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將深圳社保轉到廣州
摘要 首先要轉移社保到廣州,須先在廣州參加社保
⑵ 外地社保怎麼轉移到廣州
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在當地社保局服務窗口填寫社保轉移申請表,填好後社保局會給一張社保轉移單,憑此單及個人身份證原件到廣州市社保局辦事大廳辦理即可。
⑶ 東莞社保如何轉入廣州
1、前提:你在廣州有工作單位,建立了社保賬戶並正常繳納社保,就可以向廣州的社保局申請將東莞的養老保險轉移到廣州。
2、流程:到原東莞社保繳納的社保局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回到廣州後向廣州的社保局提出養老保險轉續關系的書面申請,轉入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為你協調辦理審核、確認和跨地區轉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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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外地社保怎麼遷移廣州
外地社保怎麼遷移廣州
答:窗口辦理流程:辦理轉入業務,需先至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待接收原醫保參保地經辦機構出具的相關資料後,方可正式辦結正式轉入手續。網上辦理流程:本業務可全程網辦,詳見辦理流程圖。
醫療保險關系轉入
受理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規定正常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且未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可申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的轉入。
(2)已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符合《關於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70號,以下簡稱「省發70號文」)第五、六條要求選擇廣州市作為其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享受地的參保人,可申請將原參保地醫保關系轉入廣州市。
註:1、本業務可全程網辦,辦理前請詳細閱讀網上辦理流程。
2、省發70號文第五條: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後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一)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後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二)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3、省發70號文第六條: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後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一)參保人在最後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在最後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二)參保人在最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但在曾參保地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三)參保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可選擇在參保人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按照該地規定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網上辦理流程:
參考資料: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
⑸ 怎麼將社保從深圳轉到廣州(非廣州和深圳戶口)
只要攜帶你個人的身份證和社保卡到深圳社保局辦理轉移就可以了,手續很簡單的。不需要看戶口的。我在深圳買了三年了,去年的12月就轉回了廣州。
⑹ 關於社保從外地轉到廣州
您好!目前只有養老保險可以轉移接續。相關政策如下: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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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外地個人社保醫保可以轉入廣州嗎
如果你在外地繳納的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在人事代理機構自主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只要你在廣州有用人單位給你辦理社會保險,那麼是可以把在外面繳納的,轉移到你現在參保地的名下。而如果你在外地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那麼是不能轉移的。
⑻ 深圳社保轉廣州社保怎麼辦理
深圳社保轉廣州社保辦理流程如下:
1、進入手機界面,打開【支付寶】;
2、首頁點擊【市民中心】;
3、點擊【社保】;
4、點擊【關系轉移查詢】;
5、未領取電子社保卡,需要先驗證身份領取,點擊【同意協議並領取】;
6、點擊【社保轉移經辦機構查詢】;
7、點擊【選擇省份】,選擇廣東省深圳市,可以查詢到社保轉移經辦機構的聯系地址及電話備用;
8、點擊返回,點擊【社保轉移申請轉入地開通地區查詢】,選擇廣州所在的地區,若顯示【網上申請轉入地已開通行政區域】,可以網上辦理;
9、返回點擊【社保轉移申請】;
10、填寫好相關信息後,點擊【提交申請】;
11、提交後同樣可以查詢【申請審核結果】及轉移的進度。
社保轉移是指對於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這一過程。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