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建委是干什麼的
住建委就是住建局,全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建委職能是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等。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規范性文件,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住建委和住建局的區別
1、住建委是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過去簡稱為建規委,全稱為建設規劃委員會。也就是建委。 建設局、也就是住建局稱參照上款。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Ⅱ 廣州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地區建築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在廣州地區(含市屬縣,下同)范圍內,所有建築工程不論其投資性質、隸屬關系、規模大小,對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均適用於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量監督」是指對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總體工程質量的評定、驗收。
本辦法所稱「安全監督」是指建築工程施工中有關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機具傷害、觸電、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和對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檢查監督。第四條強化建築企業各項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必須按照「誰設計誰負責質量,誰施工誰負責質量,管生產必須保安全」的原則,必須實行企業管理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辦法。第五條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廣州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的主管機關。所有建設、施工單位,均應接受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凡未經質量監督安全機構核驗合格的建築工程,不能竣工驗收,不準交付使用,銀行不予結算,房管部門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第二章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第六條廣州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監督站),在市建委領導下,接受廣州市標准計量管理局、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的所有建築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進行監督。
(二)負責檢查本地區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工程的資格,制止未經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企業,擅自承包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和越級承接建築工程任務。
(三)監督設計、施工等單位執行有關工程質量技術標准和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按規定許可權對重大質量事故進行處理和仲裁;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和仲裁。
(四)監督檢查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和健全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防護制度。
(五)收集、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情況。
(六)管理本地區的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及各檢驗站。第七條市屬區、縣城建部門應建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區、縣監督站),該站在區、縣建委領導下按分管范圍負責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對特殊和重要的建設項目或較大的建築群,可單獨設立監督分站或監督組,作為市監督站的派出機構,由市監督站直接領導和管理。第九條市、區(縣)監督站屬事業單位,其經費在徵收質量監督費中開支。
區、縣監督站應向市監督站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第十條監督站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違反有關規程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的或超越承包范圍承攬設計、施工任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二)對施工質量低劣或缺乏安全防護措施的單位,進行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經警告或批評仍無明顯改進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或吊銷其承包執照。
(三)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要責成其採取補救辦法或翻工;必要時,可通知銀行停止撥款。
(四)參與對因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單位、個人的處理,或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對阻礙監督人員行使職權,或對監督人員打擊報復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一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必須由具有專業知識、熟悉有關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標准、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第十二條監督站設專職和兼職監督員,專職人員根據核定的編制配備;兼職人員由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單位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並給被聘者發證書和標志。
兼職人員具有與專職人員同等的監督權利。第十三條監督員應自覺遵守《建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工作守則》,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第十四條監督員的工作崗位主要在施工現場,其生活待遇參照當地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檢查人員的生活待遇標准執行。第三章各級監督站工作范圍的劃分第十五條市、區縣監督站工作范圍作如下分工:
(一)市監督站的工作范圍:
1、國家和省、市的重點工程;
2、建築群和十三層以上(包括十三層)的高層建築工程;
3、單項工程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4、跨度在二十五米以上(包括二十五米)的廠房、倉庫工程;
5、全部市政工程;
6、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構築物工程。
(二)區監督站的工作范圍,是除市監督站范圍以外,本區所轄內的所有建築工程。
(三)縣監督站的工作范圍,是除市監督站監督范圍外,本縣轄內的建築工程。
Ⅲ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於城市高速路、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橋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工業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政府投資,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並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同步建設、規范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與廣州電力工業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廣州電力工業局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路燈管理所)依據本辦法的授權,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第六條城市規劃、市政園林、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 辦法。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城市道路建設規劃,按年度建設計劃分步實施。市建委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建設計劃,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第九條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路燈管理所負責編制年度更新改造計劃,報市建委批准後,由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第十條承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以及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第十一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標准,積極採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應與城市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道路照明設計方案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後,方可施工。
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向供電部門報裝前,須經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無法另立專用路燈桿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裝要求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配合。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由市建委組織或委託路燈管理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維護與管理第十五條市建委和廣州電力工業局應加強對路燈管理所的監督管理。路燈管理所應建立檢查和考核制度,並按下列要求,做好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保持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保證95%以上的亮燈率。
(二)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24小時接受報修,一般故障及時處理,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於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三)推廣和採用高效節能器具,提高道路照明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關道路照明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行運行管理、資料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與自動化。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託的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接受市建委和路燈管理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給路燈管理所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及施工質量標准。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如圖紙資料齊全,道路通暢等。
(三)一次性交納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市建委審核同意,由路燈管理所組織鑒定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市政建設、住宅小區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或改造,因而妨礙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5日內向路燈管理所提出申報,並委託路燈管理所採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路燈等必要措施後方可動工,工程完成時,應同時恢復道路照明設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事後搶險救災單位應及時通知路燈管理所處理。
Ⅳ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礎公用設施建設的行為。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及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本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五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工作。第二章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第六條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第七條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和技術資質審核手續,依法取得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企業法人名稱登記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請,提出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四)向財政、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後,核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
(六)憑驗資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個月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開發企業按其擁有自有資金、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開發實績等條件,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4個等級。按以下標准評定其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一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2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結構、給排水、概預算、電氣等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各1名以上,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二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結構、預概算等專業工程師)6名以上,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三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5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或結構專業工程師)3名以上,會計師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或持有《統計人員上崗專業知識合格證書》的統計員。
四級開發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300萬元;須配備建築或結構工程師1名,配備助理會計師和統計員。第九條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評定: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定市區內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市區設立的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和縣級市一級、二級內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二)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審查評所在市三級、四級內資開發企業和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縣級市屬一級、二級的開發企業由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第十條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外資開發企業還須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審批機構發給的批准證書和企業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證明。
(五)驗資機構出具的自有流動資金的驗資證明。
(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內行職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開發經歷和實績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第十一條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每兩年評定一次,實行升降級制度。
申請升級的開發企業,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標准外,晉升一級、二級、三級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歷分別不得少於4年、3年、2年,並有相應的綜合開發實績。
對不符合原定技術資質標準的開發企業,由原資質審批機關予以降級或吊銷技術資質證書。
Ⅳ 建委是做什麼的啊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的法律、法規、法令及相關的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相應措施,推動全區以上各項事業的發展。
2、負責本區的工程建設管理;負責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計劃、調度、組織、協調和監督,保證市、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負責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對屬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手續進行初審、備案。
3、負責本區工程建設質量、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和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本區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區屬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5、負責本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對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5)廣州市建委主管什麼擴展閱讀: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以區建設委員會為例,下同)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建設局只是針對城市的房產登記過戶等辦理一些相關手續的。建設委員會管轄的面試非常大的,負責城鄉的建設、規劃、管理等工作。
Ⅵ 廣州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規范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為主的單體建築和建築群體(以下簡稱住宅小區)的竣工綜合驗收,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竣工綜合驗收,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以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對住宅小區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的各項建設指標和各專業驗收情況進行統一的整體檢驗的過程。第四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市轄區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主管管理,負責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評定工作。
各區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具體工作。
規劃、市政、園林、環衛、供電、電信、郵政、公用事業、公安、消防、文化、教育、體育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住宅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配合竣工綜合驗收,並做好前期的各項專業和單體工程驗收工作。第五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其建設工程應先通過以下驗收:
(一)建設工程已經規劃部門驗收。
(二)建設工程已經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驗收。
(三)小區道路、排水設施、路牌等,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
(四)園林綠化工程經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五)環境衛生設施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六)人防、供電、供水、供氣、郵政、電信、路燈、文化、教育、體育、安全防範、消防等設施經有關專業管理部門驗收。第六條申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除經批准停建、緩建的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住宅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要求、設計規范全部建成,並由專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二)住宅小區內道路名稱、標志和建築物的門牌、編號設置符合規范要求,並經專業管理部門批准。
(三)配套建設的市政、公用、文教、體育、衛生等設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區內沒有違章建築和應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五)所有的施工機具、建築余泥、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六)建設期間臨時設置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圖紙、資料齊全。
(八)開發住宅小區的被拆遷戶,已全部按拆遷安置方案落實。
(九)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按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第七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實行登記制度。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申報住宅小區第一棟房屋建設正式項目計劃的同時,到市建委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並簽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責任書》。第八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開發建設單位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住宅小區的用地、規劃、建設文件。
(二)建設工程的設計、竣工圖紙。
(三)建設工程各項驗收合格證明。
(四)公共建築配套、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專項驗收表。
(五)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物業清單和房屋業主匯總表。第九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可申請分期驗收。分期驗收的,應由規劃部門具體劃分分期開發的規模、區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設施。
住宅小區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時間,在辦理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登記時,應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責任書》中列明。第十條申請分期驗收的住宅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驗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均已辦理單項竣工驗收手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畢。
(二)驗收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已具備供水、供氣、供電、通郵條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暢通且落實了維護人員和措施。
(三)驗收范圍內配套建設的各項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驗收范圍內的綠化工程已全部實施且落實了養護人員和措施。第十一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區建設局提出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並提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
(二)區建設局收齊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後發出竣工綜合驗收通知書,並在30日內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填寫驗收報告。
(三)市建委應自接到區建設局的驗收報告後15日內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評定。
(四)評定合格的,由市建委發給《廣州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