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州今天可以開窗嗎
可以
根據廣州今天的天氣來看,今天是晴天,是可以打開窗戶給室內通風透氣的。
『貳』 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設計時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專供機動車分道行駛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管理用房等設備、設施。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止和處理各種侵佔、損壞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規劃、建設、國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條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橋梁、渡槽、桿線等設施,以及設置或移動標志牌、廣告牌,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在快速路兩側修建影響快速路行車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設置廣告、標牌。第六條超過快速路及其橋梁、隧道限制標準的車輛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須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為安全通行所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第七條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疏導、恢復交通。除前述突發事件外,需要封閉快速路的,應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八條經批准進行快速路維修、養護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人員穿著有安全標志的服裝;
(二)設置施工警示、限速、導向標志;
(三)夜間和雨霧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置防霧燈或反光警示標志。
(四)施工使用的車輛、機械,應當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者設置作業標志。第九條機動車輛通行快速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快速路行車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污染、損毀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快速路上試剎車、自行拖車;
(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取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沙石、余泥,損壞綠化,開溝引水,種植農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橋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挖沙、採石、縮窄或者拓寬河床、修築水壩或碼頭,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兩側,隧道周圍以及影響行車安全和附屬設施安全的范圍內,從事爆破、採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標志牌、龍門架、橋梁及其橋墩上寄掛線纜等物體;
(八)其他損害快速路的行為。第十一條因各種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
損壞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拒繳通行費而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路政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第十二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經營單位履行養護、維修職責,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明顯。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標志,並持行政執法有效證件。執勤巡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行駛,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責令其改正,處以全程應繳通行費3倍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對行人進入快速路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叄』 今天廣州天氣怎樣
今天廣州天氣最高氣溫36度,最低氣溫26度,多雲天氣,微風,空氣質量指數65,優良。明天大雨轉中雨,最高氣溫33度。
『肆』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等飛行活動安全管理的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於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無人駕駛飛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風箏、孔明燈等小型航空器、空飄物以及信鴿飛行活動的安全管理。二、禁止小型航空器、空飄物起降、飛行以及放飛信鴿。
經批准用於亞運會、亞殘運會的慶典活動、賽事活動、航拍、電視轉播以及警務、應急救援、引航、氣象探測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飛行活動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三、公安機關以及民航、氣象、體育等部門可以對小型航空器、空飄物的起降場地採取臨時封閉措施,或者要求相關單位對其管理的小型航空器、空飄物採取臨時封存措施。四、違反本決定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五、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
『伍』 2022年廣州公共交通體溫多少度可乘坐
第一,你的健康碼是綠碼。
第二,體溫在37度以下其實都沒問題,如果天氣太熱體溫較高,可原地休息下再測量。
『陸』 廣州動物園的獅子留了個齊劉海,這一發型引發了怎樣的熱議
網友們紛紛表示很好笑,感覺看了之後最近的不開心一掃而光,而且他們還認為劉海是非常重要的,讓網友感覺新鮮又好玩。
『柒』 廣州市村鎮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村鎮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渡口水上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村鎮渡口、渡船、渡運及乘客的安全管理。第三條廣東省廣州港務監督局是本市村鎮渡口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區、縣級市交通局(科)負責轄區內村鎮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港務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渡口實施安全監督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對轄區內設置的渡口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第二章渡口設置管理第四條渡口的設置、遷移由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提出申請,報當地港務監督機構審核,由區、縣級市交通局(科)批准。第五條渡口應設置在岸平水緩、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易燃、易爆生產場所和倉庫保護范圍內設置渡口。
渡口必須設置碼頭或台階,候船場所及夜間渡運應設置照明設施及有牢固的纜樁、跳板等安全設備。
渡口應在顯眼處將國務院頒布的《渡口守則》予以公布。第六條經批准設置的渡口上下游各50米內范圍水域,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水上、水下作業。第七條渡口安全實行誰設置、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三章渡工、乘客管理第八條從事渡運的渡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至60周歲,身體健康。
(二)經專業培訓、熟悉技術,會游泳。
(三)經港務監督機構考試(考核)合格,取得船員證書。第九條渡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港航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渡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接受港務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不得將渡船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不得酒後駕駛船舶。
(三)不得超員、超載,不得將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
(四)不得隨意停航罷渡,不得刁難乘客。
(五)乘客意外落水或發生其它險情時,負有救助責任,並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排除險情。
(六)迷霧、暴雨、強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不得冒險開船。
(七)渡船發生交通事故,應採取自救措施,並及時向港務監督機構及有關單位報告。
(八)必須經常檢查渡船做好保養和維修。第十條渡口的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渡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服務工作。
港務監督機構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船工的技術素質。第十一條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渡口守則,服從渡口、渡船管理人員或渡工的指揮,上落渡船不得爭先恐後,船舶遇有危險時,不得驚擾騷動。
(二)船舶未靠泊停穩,不得強行上落船;渡船因故不能按時航行時,不得強迫渡工開航,滿載時不得強行登船過渡。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劇毒危險物品乘船過渡。第四章渡運管理第十二條渡船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和港務監督機構登記,領取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簿證後,方可投入渡運。第十三條從事營業性的渡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者必須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者變更,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從事渡運的應實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載額、定製度管理。第十五條渡船應標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額、勘劃載重線標志。船舶的兩舷應設置安全護欄,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照明等設施。第十六條渡船承包經營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包合同應有安全責任條款,並應同時簽訂安全責任書。
(二)渡船承包期限不得少於1年,承包期內不得轉包。
(三)發包的船舶由所有人負責維修,發包所得款項主要用於渡口安全設施。第十七條渡船所有人或經營者必須嚴格按核定的渡船裝載定額渡運。嚴禁超員、超載和非法運載危險物品。第十八條各級渡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渡口安全責任制,實行責任書制度。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和村民委員會以及區、縣級市、鎮應逐級訂立安全責任書。第十九條渡口所有人或經營者應做好渡運安全宣傳工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維護渡口和渡運秩序。
『捌』 廣州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2015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通航水域內的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經營活動及其行政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運船舶,是指運輸距離在十公里以內的營業性客渡船和額定客位在12人以下(含12人)的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機動船艇。第四條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環保、勞動保障、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對本轄區內小型客運船舶的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管理責任制。第五條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應當依法經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
鼓勵小型客運船舶所有人之間開展聯合經營或者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人建立委託經營合同關系。第六條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運輸的船舶已經依法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同時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並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要求;
(二)有明確的候泊地點、船舶航線或者航行區域范圍,並已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務設施;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客渡船運輸的,還應當取得渡口所在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置渡口以及核定渡運路線的批准文件。
以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不須具備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有確定的負責人。第七條申請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營水路運輸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業務章程和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
以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不須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章程,但應當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第八條申請經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向其經營活動所在地的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提出許可申請;
(二)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第九條禁止偽造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水路運輸許可證。第十條經營人應當憑水路運輸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第十一條經營人變更水路運輸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前10日向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經營人停業的,應當提前20日向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水路運輸許可證。第十三條經營人和船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核定的渡運路線或者具體候泊地點、船舶航線或者航行區域范圍開展運輸;
(二)不得故意刁難或者無理拒絕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不得阻礙、干擾其他經營人的正常運輸活動;
(四)客渡船暫停營運的,經營人應當提前3日在渡口張貼布告對外公布;
(五)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人身傷害保險;
(六)按照載客定額運輸,嚴禁超載;
(七)遇到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載客運輸;
(八)不得允許攜帶易燃、易爆及劇毒等危險品的旅客乘船;
(九)做好船舶的維修保養工作,配備生活污水、垃圾的回收設備,船舶污水的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標准;
(十)載客航行途中,船員應當穿著並督促旅客穿著救生衣。第十四條經營人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所有人與經營人之間、經營人與其所雇船員之間應當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經營人應當自簽訂安全責任書之日起30日內將安全責任書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廣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玖』 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快速路,是指設計時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專供機動車分道行駛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
附屬設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管理用房等設備、設施。第三條廣州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快速路的路政管理。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城市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依法保護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制止和處理各種侵佔、損壞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第五條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修建跨(穿)起快速路橋梁、渡槽、桿線等設施,以及設置或移動標志牌、廣告牌,必須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在快速路兩側修建影響快速路行車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設置廣告、標牌。第七條超過快速路及其橋梁、隧道限制標準的車輛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須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為安全通行所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跨地區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由公路管理機構知會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後核發。第八條在快速路上進行施工或臨時佔用快速路的,需經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批准後,施工或臨時佔用的單位方可與經營單位簽訂合同,並在批準的時間內修復路面、清理現場。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生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九條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疏導、恢復交通。除前述突發事件外,需要封閉快速路的,應當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條經批准進行快速路維修、養護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人員穿著有安全標志的服裝;
(二)設置施工警示、限速、導向標志;
(三)夜間和雨霧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置防霧燈或反光警示標志。
(四)施工使用的車輛、機械,應當開啟黃色警示燈或者設置作業標志。第十一條機動車輛通行快速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快速路行車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污染、損毀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快速路上試剎車、自行拖車;
(三)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電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60公里的機動車以及無遮蓋運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進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圍內取土、堆放雜物,傾倒培訓、沙石、余泥,損壞綠化,開溝引水,種植農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橋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挖沙、採石、縮窄或者拓寬河床、修築水壩或碼頭,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兩側,隧道周圍以及影響行車安全和附屬設施安全的范圍內,從事爆破、採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標志牌、龍門架、橋梁及其橋墩上寄掛線纜等物體;
(八)其他損害快速路的行為。第十三條因各種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路政管理機構,接受路政管理機構的處理。
損壞快速路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拒繳通行費而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路政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第十四條快速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經營單位履行養護、維修職責,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明顯。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標志,並持行政執法有效證件。執勤巡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