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州身份證換證10天能辦好嗎
如果是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辦理加快的,只需要4-5天時間就能領取。因為辦理身份證分以下兩種辦理:1、第一種是加快辦理,只需要4-5天時間就可以到派出所去領取,因為加快辦理,是由EMS快遞送達。但收費要貴些。2、第二種是普遍通辦理,是由郵政普通平郵送到辦理派出所,需要7-10天時間,才能領身份證。這種收費就便宜些了。如果是異地辦理身份證,時間就更長了。補辦身份證流程:身份證丟失,要及時申請補領,盡快攜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並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經本人核對確認簽字。民警將會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後,對身份證補辦人進行信息採集和證件辦理。
一、辦理身份證的流程為:
1、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周歲的居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2、辦理申領手續,應當交驗戶口簿,採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繳納證件工本費。
二、辦理身份證需要的材料為:
1、申領人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採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區要求先採集照片信息,再帶到戶籍部門辦理身份證,需要咨詢當地戶籍部門)。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
4、核對資料無誤,錄入公民指紋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⑵ 身份證丟了,在廣州市補辦要多長時間
已辦理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的提示,到相應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設有居民身份證發證業務的派出所領取證件(屬換領的須交回舊居民身份證)。
在廣州市推出非本市戶籍居民異地申辦居民身份證、本市戶籍人員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業務「全市通辦」服務,非廣州戶籍群眾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只需提供一張數字相片回執就可以了,無需再提供其他資料,而且可以選擇市內任一辦證點辦理。
⑶ 廣州身份證辦理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法定辦結時限是60天,公安局承諾辦結時限是25天,廣州市居民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可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⑷ 身份證丟了,在廣州市補辦要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辦理加急業務的話,10到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在辦理很方便的,跨省跨市都是可以辦理的。
⑸ 廣州補辦身份證要多久
廣州本地身份證
辦理時間:
法定辦結時限是60天,公安局承諾辦結時限是25天。
受理條件:
廣州市居民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可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申請人與其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內的,還應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承諾其監護人的親屬關系。
廣州異地身份證
辦理時間:
法定辦結時限是60天,公安局承諾辦結時限是60天。
受理條件:
離開戶籍地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換領或損壞換領、丟失補領業務(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與人口信息系統中登記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難以確認身份等情形除外)。
⑹ 廣州補辦身份證要多久
為進一步提升居民身份證辦理服務效率,廣州公安戶政部門通過優化工作流程,對居民身份證(異地辦證除外)辦理時限進行了大幅縮減,廣州市民首次辦理或補辦身份證時限從法定的60天縮減至25天,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便利。
⑺ 廣州換領身份證要多久
法律分析:辦理身份證,本人帶戶口本或舊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派出所現場拍照按指印採集信息。周一到周五辦理身份證,當然法定節假日除外。一般一個月辦好身份證。但是身份證辦理期限規定是六十天,特別情況還可以再延長三十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