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向哪個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申請再審向應當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㈡ 再審抗訴向哪個檢察院
法律分析:應該向中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就是地市級檢察院。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㈢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應當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
實踐中,可以去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再審,遞交 再審申請書 和原審的證據材料,如果有新證據,一並提交。如果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也可以去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申請再審。 5 如果被法院 駁回再審申請 ,可以去終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民事抗訴,如果 檢察院審查 認為 符合法律規定 情形,則可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民事抗訴。 6 實踐中,可以去與終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去申請抗訴,由案管部門受理後轉給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辦理。當然,也可以去與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同級的檢察院去申請抗訴,一般上級檢察院也會把案件交辦給下級檢察院。如果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必須再審。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話,法院一般也會再審。 7 根據新 民事訴訟法 ,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後才能去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民事抗訴。
㈣ 再審後向哪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刑事案件的再審不能向任何人一級法院抗訴,需要向審理刑事案件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請檢察院抗訴材料有什麼?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
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