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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怎麼辦居住證

發布時間: 2022-05-15 11:35:51

① 外地人在廣州怎麼辦居住證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辦理:

1、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2、持本市人才綠卡的;

3、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滿半年的;

4、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滿半年的;

5、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

6、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② 廣州居住證的辦理流程

廣州居住證辦理流程是: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近期相片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核對無誤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請人填寫確認,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簽發、制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③ 廣州市暫住證怎麼辦理流程

步驟一:前往派出所預約,領取預約回執流動人口可前往居住地所在轄區派出所預約辦證。屆時,流動人口必須在居住證辦理窗口領取《居住證預約登記卡》,並填寫姓名、性別、暫住地址、聯系方式四項基本信息。步驟二:核實信息,通知正式辦證此後,民警將對流動人員登記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信息無誤後,民警將通過電話通知等,告知辦證人帶齊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證件前往派出所正式辦證。步驟三:受理辦證,領取受理回執正式受理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的申請後,只要群眾帶齊辦證所需證件資料,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便可領取《受理回執》。步驟四:10個工作日後正式領證正式受理10日後,流動人口可憑回執及有效身份證明到受理派出所領取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④ 廣州暫住證在哪裡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
辦理《暫住證》辦理地點和手續:
1、到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三張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暫住在單位內部的,由單位出具留住證明。
3、居(村)外管站或居(村)委會出具的暫住情況證明材料,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拓展資料】
申領暫住證方式
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集體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本人持戶主(出租、借房主)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體申領暫住證。
應持以下證件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手續
1、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或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張。
辦理時限
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派出所應當場辦結,發給證件。

⑤ 廣州辦理居住證在哪裡辦

【法律分析】
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到實際居住地的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也可通過網上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一般辦理條件:1、拍攝居住證使用照片,需具有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2、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暫住資料到相關辦事處或派出所進行辦理;3、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和《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4、相關部門受理申請後出具《居住證領取回執》;5、自提交申請後起10個工作日可完成申請審核,完成後相關部門進行通知,攜帶《居住證領取回執》到辦理居住證地領取居住證;居住證實行首次辦理免費,遺失及換領需繳納20元工本費。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⑥ 廣州怎麼辦居住證

廣州辦理居住證需要滿足廣州居住證暫行辦法的申請資格,要求符合廣州省引進人才專業需求和有相關學歷要求等,並有相關的知識技能和沒有犯罪記錄。然後申領人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送到工作單位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第七條
申領人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省引進人才專業需求;
(二)具有中國境內大學、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知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技師資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從事五年以上應聘職位要求的本專業工作資歷,掌握所要承擔工作范圍內的知識和技能,並能正確實施技術指導,勝任本職工作;
(四)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以及應聘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犯罪記錄。
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的人必須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3份,逕送工作單位或者企業注冊機關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批准設立人事戶頭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請。

⑦ 廣州暫住證怎麼辦理

辦理廣州暫住證需要填寫申請人暫住人口登記表,本人、單位或房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相片以及暫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審核通過開具回執。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⑧ 廣州需要什麼條件辦居住證

法律分析:1、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也可通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

2、持本市人才綠卡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滿半年的,經核查屬實的,在辦理居住登記後,即可申辦居住證。

3、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4、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5、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