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保斷交多長時間作廢
醫保的參保年限是不會作廢的。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續繳醫保,其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時間合並計算(連續繳費),超過3個月的,只能重新參保。
按照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因故中斷工作期間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後,個人賬戶存儲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不滿3個月的,可補繳醫療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自補繳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退保,其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醫療保險在退休時必須積累一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一般規定為20年-30年,並且實際繳費年限必須達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後免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規定要求,可以按當時的費率標准補交所差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當勞動者入職了新的用人單位後,為了保障各自的權益,雙方不僅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勞動者在後期出現離職等情況,也會導致社保斷繳的情況出現,當社保斷繳後,當事人也是要及時的辦理續交,避免社保停用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Ⅱ 醫保斷繳多久後不能用
醫保的參保年限是不會作廢的。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續繳醫保,其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時間合並計算(連續繳費),超過3個月的,只能重新參保。
1、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於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續繳醫保,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時間合並計算。對於醫保斷交超過3個月的,只能重新參保,而參保年限也是重新計算。
2、參保人員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3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80天以上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6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斷後未補繳的,視同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