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戶口遷移手續流程
法律分析:廣州戶口遷移手續流程
(一)市內遷移
1、申辦人登錄「廣州公安」微信公眾號,進入辦事大廳(戶政業務-智能咨詢預約-市內遷移)進行預約辦理。
2、申請人預約後持所需材料到預約指定地點辦理。辦理地點是指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員的派出所。
3、戶籍窗口民警進行辦理。核驗材料是否符合規定類別並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不符合的,現場退回材料並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
4、材料符合的列印《受理回執》,並呈市局審核(受理之日起至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承諾在4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
5、同意遷移的給申辦人核發《辦理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
6、申辦人辦理落戶並列印新的戶口簿。
(二)戶口遷出市外
1、申辦人登錄「廣州公安」微信公眾號,進入辦事大廳(戶政業務-智能咨詢預約-遷出市外)進行預約辦理。
2、申請人預約後持所需材料到預約指定地點辦理。辦理地點是指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員的派出所。
3、窗口民警辦理戶口遷出登記。
(三)市外戶口遷入
1、符合戶口登記條件的人員。
2、網上預約,辦理戶政業務先預約後辦理。
3、申請人前往區政務辦證大廳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
4、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核材料。
5、信息錄入並列印戶口簿。
法律依據:《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可依照對應的入戶類別和管理辦法申請將戶籍遷入廣州市
第三條 我市戶籍遷入實行總體規劃、分類調控,以制定準入條件、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及入戶指標管理為手段。第四條 我市戶籍遷入分為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別,入戶條件分別在《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Ⅱ 入戶廣州及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入戶廣州首先要取得廣州公安機關戶籍部門開具的戶口遷移入戶接收證,持接收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即可,現在相對較方便,戶口遷移派出所那裡有流程可參考。
Ⅲ 2021年廣州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流程
【法律分析】
一、凡廣州市區常住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辦理市內戶口遷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
(二)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的;
(三)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的;
(四)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內遷移的;
(五)因住房調整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入戶的。
二、因居住地變動遷移市內戶口辦理所需材料:因住房調整等原因要求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入戶的,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合法房產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屬駐穗辦集體戶口遷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屬單位集體戶口遷出的,提供單位同意遷出的證明。
三、因工作變動戶口遷移辦理所需材料: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調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的,除需提供遷入地業主合法房產證明、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遷入證明外,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的,提供工作變動或單位轉制的證明、原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出證明及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的證明;
2、因辭職、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
3、屬工廠倒閉的,提供原工廠倒閉的證明。
四、投靠親屬戶口遷移辦理所需材料:入戶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農遷農」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二)因離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遷入地業主的合法房產證明、入戶人的《離婚證》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關手續證明,以及遷入地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同意遷入證明。
五、其他原因戶口變動辦理所需材料: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和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以及監外執行人員,要求市內遷移的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工作人員及家屬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合法住房證明;
2、屬福利院集體戶口的兒童,提供收養證、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
3、屬監外執行人員,提供區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