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人在廣州怎麼辦理台灣通行證
法律分析:需要的材料包括:一、本市戶籍人員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須提交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二、就業人員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在就業地連續一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就學人員提交就讀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居住證等),如其戶口簿不能證明親屬關系,提交其他證明材料。三、60周歲以上老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居住證等)。四、申請補、換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再次赴台同類簽注的申請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證明(居住證等)。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第七條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須履行下列手續:(一)交驗身份、戶口證明;(二)填寫前往台灣申請表;(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須提交確能在台灣定居的證明;(二)探親、訪友,須提交台灣親友關系的證明;(三)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費用的證明;(四)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五)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六)處理親友喪事,須提交有關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提交台灣相應機構、團體、個人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八)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