共同、團伙犯罪中有逃案的,或者集資詐騙之類涉及人員眾多的。看押兩年多都無法開庭的非常常見。也有已經判刑,去了監獄服刑,又發現新的案情,重新帶回看守所的。總之,看押多久都是有理由的。無罪釋放,只是傳說,當然也有一些案件即使到了法院也會多次開庭,甚至由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開庭之間就會間隔數月之久,這樣一來,就真的很難評估了。如果再算上二審、發回重審相關的期限,確實就很難給出一個相對精準的時間判斷。

Ⅲ 中國目前公訴一個殺人犯到宣判具體大概要走那些流程,走完這些流程大概要多久

刑事訴訟是由程序的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法院七日內受理受理後一個月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Ⅳ 殺人犯開庭後多久下來判決書

您好!案情不是很復雜的,人民法院經過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之後就可以由審判長當庭宣判;案情復雜的需要擇日宣判。擇日的時間可能半個月,也可能一個月,具體時間由案情的復雜程度決定。謝謝閱讀!

Ⅳ 殺人犯最少判幾年

對殺人犯,分為故意殺人犯和過失殺人犯兩種

【1】根據《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殺人犯多久可以開庭

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Ⅶ 殺人犯在被抓獲承認殺人後到被法院判刑得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經過三個階段,每個階段的時限不同,具體如下:

一、 偵查階段

1、拘留(30日):

(1)拘留期限為3日至7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逮捕: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審查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Ⅷ 殺人犯多久判刑

法律分析:從刑事拘留至一審宣判一般要半年左右的時間,拘留至逮捕最長37天,逮捕後公安機關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有的還可能延長;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有1個月至1個半月有審查起訴期限,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一次1個月,最多兩次,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審查起訴期限另算;公訴到法院一般二至三個月審結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延長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