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無償獻血獎勵辦法
法律分析:1、市、區人民政府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獎勵
2、在廣州市范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等優待
3、在廣州市范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1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2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加分優待外,給予免費游覽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的優待
4、在廣州市范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3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3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5、在廣州市范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3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4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4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法律依據:《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及其相關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鼓勵適齡健康者每年至少參與1次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教師、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等率先獻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