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下轄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轄有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市、增城市等十一個基層人民法院。
㈡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
天河法院下設有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政工辦、辦公室、調研科、紀檢監察室、法警大隊和書記員管理科等14個內設機構。現有在編幹警128人,法官66名,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91人。
㈢ 廣州市天河人民法院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明鏡路1號。
天河法院內設17個部門,2個派出法庭,1個下屬直屬法警大隊,1個下屬科級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現有工作人員400多人。
(3)廣州市法院有哪些下屬單位擴展閱讀:
天河區以建設國際化大都市中心區為目標,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高端服務產業,社會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受天河區特殊區位、區情影響,近年來,天河法院案件數量迅猛上升,年受理案件數量超過3萬件,在全市基層法院中位居第一。
2013年受理案件33145件,審執結案件23052件,一線法官人均結案324件。在民商事審判、知識產權審判、少年審判以及訴前聯調等工作領域改革成效突出。
天河法院秉持"洞悉百態、慎思明辨、定分止爭、匡扶正義"的工作宗旨,堅持隊伍建設"肯定、關懷、支持"六字原則。
法院先後榮獲最高院「全國優秀法院」稱號;榮立省法院集體二等功、集體一等功;獲評"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基層示範法院"稱號;民二庭獲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先進集體、省法院集體一等功;民三庭獲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並涌現出一批艱苦奮戰在審判一線的先進人物。
參考資料:網路-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法院概況
㈣ 法院有哪些部門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組成。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是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法院機關設政治部(副局級)、執行局(副局級)和20個內設機構。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項事項,承辦經院領導批辦的有關部門轉交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院文秘、檔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類綜合性材料;負責全市法院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負責死刑執行的協調工作,撰寫布告。
下設秘書科、綜合科、檔案科、辦公自動化科。 (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室牌子)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保全栽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少年刑事審判庭與其合署辦公)
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審判一、二審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
合治理工作;審判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求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人身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判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
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
的申請。 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
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二審涉外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請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復議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協助省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執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負責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研究答復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受委託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統一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一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執行三庭
管理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有關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的案件。 管理院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管理和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院(含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對通訊(電台、電話)、攝影、攝像、錄音等技術設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司法技術鑒定工作;監督和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料、技術科、司法鑒定科。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管理幹部處、組織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幹部處
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區、縣級市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3組織落實基層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3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工作。
組織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貫徹上級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約安排;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事宜。
㈥ 廣州市有什麼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基層人民法院。沒有天河中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廣鐵運中級法院、廣鐵運法院等駐廣州。
㈦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的法院簡介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6月15日,法院審判辦公樓現坐落於番禺區沙頭街橋興大道731-733號。幹警隊伍由建院初的10人增加到現在的400餘人,現設有20個內設機構、3個派出機構、1個直屬行政單位及1個下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如下:(一)審判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制定的由番禺區法院管轄和番禺區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以及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三)審判由本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五)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六)負責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紀檢、監察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八)承辦應由本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㈧ 廣州有幾個中級人民法院高院呢韶關有沒有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只有一個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海珠區人民法院 黃埔區人民法院,荔灣區人民法院,白雲區人民法院,越秀區人民法院,天河區人民法院,開發區人民法院,花都區人民法院,從化市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番禺區人民法院。
高院也只有一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韶關有中級人民法院: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㈨ 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權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機構最全面。
法院里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現設立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第一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2]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執行局、辦公廳、政治部、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新聞局等部門。
(1)、辦公室
其主要職能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及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武器彈葯的管理;負責本院的裝備和法庭的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本院車輛、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負責環境衛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院黨組抓好隊伍建設;負責本院法官等級的評定與晉升的呈報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警銜的評定與晉升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本院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實施法官培訓計劃;負責全院立功創模活動和表彰工作,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獎勵條例;負責全院離退休人員、離崗待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本院法制宣傳;負責編寫《法院簡報》、信息報道,起草綜合性文件、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導法庭的信息、調研工作。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排期、送達和審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辦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對不服本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刑事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第一審普通邢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6)、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8)、行政審判庭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賠償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賠償辦公室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9)、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10)、執行局
其主要職能是:執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1)、技術室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負責涉案財物的評估、審計、鑒定工作。
(12)、法警大隊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機關秩序。
(13)、財務科
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對財務收支、財務收發和增減使用、債權債務、費用、財務成果依法進行核算;負責涉案財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定期進行審計、清產核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14)、監察室各級法院是根據行政職能和地域來劃分的。
(9)廣州市法院有哪些下屬單位擴展閱讀:
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組織結構:
1、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2、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6、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㈩ 法院有哪些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
○ 立案庭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四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執行工作辦公室
○ 研究室
省高級人民法院
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書記員處、法警總隊、法官學院等審判業務機構,下轄中級法院23個(其中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為專門法院),基層法院132個。
各地中級人民法院
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
立案庭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
民事審判第四庭 行政審判庭 審判監督庭
執 行 局
(一)立案庭(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室牌子)
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基層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復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據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訴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審查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而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負責信訪和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二)刑事審判第一庭(少年刑事審判庭與其合署辦公)
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審判《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審判一、二審被告人末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參與預防末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審判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求案件。
(三)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審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人身關系的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審判勞動爭議案件;審判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糾紛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等案件; 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及著作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 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權案件,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辦理相關復議案件;審理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二審涉外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七)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一、二審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訴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遷、回遷、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辦理基層人民法院有關請示的案件;辦理相關的復議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再審的案件;審查不服基層法院確認決定的申訴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負責市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復查、但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檢查評查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執 行 局
協助省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十)執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負責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研究答復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管理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十一)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受委託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統一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統一組織全市法院執行和專項執行行動;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十二)執行三庭
管理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地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有關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